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法政纵横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8
ISBN:9787511809049
作者:朱国斌
页数:247页

章节摘录

香港现行政治体制是一种行政主导模式,行政权大于立法权,决策权也最终掌握在行政首长即总督手中。同样,总督也可以委任重要司法人员和法官。这种体制既不同于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制,也有别于立法主导制或“议会至上”制。根据《基本法》条文精神,特别行政区将继承这种行政主导体制,这一管治模式已经被认为是有效率的,并不构成民主化过程的障碍。很自然,人们可能会想到,在总督所不管的格局之下,香港的司法职能能否独立行使,司法是否也受制于总督和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也就是说,司法能够独立吗?以及司法能在什么程度上独立?这似乎是一种两难困境。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行政主导体制的运作,我们就会发现,尽管总督在法官的任免问题上拥有很大的主动性,但法官一经任命,总督就不能直接干预司法过程。因为,除了《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对他的约束之外,总督还必须遵守香港法律。在法庭上,法官代表着法律,法官就是法律的化身。这种司法独立的精神已经制度化了。在实践中,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独立于行政部门的,法官可以有毫无畏惧、毫无偏袒、平等地运用法律的自由。除法院的独立性之外,律政司可以独立地行使检察官的检控权力,律师依法执业,由陪审团来决定犯罪与否。“只要这些组织保持独立于政治压力之外,那么,行政当局就很难因其自身的利益来支配法律,甚至推翻法治准则。”

前言

我认识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朱国斌教授大约在十多年前,那时我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首任司长。1999年初,终审法院对涉及居港权的“吴嘉玲案”作出判决。一时间,香港社会对判决结果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国斌教授和他的同事们从中国法和比较法的视角对案件也发表了不少有见地的看法,有助于社会对案件及其影响作全方位的理解和认识。我上次给国斌教授主编的著作《新编中国法》(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作序是在2007年。国斌教授这次要出论文集了,邀请我作序,我很高兴地接受了这一邀请。香港回归祖国已经十三年了。十三年来的风风雨雨既见证了中国宪法下“一国两制”这一新型宪政秩序成功确立之过程,又证明了“一国两制”这一构想之伟大、香港基本法之顽强生命力和灵活适应力。“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是解决香港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最佳选项。“一国两制”之成功无疑为当代国际社会解决冲突提供了某种参照,是比较法、特别是比较宪法的典型研究案例。“一国两制”的思想与制度博大精深,其成功经验和教训都值得观察、探讨和总结,也需要有一批有心人从事这种研究活动。国斌教授的《香江法政纵横一香港基本法学绪论》就是这种有益的尝试。《香江法政纵横》收集了国斌教授于2009年以前公开发表的介于学术论文与政论之间的文字,内容围绕着这样几个时政性论题:“一国两法”、“人大释法”制度及其论争、“二十三条”立法评论、“二五之争”及其法理和京港关系与政治。这些长长短短的文章大部分见诸于香港主流报章,其中也有若干发表在学术刊物之上。

内容概要

朱国斌,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博士。曾先后受教于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学士及硕士、法学硕士)、香港大学(法学硕士)、法国艾克斯一马赛大学(法学博士一公法方向,研究导师资格文凭一HDR)。又曾进修于法国国家行政学院(1989一1990),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7—2008)。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国际比较法学院副院士、国际宪法学会会员、法国比较法学会会员。 
迄今已以中、英或法文发表独著、主编和合著共15种,著作章节27项,专业学术刊物论文47篇,会议论文集文章5篇,法律与政策性周刊杂志文章23篇,报纸文章44篇,发表于国际与国内学术会议论文33篇;另有译著及译文13种。

书籍目录

序言(一)序言(二)自序“一国两法” 坚持行政主导体制之下的司法独立 从谢霆锋事件看香港法制 关于香港临时立法会合法性及相关问题之我见 “小人蛇”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高院裁决恢复港人司法信心 朱教授看终审法院判词 冷眼回眸居港权风波 李少民案及其未决的法律问题 内地犯罪嫌疑人合法来港不应逍遥法外 两地刑事  司法协助应参照国际法与惯例 香港法律:在碰撞与挑战中延续创新 回归实践呼唤“香港基本法学”“人大释法”制度及其论争 谁有权解释基本法 简析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 “立法原意”与人大释法的原则和技术 人大释法制度有待完善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与立法解释 检视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权“二十三条”立法论争 《基本法》第23条与国家安全立法 香港现行法律中“叛逆”等规定应予重新定义——谈为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几个问题 二十三条立法具前瞻性——访城大法律学院副教授朱国斌 保障人权与维护国家安全并行不悖 蓝白纸草案之争再起硝烟 市民对立法的三种态度 二十三条立法咨询可借鉴基本法立法形式 特区政府在23条立法问题上错失了什么 对“法轮功”违法必究符合香港法治精神“二五之争”及其法理 “两年”特首的法理根据 “两年”特首:法理与政治考察京港关系与政治 公务员政治中立辨析 支持再造行政主导政府 改组行会不违基本法 自由党的算计与政治现实 中英争拗的后遗症与当前政制论争 中央应放移民审批权给特区 京港关系的法理塑造 京港间政治伦理考量 香港需要政治家管治 大香港主义伤感情 “一国两制”体现和而不同 “复合制”: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国家结构形式 扶贫不会走向福利社会 扶贫不应仅仅当德政 制约多两地教育难合作附录一 香港基本法论著目录(截至2009年底)附录二 朱国斌:“以平和的心态对待工作,对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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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法政纵横:香港基本法学绪论》编辑推荐:关于香港临时立法会合法性及相关问题之我见;“小人蛇”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冷眼回眸居港权风波;香港法律:在碰撞与挑战中延续创新;回归实践呼唤“香港基本法学”;人大释法制度有待完善;检视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权;京港间政治伦理考量;香港需要政治家管治。教学研究之际,以交朋结友为乐;好吃并迷恋川湘二系,好饮且时而豪饮;喜购书束之高阁常致一书多册,爱读间谍、侦探、法律、政治、历史小说;希冀周游列国,钟情名山大川;贪恋美好事物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世界太大,时间太少,精力不够,金力也永远不足……CarpeDiem吧!

