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法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6
ISBN:9787208112094
作者:[荷] 胡果·格劳秀斯
页数:358页

内容概要

作者:(荷)胡果·格劳秀斯 编者:何勤华 译者:(美)A.C.坎贝尔、何勤华

书籍目录

世界法学名著译丛总序
中译本第二版序
中译者序
译者分工与鸣谢
英文版导论:格劳秀斯的著作与影响
第一编
第一章 论战争与法
关于战争——战争的定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间的正义(right)、地位平等者间的正义——作为一种品性(quality)的权利分为特权(faculty)与普通权利(fitness)两类——特权包括权力、财产权和债权——可分为私人的(private)与公共的(superior)两类——作为规则的法包括自然法与意定法两类——自然法的特性(1aw Of Nature divided)——自然法的证明——法可分为人法与神法两类——为人所发现(human explained)——为神所晓谕(divine stated)——《摩西律法》对基督教徒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战争的合法性之考察
证明战争的合法性的理由——来自《圣经》中的证据——来自一般性同意的证据——自然法并不禁止战争——战争并不被在《福音书》之前出现的神意法所谴责——对异议意见的反驳——战争是否违背《福音书》法问题的重新思考——来自《圣经》中的、支持否定性主张的论据——反驳来自《圣经》中的论据以支持肯定性主张——原始的基督教徒在该主题上的看
法之审视
第三章 论公战与私战及主权的性质
战争分为公战与私战两类——举例证明自法律产生以来,并不是所有的私战都违背自然法——公战的分类: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地方官员对暴乱进行的镇压是否可以称为公战——国家权力及其内容——主权权力剖析——一些人认为:主权权力永远掌握在人民的手中,对这种观点及其论据的反驳与回击——对互相臣服说的反驳——在理解主权权力的性质时必须注意几点——真正的差异总是存在于相似的名称之下——主权权力与其行使模式之间的区别
第二编
第一章 人身和财产的保护
第二章 人类共有物权
第三章 论财产的原始取得及在海洋与河流中享有的财产权
第九章 管辖权和所有权终止的情形
第十章 由财产而生的义务
第十一章 论允诺
第十二章 论契约
第十三章 论誓约
第十五章 论代表越权签订的条约和约定
第十六章 条约解释
第十七章 论侵害造成的损失和赔偿的义务
第十八章 论失节权
第十九章 论葬权
第二十章 论惩罚
第二十一章 论惩罚的转承
第二十二章 论不正当的战争理由
第二十三章 论值得怀疑的理由
第二十四章 谨防贸然发动战争
第二十五章 为他人进行战争的理由
第三编
第一章 战争中的合法行为
第二章 何种情形下万国法规可以用臣民的财产来偿还主权债。反报的性质
第三章 从万国关于宣战的规定看正义和庄严的战争
第四章 在合法的战争中杀死敌人及采取其他敌对行动的权利
第五章 论破坏敌国及剥削其财产的权利
第六章 论通过行使征服权而获得邻土和财产
第七章 论对战俘的权利
第八章 论对被征服者的统治权
第九章 复境权
第十一章 论在正义战争中杀死敌人的权利应当有节制和人道地行使
第十二章 论劫掠敌国时的节制
第十三章 论战争中行使捕获权的节制
第十五章 论对于获取统治权的节制
第十六章 论对于被万国排除在复境权之外的物获取的节制
第十七章 关于战争中立者
第十九章 论敌对双方间的诚信
第二十章 论结束战争的公开约定,包括缔结和约、仲裁、人质以及保证
第二十一章 论战争期间的约定,论休战、安全通道证及战俘的遣返
第二十二章 论在战争中被授予下位权力者的约定
第二十四章 论默示约定
第二十五章 结论

编辑推荐

《战争与和平法/世界法学名著译丛》编著者胡果·格劳秀斯。    本书共分三编,主要研究国家间的战争与和平法规问题。在序言中论述权利和法律的起源。第一编,论述战争是否合乎正义、何种国民、何种国君享有全部主权、国民对于国君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编,论述战争的起源,何谓公物、私产及对人的权利、所有权的义务、刑罚的性质。第三编,论述战时的合法行为等。格劳秀斯把国际法从神学桎梏中解放出来,使之植根于近代自然法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而对世界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问题的处理发生了重大的影响。

