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三校AB卷

出版社:北京三校名师学校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08出版)
出版日期:2012-1
ISBN:9787562033967
作者:三校名师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组编

章节摘录

插图:解析:A、B项说法正确。自然法是对法的本质的研究。法的本质和现象之间存在着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所以,“作为现象的法”与“作为本质的法”之间同样存在着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我们将前者称为实在法,将后者称为自然法。按照自然法的理论,那些违反自然法的实在法是不具有正当性基础的,不应具有法律的效力,甚至根本不应看做是法律,因而也不具有约束人们的行为的效果。法律实证主义强调实在法的自足性,认为法就是法,并不受制于法以外的其他更为高级的标准,无论这些标准是“事物的本质”、“神意”,还是“人的理性”。所以,即使实在法与上述标准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区别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自然法理论坚持“恶法非法”,而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恶法亦法”。C项说法错误,法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这两个要素来定义法的概念,故C项前半部分表述正确。我们将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和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首要”意味着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并不绝对地排除另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据此,C项后半部分的表述错误。D项说法正确。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大致可分为两类:即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唯一定义要素和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和(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如阿列克西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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