《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

出版社:南海
出版日期:2006-11
ISBN:9787544235969
作者:《释义》编写组 编
页数:344页

章节摘录

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三章管理人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前言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这部备受经济界、法律界和企业界关注,甚至可以说举世瞩目的新破产法,历经13年的起草审议,终于“破茧而出”,确立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新要求的新的企业破产制度。与试行了20年且功不可没的旧《企业破产法》比较,新《企业破产法》不仅条文数量增加了93条,而且全面改写并规范了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企业的破产法律制度。择其要者,至少有以下六个方面:一、适用所有企业法人旧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新法则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即不论什么类型、什么性质的企业法人,都要适用本法。不仅如此,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二、国有企业将依法而不再依政策破产所谓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破产时,按照政策规定,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用来偿还企业所欠债务。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自1994年开始实施,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实施政策性破产项目3658家,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已有近三分之二实施了关闭破产。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本法施行后且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之外的国有企业破产事宜依本法办理。根据国务院的规定,2008年前还有约2000家企业等待进行政策性破产。因此,新法的新规定实际上是取消了国有企业享有的“特殊待遇”即政策性破产。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制度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国有企业只能依据新《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而非在行政干预和保护下完成破产。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一节 申请第二节 受理第三章 管理人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 债权申报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 重整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 和解第十章 破产清算第一节 破产宣告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附录 (存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五、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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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21世纪法律释义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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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特色:适用所有企业法人:旧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新法则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即不论什么类型、什么性质的企业法人,都要适用本法。不仅如此,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国有企业将依法而不再依政策破产
所谓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破产时,按照政策规定,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用来偿还企业所欠债务。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自1994年开始实施,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实施政策性破产项目3658家,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已有近三分之二实施了关闭破产。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本法施行后且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之外的国有企业破产事宜依本法办理。根据国务院的规定,2008年前还有约2000家企业等待进行政策性破产。因此,新法的新规定实际上是取消了国有企业享有的“特殊待遇”即政策性破产。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制度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国有企业只能依据新《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而非在行政干预和保护下完成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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