作者简介

本书共分三编,主要研究国家间的战争与和平法规问题。在序言中论述权利和法律的起源。第一编,论述战争是否合乎正义、何种国民、何种国君享有全部主权、国民对于国君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编,论述战争的起源,何谓公物、私产及对人的权利、所有权的义务、刑罚的性质。第三编,论述战时的合法行为等。格劳秀斯把国际法从神学桎梏中解放出来,使之植根于近代自然法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而对世界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问题的处理发生了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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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2条)

  •     格劳秀斯的自然法和理性——读《战争与和平法》有感孙冲格劳秀斯是17世纪荷兰著名的法学家,《战争与和平法》主要阐明了格劳秀斯的自然法学观点和一些国际法的基本理论。该书主要论述了格劳秀斯在正义与非正义战争,国家和主权等方面的想法和观点。一、理性与自然法(一)自然法源于理性自然法和理性是贯穿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最核心的观点之一,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 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基于“自然”或事物的本性,对人类来说就是人的道德性。他说:“‘本性’一词可以被看做是道德义务的原始起源。”他是任何人都具有的。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自然法根源于人的本性,也就是理性。格劳秀斯对自然法的定义预设了人们都是理性的,因为在格劳秀斯看来,人与动物不同,人的本性包含着追求美好社会生活的愿望,此外,人们能够理性行为,人们可以对利弊作出判断,不为威胁利诱或情感冲动所左右。 格劳秀斯从抽象的人的本性和理性的角度出发来理解和解释自然法,同时这也是其后续理论的基础。(二)理性与自然法的地位在格劳秀斯看来,自然法是如此不可改变,甚至连上帝自己也不能对它加以任何改变。因为这些事物所表达的意思是如此的明确,以至于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理解,否则就会发生矛盾。因而二加二等于四,而不可能有任何其他之可能。 可以说,格劳秀斯将自然法和理性提高到了一个决定性的地位。格劳秀斯在后文对战争正义性与非正义性的理论中,也是以自然法为前提的。后文中会对此进行详细的论述。二、自然法与战争(一)战争之正义性格劳秀斯认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应当受自然法的约束,尤其是国际法的约束。他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国际间存在着共同法律,凡有关战争或在战争中,这种法律均有效力”。换言之,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原则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反对战争,相反,他们中的任何部分事实上都支持发动战争” ,“每一个民族的历史、法律和习俗都充分表明,有些战争不会受到万国法的谴责”。如果战争的目的是为了保全我们的声明和身体完整,以及获得或者拥有那些对生活来说是必要的和有用的东西的话,那么都是完全与那些自然法原则相一致的。在这些场合,如果有必要使用武力,也绝不会与自然法的原则相冲突,因为所有的动物天生就被赋予力量,以便足以保全和保护他们自己。 有人说,格劳秀斯的理论毋宁说为国家提供了一套最广泛的发动战争的权利。 的确,格劳秀斯曾一定程度上在《战争与和平法》中表达出他对战争的支持态度。然而,纵观全书,从整体角度出发则会发现,格劳秀斯所支持的只是非常有限的一些战争。他列举出战争的正当事由。一方面,由于战争是为和平而发动的,没有争端就不会引起战争;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专门的法令规定可以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结果,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是靠自然理性来发现的。 战争的正当性来源于自然法中保护自身的原则。所以,并非所有的战争都是恶,一些战争本身就会把我们引向和平,这才是战争的真正目的。当然,使用暴力并非一定是正义的。因为战争仅限于自卫,自然理性允许我们对一切危险进行自卫。 但是一旦我们的暴力超出了自卫的范围,就会陷入不正当之中。