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立法史(上下)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9-09
ISBN:9787562019152
作者:
页数:655页

章节摘录

四、租赁契约之继续  以所有建筑物为目的,承租他人之土地,于租赁契约期间届满尚有建筑物存在者,承租人对于该土地有优先承租之权,如承租人继续使用其土地,而出租人于期满后3个月内不提出异议者,视为依原契约之条件订立新约。五、土地重划及于土地权利之关系土地重划后分配于土地所有权人之地段,自决定之日起,视为其原有之土地。因土地重划,致地上权、永佃权或地役权不能达其设定之目的者,地上权人永佃权人、或地役权人得抛弃其权利,对于土地所有权人请求相当之补偿。土地上所存之地役权,于重划后仍存于原有土地之上,但地役权人已无行使其权利之利益者,其地役权消灭。因土地重划,地役权人有能享受与从前相同之利益者,得于保存其利益之限度内,请求设定地役权。承租因土地重划不能达租赁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终止契约。因土地重划,致妨害承租地之原使用者,承租人得请求租金之相当减额;致增加承租地利用之价值者,出租人得请求租金之相当增额,但承租人得终止契约而免其义务;此规定并于地上权、永佃权及地役权准用之。六、特别征费之条件  因改良地区,就其土地享受改良利益之程度特别征费者,其办法由主管地政机关拟定,送请市县政府审核后,提送市县人民代表机关议决之。特别征费以建筑道路或开浚河渠为限。为特别征费时,按事业为一地方全部及局部之利益,或仅为局部之利益,得使受益人负担事业举办所必需费用之一部或全部,并按土地之面积,土地与道路或河渠毗连之宽度及距离,以定受益人之负担金额,但其事业系为一地方之全部利益者,不得为特别征费。

前言

在中国,立法作为国家政治的一项专门活动,作为特定国家机构的专门职掌,始自辛亥革命后建立的民国政府。在中国古代专制制度下,立法权作为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被包容在皇权的主体部分——行政权——之中。辛亥革命导致共和政体的建立。民国政府的政治家们从引进西方国家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机制,到实施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权能分治体制,均把立法权作为国家政治的重要内容,作为政权体制中的一个独立方面。谢振民先生的《中华民国立法史》一书,详细记载了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二十五年(1936)的各项立法活动。其史料之详尽,阐述之客观,在同类著作中勘称表率。从1912年到1936年的24年间,中国社会历经磨难,中国政治也经历了曲折、多变的时代。在政权形式和统治方式上,先后有孙中山的民主共和、袁世凯的帝制自为、宣统皇帝的封建复辟、北洋派系的军阀专制、蒋介石的一党专政等。受政治时局的影响,国家立法活动也时断时续。但就整体而言,基于社会对法律的需要,基于政治家们对于通过法律手段确立社会新秩序、稳定社会新关系的要求,立法活动仍呈现出由不稳定到稳定、由不正常到正常的发展势态。正是基于这一基本需要,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的几年中,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全面展开,迅速形成中国第一个现代法律体系——六法体系。中国政府从20世纪初开始启动的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至此基本结束。

