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教学法规全书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法律出版社 (2009-03出版)
出版日期:2009-3
ISBN:9787503690044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814页

章节摘录

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刨舌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三十九条【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第二百四十条【索赔权的行使】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第二百四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变更】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第二百四十二条【租赁物所有权】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租金的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二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人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第二百四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溜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第二百五十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二百五十-条【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工作的完成】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八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九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第二百六十一条【工作成果的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书籍目录

一、宪法(一)宪法典(二)国家制度(三)公民权利(四)国家机构二、民法(一)民法总论(二)债权法(三)物权法(四)亲属法(五)人格权法(六)侵权法三、民事诉讼法(一)综合规定(二)证据(三)诉讼费用(四)期间、送达(五)立案(六)一、二审程序(七)审判监督程序(八)执行程序(九)涉外民事诉讼四、刑法(一)综合1.刑法典2,单行刑法及刑法修正案3.罪名规定(二)总则1.溯及力2.刑事责任能力3.单位犯罪4.刑罚种类5.量刑(三)分则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3)妨害国(边)境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五、刑事诉讼法(一)综合规定(二)刑事诉讼主体(三)辩护与代理(四)强制措施(五)附带民事诉讼(六)立案(七)侦查(八)审判(九)死刑复核(十)执行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主体(二)抽象行政行为(三)具体行政行为(四)行政监督(五)行政复议(六)行政诉讼(七)国家赔偿1.综合2.行政赔偿3.司法赔偿七、经济法(一)市场规制法1.竞争法2.消费者法(二)宏观调控法1.财政法2.税收法3.金融法4.房地产法5.其他(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1.劳动法2.社会保障法八、商法(一)商主体法1.公司法2.企业法3.破产法4.国有资产法(二)保险法(三)证券法(四)票据法(五)海商法(六)仲裁法九、知识产权法(一)著作权法(二)专利法(三)商标法(四)植物新品种权(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六)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十、法律职业(一)法官(二)检察官(三)律师(四)公证员十一、国际法(一)国际法主体(二)国际法上的居民1.国籍2.引渡3.人朽(三)国际海洋法(四)国际航空法(五)外层空间法(六)国际交往1.外交与领事2.条约的缔结3.争端的解决十二、国际私法(一)国际冲突规范索引(二)国内冲突规范索引(三)国际私法示范法十三、国际经济法(一)国际货物买卖(二)国际货物运输1.海洋运输2.航空运输(三)国际贸易支付(四)对外贸易管制(五)国际投资(六)国际服务(七)国际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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