战争是为了将那些不具有正当理由的战争置于不义的地位,来限制战争的随意性。因此,格劳秀斯从未提出过禁止一切战争的观念,对于那些必要的正义战争,他始终站在拥护支持而非排斥的立场上。区分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的关键在于,要看战争是否符合自然法的规范。(二)战争的分类格劳秀斯依据战争主体的不同,区分了私战、公战和公私混合战三类。公战是由拥有主权的人所进行的战争,私站是由没有从国家那里获得授权的私人所进行的战争。混合型战争则是公共权利当局与私人之间进行的战争。 格劳秀斯的研究重点在于公战,但是他也并不否定私战这种战争形式的合法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他都将公战和私战置于同一平面上来处理。例如,他对战争的定义是“依武力争斗的状态”由此囊括了以上各种类型的战争。他对于战争正当理由的限定、对战斗行为的规制等也同时适用于公战和私战。之所以如此,固然是因为他认识到,即便设立了公共性的法庭来裁决争端,私力救济依然在一定范围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且当时的国家还没有能力垄断一切暴力行为,私战广泛存在的现象也使得法律必须回应这一问题。但更重要的,格劳秀斯把个人、团体和国家置于同一条连续轴上来把握,试图用同一套法律体系来规制所有的战争,以最大限度地抑制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战争(三)理性之下的战争由于战争会给交战双方和无辜者带来巨大的损害,格劳秀斯强调,在关于战争的正当理由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避免发动战争。而且,即便具有正当理由,也不应贸然发动战争,作为一种美德,最好放弃这种权利,“放弃权利往往比实践权利需要更多的仁慈和正直之心。”格劳秀斯不仅通过明确列举出作为正当理由之构成要件的各种实体性权利来限制诉诸战争的理由,而且试图通过诉诸人类的理性和美德来进一步加以抑制。尽管这种呼吁只是一种道德劝诫,而非法律义务。可以说,格劳秀斯清醒地意识到,对国家发动战争的行为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会导致恣意发动战争的危险,因此他通过积极诉诸法律、伦理和道德规范来加以限制。对于如何避免非正义的战争,格劳秀斯仍然坚信人类理性的作用,他主张在臣民被命令作战但他们却相信这种战争是不正义时,应拒不服从命令。 他认为臣民有辨别正义与非正义的能力,并坚信臣民会按照理性的方式去行为。三、主权与人民主权(一)主权与国家之定义格劳秀斯给主权下了一个这样的定义:范行为不从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其无效的权力,称之为“主权”。 国家的定义为:国家是自由的人为享受权利和谋求共同福利而联合钱来的一个完善的结合。人们的生活曾经过一种分散、独立的“自然状态”。那时的人们按照自己的本性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出现,人与人之间出现了冲突,人们为了免受暴力的侵袭,在理性的引导下,相互订立契约,最终形成了国家。以理性和自然法为基础,格劳秀斯认为:主权、国家是受自然法和国际法约束的。自各国意志而产生的国际法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自然法也是补充这种国际法或从理性角度评价国际法的渊源。(二)对人民主权的驳斥作为自然法和理性主义之下的产物人民主权思想认为,在任何地方,主权权力都是掌握在人民的手中的,没有任何例外,因此人民有权因君主滥用权力而对他们施以限制和惩罚。然而,格劳秀斯却认为: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会发现,这种观点已经因引发并仍将引发无可估量的灾难。他认为,全体人民当然可以因良好的政府和更可靠的保护起见,而完全将他们的主权权力转让于一个或多个人。即使,这样的让渡肯能让他们陷入一定的不自由,但并不能因此而反对让渡。但是,格劳秀斯同时也指出,人民被迫放弃他们的权利而让其让渡与他人是有多方面原因的。譬如:毁灭性的危险迫在眉睫之时,或者在饥荒的压力之下,他们可能别无他法保全自己,让渡权利便是惟一可以获得支撑的办法。 我认为,格劳秀斯所指出的情况属于危急且暂时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短暂的人们放弃全部的主权而让渡给他人的阶段。但是,这并不会长久,一旦当危急情况解除,人们还是会收回之前让渡的那一部分主权。四、结语由于时间所限,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仅进行了粗略地阅读,相关文献阅读的也不多。因此,我对格劳秀斯的很多观点把握的并不是很准确,文章的很多观点也有欠妥之处。尽管如此,格劳秀斯自然法和理性的理论还是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因为这是《战争与和平法》的基础和贯穿整本书的线索。格劳秀斯的思想对于今后理解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亦会有很大帮助。
