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新解读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01出版)
出版日期:2013-1
ISBN:9787509342251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390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八十五条 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解读与应用 本条2012年修改时修改了留置送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下,将原来规定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修改为“可以”;(2)在无法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或者上述见证人拒绝见证的情况下,送达人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增加了送达的灵活性。 [以案说法32]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该书记员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此,本案中,该书记员可以请甲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甲住所。 第八十七条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解读与应用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目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自愿】 【合法】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管辖的案件】 【定居国外华侨的离婚诉讼管辖】 【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八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第三十五条【选择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四条 【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范围】 第四十九条【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条【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 第五十六条【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一条【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的种类】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相互区别】 【电子数据】 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与查证】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在域外形成的证据的认定】 【民事诉讼中的“承认”】 【特殊侵权情形下举证责任的承担】 【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免于举证的情形】 【举证期限】 ……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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