作者简介

《香江法政纵横:香港基本法学绪论》收集了国斌教授于2009年以前公开发表的介于学术论文与政论之间的文字,内容围绕着这样几个时政性论题:“一国两法”、“人大释法”制度及其论争、“二十三条”立法评论、“二五之争”及其法理和京港关系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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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自《基本法》实施以来,香港成为一个基本法与大陆法交汇的独特法域,不仅对于保持香港地区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宪法性制度保障,保持和推动其视为核心的法治发展,同时也为中国政治体制建设、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新的标本。研究香港的法制发展,也为我们打开另一扇观察法律世界的窗口。朱国斌教授作为一个在港学者,为我们提供了许多香港法制施行中遇到困境的鲜活经验,解剖了几个香港法制发展的重要议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引发对基本法在香港实施的思考。其实,香港的政制发展仍在不断摸索中。朱教授抓住了这个变动发展的过程,以香港最高法院的几个重要判例、香港各界关注的几个重要法律议题,就新型的中央和地方关系要求理论注释、香港政制发展的法律问题、高管问责制及其与政治政制的关联、变动中的行政与立法关系、《基本法》二元解释体制及其复杂性等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法律解释权的争夺问题为例,朱教授以基本法158条人大立法释法和香港最高法院司法释法的矛盾困境进行了着重分析,既指出当初法律设计存在的漏洞,也香港法律问题政治化的倾向,真实反映出香港居民、法律界人士对中国大陆社会主义制度、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感和焦虑感,可以说是香港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死结。作为不同的法域,大陆法律学者对香港的法制向来是比较隔膜的,国家一直都抱着“河水不犯井水”的姿态冷管香港法律界的自我衍生、矛盾发展,既不介入、也不让其影响大陆。这种态度其实非常不好。宪法学者焦洪昌曾评论当年全国人大主导制定的香港《基本法》赋予香港司法的终审权是一个极大的失策,从现在香港法制发展情况来看,问题已经非常严重了。如果作为国家主权主体的大陆法域不去掌握最终的法制干预权利,则意味着国家缺乏去深入地了解香港法系的动力和压力,自然也不愿接纳香港法系。对于崇尚香港的港人来说,这对人心的回归是十分不利的,也人为地推动了香港法制的独立。这种独立,虽说是行政主导体制之下的司法独立,但在实践中,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独立于行政部门的,法官可以毫无畏惧、毫不偏袒、平等地运用法律的自由。除法院的独立性之外,律政司可以独立地行驶检察官的检控权力,律师依法执业,由陪审团来决定犯罪与否。香港的法官还有很好的独立性保障:一是任期保障(任职到退休);二是薪俸的保障,高薪养廉;三是任命程序的保障;四是豁免权或曰免责权;五是惩罚蔑视法庭行为的权利;六是特别服饰;七是惯例。这些在香港均得到保留。这种独立性,让香港的法律界群体经常有推动香港独立的冲动,因为他们更加不愿意主动融入大陆,对大陆的陌生感因认同英国的法制而不断加深。这也是当前香港法制发展的死结之一。另外,根据国家行为的理论和各国关于司法管辖权的惯例,在中国,不仅各级人民法院不能审理包括国防、外交等在内的国家行为,香港特区法院也没被授权审理这种性质的行为。一言以蔽之,鉴于国家行为的政治性质,任何纠正国家行为的决定和活动都将是一种政治决定和政治选择。在中国现行政治体制下,从理论上将,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可以修正自己的任何决定。但是香港的法律界,包括法官和律师,都有突破这种界限的冲动,在“国家行为”的定性上持续的争夺定义权,目的很明显是为了限制国家主权政府的干预,通过法律的曲折途径,扩大香港的自治权利,从而造成香港法律界称为维护香港独立、自由价值的英雄地位。应该说,香港的律师群体是敏于在这个领域钻研的,相反,大陆的法律学者,在这方面的敏感性显然不够,对这些理论的批评、回应、建构显得非常苍白无力。香港人心中珍视的法治是有多重含义和含意。简而言之,法治就是必须依法行事,事事讲求合法的原则,无人能凌驾法律之上。就政府的运作而言,其权力必须源自法律,政府也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市民有权在法院质疑政府施政的合法性,有关争议须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裁决。法律应该公平地对待政府和市民,既要维持公平有效的管治,又要维护个人可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对于正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我们来说,大可不必去学英美德法日,光是研究一个香港,其实已经足够了。香港的法治充满了各种成功的典范,从理论到实践,建构了完善的体系,并已经深刻融入到当地市民的意识中,而又是一个华人社会,为什么我们非得舍近求远,放着身边的一个金矿不管,而要把眼光放到那些异质的遥远的大洋彼岸呢?香港的法制死结,多少是大陆对香港的主动放逐有紧密联系的。我们还真得多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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