  •     格劳秀斯的自然法和理性——读《战争与和平法》有感孙冲格劳秀斯是17世纪荷兰著名的法学家,《战争与和平法》主要阐明了格劳秀斯的自然法学观点和一些国际法的基本理论。该书主要论述了格劳秀斯在正义与非正义战争,国家和主权等方面的想法和观点。一、理性与自然法(一)自然法源于理性自然法和理性是贯穿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最核心的观点之一,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 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基于“自然”或事物的本性,对人类来说就是人的道德性。他说:“‘本性’一词可以被看做是道德义务的原始起源。”他是任何人都具有的。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自然法根源于人的本性,也就是理性。格劳秀斯对自然法的定义预设了人们都是理性的,因为在格劳秀斯看来,人与动物不同,人的本性包含着追求美好社会生活的愿望,此外,人们能够理性行为,人们可以对利弊作出判断,不为威胁利诱或情感冲动所左右。 格劳秀斯从抽象的人的本性和理性的角度出发来理解和解释自然法,同时这也是其后续理论的基础。(二)理性与自然法的地位在格劳秀斯看来,自然法是如此不可改变,甚至连上帝自己也不能对它加以任何改变。因为这些事物所表达的意思是如此的明确,以至于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理解,否则就会发生矛盾。因而二加二等于四,而不可能有任何其他之可能。 可以说,格劳秀斯将自然法和理性提高到了一个决定性的地位。格劳秀斯在后文对战争正义性与非正义性的理论中,也是以自然法为前提的。后文中会对此进行详细的论述。二、自然法与战争(一)战争之正义性格劳秀斯认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应当受自然法的约束,尤其是国际法的约束。他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国际间存在着共同法律,凡有关战争或在战争中,这种法律均有效力”。换言之,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原则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反对战争,相反,他们中的任何部分事实上都支持发动战争” ,“每一个民族的历史、法律和习俗都充分表明,有些战争不会受到万国法的谴责”。如果战争的目的是为了保全我们的声明和身体完整,以及获得或者拥有那些对生活来说是必要的和有用的东西的话,那么都是完全与那些自然法原则相一致的。在这些场合,如果有必要使用武力,也绝不会与自然法的原则相冲突,因为所有的动物天生就被赋予力量,以便足以保全和保护他们自己。 有人说,格劳秀斯的理论毋宁说为国家提供了一套最广泛的发动战争的权利。 的确,格劳秀斯曾一定程度上在《战争与和平法》中表达出他对战争的支持态度。然而,纵观全书,从整体角度出发则会发现,格劳秀斯所支持的只是非常有限的一些战争。他列举出战争的正当事由。一方面,由于战争是为和平而发动的,没有争端就不会引起战争;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专门的法令规定可以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结果,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是靠自然理性来发现的。 战争的正当性来源于自然法中保护自身的原则。所以,并非所有的战争都是恶,一些战争本身就会把我们引向和平,这才是战争的真正目的。当然,使用暴力并非一定是正义的。因为战争仅限于自卫,自然理性允许我们对一切危险进行自卫。 但是一旦我们的暴力超出了自卫的范围,就会陷入不正当之中。战争是为了将那些不具有正当理由的战争置于不义的地位,来限制战争的随意性。因此,格劳秀斯从未提出过禁止一切战争的观念,对于那些必要的正义战争,他始终站在拥护支持而非排斥的立场上。区分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的关键在于,要看战争是否符合自然法的规范。(二)战争的分类格劳秀斯依据战争主体的不同,区分了私战、公战和公私混合战三类。公战是由拥有主权的人所进行的战争,私站是由没有从国家那里获得授权的私人所进行的战争。混合型战争则是公共权利当局与私人之间进行的战争。 格劳秀斯的研究重点在于公战,但是他也并不否定私战这种战争形式的合法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他都将公战和私战置于同一平面上来处理。例如,他对战争的定义是“依武力争斗的状态”由此囊括了以上各种类型的战争。