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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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系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学术双月刊,逢双月出版。本刊由《中外法学》编辑部编辑,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关天茶舍』小评《中外法学》
《中外法学》是一份不错的学术刊物,但是并不像肖先生想象的那样好,也有许多毛病、甚至是严重的毛病。
比如,2005年的《中外法学》发表的徐国栋先生的漫谈魁北克“民法”典的文章,题目叫做什么《〈魁北克民法典〉的世界》,居然有这样的说法:“15世纪,印第安人从西伯利亚通过白令陆桥移居阿拉斯加,过来的这些移民就是现在的印第安人。”(第257页)这段话至少有以下四个问题:第一,“15世纪”是明显的硬伤;第二,“印第安人从西伯利亚通过白令陆桥”说不通,应当改为“殷商人(或者一些亚洲人,或者一些西伯尼亚人)通过白令陆桥”;第三,“这些移民就是现在的印第安人”也说不通,应当改为“这些移民的后代就是印第安人”;第四,作为非历史类的论文考证印第安人的起源其实没有必要。
又如,也是2005年的一篇文章,作者是北大法学院的博士生艾佳慧同学,在文章的最后,作者引用了王朔先生的一句话,在注脚中,居然说是“转引自苏力《送法下乡》”。(第687页)如果住在穷乡僻壤或者深山老林之中,转引一下非常无可厚非。而作为身在北大的博士生,文章中搞“转引”就不够意思了。请问,偌大的北大图书馆就找不到王朔的原著吗?难道就不能向导师朱苏力先生借阅一下吗?万一王朔先生没说过那句“我想我应该老实一点”的话,转引者情何以堪?编辑者情何以堪?更重要的是,王朔先生那句话无论是对于朱苏力先生的专著还是对于艾佳慧同学的论文,都没有价值。朱苏力先生是为了引用而引用,艾佳慧同学则是为了讨好朱苏力先生而引用。如果艾佳慧同学真的想老实一点,并且很想表达一下自己警告自己的意思,就应当说“我想起了小学老师的教导:要说老实话、做老实人”,而根本不需要搞什么所谓的学术引用。
再比如,还是2005年《中外法学》上发表的文章,题目叫做什么《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作者是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先生,60多个注释全部是“参见”,没有一个“见”,没有一个注明是正式的引用。什么叫“参见”?“参见”是什么意思?在作者查阅过的60多部文献中,难道没有一句话是值得批评的?难道没有一句话是值得推荐和赞扬的?难道没有一句话可以成为你陈兴良先生立论的佐证?都只能供你“参见”、“参见”而不能正式引用?这里需要引用一下杨支柱先生在批评周叶中先生时说过的一句原创性的、具有经典价值的问话:“有注释又怎样?”刘大生的回答是:没有注释叫做剽窃,有注释叫做公开的、狡猾的抄袭?不知道陈兴良先生在肖先生的心目中是否具有与贺卫方先生同等的地位?刘大生的批评是不是又构成了闹剧和挑衅?不管肖先生怎样看,刘大生认为,从《中外法学》上这篇新作中可以看出,80年代初因反对言论自由理论而小有名气的陈兴良同学;90年代因传扬罪刑法定理论而为法治人权做出过贡献的陈兴良教授;新世纪初因弄虚作假,用《辩护词》冒充《专家意见书》而出了丑的陈兴良院长;如今真的是江郎才尽了。
说到这里,肖先生能说《中外法学》还是“一个严肃的高品质的学术刊物”吗?顺便说一句,作为使用纳税人的钱编辑出版的《中外法学》,编辑人员有必要向读者公开解释一下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和今后预防的措施。当然,你可以说一般的刊物都做不到公开解释这一条。但是,鄙人希望北大的刊物能够带头做到,做到这起码的编务公开。《中外法学》的主编同志不是也希望人民出版社就周叶中剽窃问题公开说明情况吗?鄙人为何就不能请求《中外法学》编辑部的同志们搞点编务公开呢?

(本帖是《事实不宜揣度——致肖夏林先生》一文的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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