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1
ISBN:9787300052366
作者:苏永钦
页数:329页

章节摘录

插图:从第一部分的分析可知,在大陆法系,关于物的民事权利有债权和物权之分,其中物权又以所有权为中心。英美法系虽也有对人权和对世权的区分,也有类似所有权的总括性权利(fee simpleabsolute),但都不像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瑞士法那样泾渭分明,从而也就没有发展出像大陆法系那样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了。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活跃于英美经济学界的Coase的财产权理论,是建筑在英美法的财产权概念上,因此要把它用在大陆法系,不能不先作一些概念的厘清。简言之,如果大陆法系的债权和物权确有其“本质”的不同,所有权和限定物权也有其主体的“对立性”,从而不具任何功能的替代性,则物权自治与物权法定的区别涉及的就不只是财产权(行为权)技术上的不同选择,而涉及C(3ase定理第一点所要求的财产权的处分自由了。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却正显示,大陆法系的债权、物权、所有权、限定物权等概念,在实际经济生活的冲击和洗炼下,早已不能维持其纯净性,当各种中间的变型不断冒出以后,我们与其再坚持这些权利之间有什么本质的不同,从而“导出”某些不同的效力,不如倒过来说,它们只是一些由不同法律效力组成的权利,换句话说,和Coase的财产权就是行为权的观念若合符节圆,而一旦肯定了债权和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在功能上的可代替性,则在“债权自由”的共同前提下,物权法定便只是法律技术的不同安排,不构成处分自由的限制了。我们不妨再回到天母那栋大楼的例子。当大楼住户决定以谈判来代替对抗时,不论是九层所有人主动找底层所有人,或者反过来,他们将面临同一个问题:把财产权状态改变到什么程度最有利?以例一的情况来说,法律如果不禁止大楼住户开餐厅,则九楼所有人会主动找底楼所有人协调。假设经过种种波折终于达成了以一定代价停止营业的协议,这样的协议如果只是这九家人与一家人的协议,则很可能会发生另一桩意外——九家人中又有一家在底楼关门后决定也投人餐饮业市场,因为契约对他没有拘束力,这使得故事势必重演一次。所以比较合理的安排应该是同时订立一纸全楼相互承诺的“公约”,来补充法律的不足。

前言

近二十年中,随着国家的进步,我国的法学研究无论在公法或私法领域均取得长足的进展,法学成果丰硕,法学英才辈出。以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也就成为一个实践性和针对性极强的学科。我国要建立完善、合理的法律体系,其中的基础性工作,即理论的论证、框架的设计和实施中的纠偏等,都有赖于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这就对我国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机构和广大法律理论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实证明,法学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依赖法学家、法律工作者的不断努力,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术界的交流、沟通,更成为法律入开拓视野,激发创造力所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

内容概要

苏永钦,台湾大学法律系学士,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历任台湾政治大学副教授,政治大学法学院院长兼法律系主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政治大学专任法学教授。研究领域跨越民法、经济法,宪法。王泽鉴教授评价他是“一位具有宏观洞见、思维精致的法学者,多年来致力于阐释司法改革的理念,探讨基本问题,提出许多异于传统,深具开创性的见解”。

书籍目录

第一篇 “民法”第一条的规范意义——从比较法、立法史与方法论角度解析第二篇 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的法律行为——从德国民法§134的理论与实务操作看台湾地区“民法”§71第三篇 无因管理中本人之承认第四篇 侵害占有的侵权责任第五篇 物权法定主义的再思考——从民事财产法的发展与经济观点分析第六篇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第七篇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相关问题第八篇 动产善意取得若干问题第九篇 善意受让盗赃遗失物可否即时取得?第十篇 债权人可否留置非债务人之物?第十一篇 相邻关系在“民法”上的几个主要问题——并印证于Teubner的法律发展理论第十二篇 论动产加工的物权与债权效果——兼论“民法”中偿金请求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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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

作者简介

《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内容简介:自己的思维好像常在民法的经济前提上打转,从经济理性去合理化民法的解释,这和我在德国主攻竞争法应该有点关系,观念上我总是把以私法自治为指导原则的民法看成市场经济的基础结构,因此民法的解释也必须对准市场经济的前提——理性经济人;市场有时候会受到人为的扭曲,有时候会因为某些经济因素而失灵,这时需要竞争法和其他经济法的调整,然而民法始终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文法,民法的解释,便不能不彰显它的规则性。我相信至少就台湾的语境而言,民法可以很适当地放在这样一个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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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7条)

  •     常鹏翱的民法课上提到苏永钦老师的动产加工的物权与债权效果一文,他的评语是,读完你就知道你适不适合学法。另外,也很有助睡眠。
  •     论文需要
  •     努力啃。真心催眠啊………………大概这本书也是典型的德国作风吧|没啃完……放弃了-0-
  •     其实我现在都想问:“只读过其中与我的论文有关的部分”算“读过”嘛?
  •     没看完
  •     慧觉苏老
  •     最早接触的苏老师的著作,好几篇都深具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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