书籍目录

下册目录
第四章 自治法
第一节 清季各地方自治章程
第二节 谘议局章程、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省议会暂行法、省议会议员选举法(附省参事会条例)
第三节 地方自治试行条例
第四节 县自治法(附市自治制乡自治制)
第五节 特别市组织法、市组织法
第六节 县组织法
第七节 县组织法、县组织法施行法
第八节 乡镇自治施行法、区自治施行法
第九节 市组织法
第十节 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
第十一节 县参议会组织法、市参议会组织法县参议员选举法、市参议员选举法
第十二节 县自治法市自治法(附施行法)
第十三节 县保卫团法
第十四节 蒙古盟部旗组织法
第五章 民法
第一节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第二节 民律第一次草案
第三节 民律第二次草案
第四节 亲属法草案、继承法草案
第五节 民法第一编:总则(附施行法)
第六节 民法第二编:债(附施行法)
第七节 民法第三编:物权(附施行法)
第八节 民法第四编:亲属
第五编:继承(附施行法)
第六章 商法
第一节 公司法(附施行法)
第二节 票据法(附施行法)
第三节 海商法(附施行法)
第四节 保险法
第五节 破产法(附施行法)
第六节 银行法
第七节 储蓄银行法
第八节 中央银行法
第九节 交易所法
第十节 合作社法
第十一节 船舶法、船舶登记法、船舶载重线法
第七章 刑法
第一节 暂行新刑律(附施行细则补充条例)
第二节 修正刑法草案
第三节 刑法第二次修正案
第四节 中华民国刑法(附施行条例)
第五节 中华民国新刑法(附施行法)
第六节 违令罚法
第七节 官吏犯赃治罪法
第八节 吗啡治罪法
第九节 惩治盗匪法
第十节 私盐治罪法
第十一节 徒刑改遣条例
第十二节 易笞条例
第十三节 科刑标准条例
第十四节 贩运人口出国治罪条例
第十五节 禁烟法
第十六节 党员背誓罪条例、党员犯罪加重处刑暂行法
第十七节 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第十八节 处理逆产条例
第十九节 惩治土豪劣绅条例
第二十节 惩治盗匪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节 惩治绑匪条例
第二十二节 共产党人自首法
第二十三节 暂行特种刑事诬告治罪法
第二十四节 毁坏中国国民党总理遗像及党旗罪办法
第二十五节 徒刑人犯移垦暂行条例
第二十六节 陆海空军刑法
第二十七节 军机防护法
第二十八节 大赦令、政治犯大赦条例、大赦条例
第八章 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暂行各县地方分庭组织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条例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附施行法)
第五节 新民事诉讼法(附施行法)
第六节 刑事诉讼律、刑事诉讼条例
第七节 刑事诉讼法(附施行条例)
第八节 新刑事诉讼法(附施行法)
第九节 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
第十节 民事调解法
第十一节 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
第十二节 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临时法庭诉讼程序暂行条例
第十三节 最高法院组织法
第十四节 法院组织法
第十五节 诉愿法
第十六节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节 行政诉讼费条例
第十八节 行政法院组织法
第十九节 陆海空军审判法
第二十节 海上捕获条例、捕获法院条例
第九章 劳工法
第一节 劳动法典草案
第二节 工会法(附施行法)
第三节 工厂法(附施行条例)、工厂检查法
第四节 修正工厂法(附施行条例)
第五节 劳资争议处理法
第六节 团体协约法
第七节 铁路员工服务条例
第十章 土地法
第一节 经界法规草案
第二节 土地收用法土地征收法
第三节 土地法
第四节 土地法施行法

编辑推荐

《中华民国立法史(套装上下册)》:20世纪中华法学文丛(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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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立法史(套装上下册)》内容简介:在中国,立法作为国家政治的一项专门活动,作为特定国家机构的专门职掌,始自辛亥革命后建立的民国政府。在中国古代专制制度下,立法权作为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被包容在皇权的主体部分——行政权——之中。辛亥革命导致共和政体的建立。民国政府的政治家们从引进西方国家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机制,到实施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权能分治体制,均把立法权作为国家政治的重要内容,作为政权体制中的一个独立方面。
谢振民先生的《中华民国立法史》一书,详细记载了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二十五年(1936)的各项立法活动。其史料之详尽,阐述之客观,在同类著作中勘称表率。
从1912年到1936年的24年间,中国社会历经磨难,中国政治也经历了曲折、多变的时代。在政权形式和统治方式上,先后有孙中山的民主共和、袁世凯的帝制自为、宣统皇帝的封建复辟、北洋派系的军阀专制、蒋介石的一党专政等。受政治时局的影响,国家立法活动也时断时续。但就整体而言,基于社会对法律的需要,基于政治家们对于通过法律手段确立社会新秩序、稳定社会新关系的要求,立法活动仍呈现出由不稳定到稳定、由不正常到正常的发展势态。正是基于这一基本需要,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的几年中,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全面展开,迅速形成中国第一个现代法律体系——六法体系。中国政府从20世纪初开始启动的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至此基本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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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4条)

  •     因为把图书馆的这本书的下册弄丢了,只有亚马逊这才有
  •     百态的立法面貌,即便如此,那也是皆有可能的年代,各方殊死一搏,而当一万余名“公民”于城墙外高呼袁世凯时,饥迫难耐的议员投下了那一票,袁项城又承上启下了,一个世纪过去后,法又居于何位。
  •     民国立法资料相当全,可以以此为线索,查自己需要的资料
  •     民国法律多如牛毛,可法律再多,也没能抵挡住革命者的枪杆子。之所以如此,最根本的原因是否在于民国农村是“法律的不毛之地”,以至于给了革命者在农村革命的可乘之机?最后的结果是“农村包围城市”,民国精心制定六法体系在大陆被废除。主导中国近现代法律发展的还是强力。(于之江月轮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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