他对于战争正当理由的限定、对战斗行为的规制等也同时适用于公战和私战。之所以如此,固然是因为他认识到,即便设立了公共性的法庭来裁决争端,私力救济依然在一定范围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且当时的国家还没有能力垄断一切暴力行为,私战广泛存在的现象也使得法律必须回应这一问题。但更重要的,格劳秀斯把个人、团体和国家置于同一条连续轴上来把握,试图用同一套法律体系来规制所有的战争,以最大限度地抑制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战争(三)理性之下的战争由于战争会给交战双方和无辜者带来巨大的损害,格劳秀斯强调,在关于战争的正当理由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避免发动战争。而且,即便具有正当理由,也不应贸然发动战争,作为一种美德,最好放弃这种权利,“放弃权利往往比实践权利需要更多的仁慈和正直之心。”格劳秀斯不仅通过明确列举出作为正当理由之构成要件的各种实体性权利来限制诉诸战争的理由,而且试图通过诉诸人类的理性和美德来进一步加以抑制。尽管这种呼吁只是一种道德劝诫,而非法律义务。可以说,格劳秀斯清醒地意识到,对国家发动战争的行为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会导致恣意发动战争的危险,因此他通过积极诉诸法律、伦理和道德规范来加以限制。对于如何避免非正义的战争,格劳秀斯仍然坚信人类理性的作用,他主张在臣民被命令作战但他们却相信这种战争是不正义时,应拒不服从命令。 他认为臣民有辨别正义与非正义的能力,并坚信臣民会按照理性的方式去行为。三、主权与人民主权(一)主权与国家之定义格劳秀斯给主权下了一个这样的定义:范行为不从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其无效的权力,称之为“主权”。 国家的定义为:国家是自由的人为享受权利和谋求共同福利而联合钱来的一个完善的结合。人们的生活曾经过一种分散、独立的“自然状态”。那时的人们按照自己的本性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出现,人与人之间出现了冲突,人们为了免受暴力的侵袭,在理性的引导下,相互订立契约,最终形成了国家。以理性和自然法为基础,格劳秀斯认为:主权、国家是受自然法和国际法约束的。自各国意志而产生的国际法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自然法也是补充这种国际法或从理性角度评价国际法的渊源。(二)对人民主权的驳斥作为自然法和理性主义之下的产物人民主权思想认为,在任何地方,主权权力都是掌握在人民的手中的,没有任何例外,因此人民有权因君主滥用权力而对他们施以限制和惩罚。然而,格劳秀斯却认为: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会发现,这种观点已经因引发并仍将引发无可估量的灾难。他认为,全体人民当然可以因良好的政府和更可靠的保护起见,而完全将他们的主权权力转让于一个或多个人。即使,这样的让渡肯能让他们陷入一定的不自由,但并不能因此而反对让渡。但是,格劳秀斯同时也指出,人民被迫放弃他们的权利而让其让渡与他人是有多方面原因的。譬如:毁灭性的危险迫在眉睫之时,或者在饥荒的压力之下,他们可能别无他法保全自己,让渡权利便是惟一可以获得支撑的办法。 我认为,格劳秀斯所指出的情况属于危急且暂时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短暂的人们放弃全部的主权而让渡给他人的阶段。但是,这并不会长久,一旦当危急情况解除,人们还是会收回之前让渡的那一部分主权。四、结语由于时间所限,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仅进行了粗略地阅读,相关文献阅读的也不多。因此,我对格劳秀斯的很多观点把握的并不是很准确,文章的很多观点也有欠妥之处。尽管如此,格劳秀斯自然法和理性的理论还是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因为这是《战争与和平法》的基础和贯穿整本书的线索。格劳秀斯的思想对于今后理解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亦会有很大帮助。

精彩短评 (总计7条)

  •     装帧设计要比第一版要好很多,纸张印刷也很不错,只是价格也涨了不少。
  •     挺好的,国际法入门首选
  •     其实我一直不太理解西方人的论证逻辑……
  •     翻了翻
  •     格劳休斯的书难读难译,这本翻译错误非常多。
  •     自然法中财产权的例外;允诺;
  •     刚想骂翻译 抬眼一看妈的是我们校长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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