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名师核心考点精讲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2
ISBN:9787562046318
作者:史飚
页数:302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民事诉讼若干意见》 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易混易错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 这是联系紧密的两个概念。在一般情况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就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但在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分离的: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却有诉讼权利能力,即这些人虽然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其活动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却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如其他组织,就是民法中所谓的非法人团体。 (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这也是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解决的是以谁的名义起诉和应诉的问题;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解决的是谁能够在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行为实际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问题。 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一致的,他们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由法定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具体实施。 对于自然人,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是一致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这两种能力是分离的。 考点二 当事人适格 2012年卷三多选2分;2008年卷三单选;2006年卷三多选2分;2005年卷三单选1分;2003年卷三多选2分。

书籍目录

序言 民事诉讼法修订概要说明(代序) 民事诉讼法 上篇讲义 下篇考点精讲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诉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六章民事诉讼证据 第七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八章期间和送达 第九章法院调解 第十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一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二章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 第十九章民事裁判 第二十章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仲裁法 上篇讲义 下篇考点精讲 第一章仲裁及仲裁法的概述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仲裁协议 第四章仲裁程序 第五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六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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