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与惩罚》章节试读

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出版日期:1999-06
ISBN:9787108012869
作者:[法] 米歇尔·福柯
页数:377页

《规训与惩罚》的笔记-第一章 犯人的肉体。 - 第一章 犯人的肉体。

外国人的书我一向读得很吃力。
他们的理性与逻辑我是望而生畏。
相比《权力与判断》的众多例子能够让我努力耐心的理解,
这本书完全是纯理性的逻辑思维让我异常费力。
只能看到作者智慧思维的激烈程度啊 太强大了。
好吧我承认这本书比《疯癫与文明》更为难懂,但也可能是因为《疯癫》我已经看了很多遍。
那么首先是第一章。
这个类似于总论吧应该。
首先给出了惩罚的历史演变,从肉刑到灵魂。
其次对此演变的观察与评价,初步解说了惩罚的对象与作用。
再次交代了本书的研究方法,从抽象权力与知识的联系具体到本书领域。严格说也不算是研究方法,而是说惩罚的实质。什么是惩罚。用我的理解就是 什么是刑事责任。责任来源是什么。
对于惩罚 作者是站在人性的态度,无关于保护或者保障,而是单纯的政治、权力、技术等知识。
我的理解是 不在于为什么要惩罚(罪行),而在于通过惩罚得到了什么(目的)。
说到惩罚的权力来源我想起《死亡实验》这部电影。类似本章的话:”问题不在于监狱的环境是否太严酷或者太令人窒息、太原始或者太有章法。而在于它本身作为权力工具和载体的物质性。“

《规训与惩罚》的笔记-第33页

问题不在于监狱的环境是否太严酷或太令人窒息,太原始或太有章法,而在于它本身作为权力工具和载体的物质性。“灵魂”技术学——教育专家,心理学或精神病专家的技术学——既无法掩饰也无法弥补的正是这种支配肉体的权力技术学。

《规训与惩罚》的笔记-第350页 - 第四部分 第三章 “监狱”

我并不认为人文科学源出于监狱。但是,如果说它们(人文科学)能够形成,能够在“知识型”中造成如此之多的深刻变化,那是因为它们通过一种特殊而新颖的权力渠道传送的,即一种关于肉体的政策,一种使人的群体变得驯顺有用的方法。这种政策要求把确定的知识关系包容进权力关系,要求有一种使征服与客体化重合的技术。它本身就带有新的造成个人化的技术。这种权力-知识造成了人文科学的历史可能性,而“监狱网络”则是这种权力-知识的盔甲之一。可认识的人(灵魂、个性、意识、行为等等)是这种分析介入、这种支配-观察的对象-效果。

《规训与惩罚》的笔记-第153页 - Docile bodies

到18世纪后期,士兵变成了可以创造出来的事物,用一堆不成形的泥、一个不合格的人体,就可以造出这种所需要的机器。体态可以矫正、一种精心计算的强制力慢慢通过人体的各个部位,控制着人体,使之变得柔韧敏捷。这种强制不知不觉变成习惯性动作。
古典时代的人发现人体是权利的对象和目标。
这种人体是被操纵、被塑造、被规训的。它服从,配合,变得灵巧、强壮。
“人是机器”,《人是机器》,其中心观点是“驯顺性”。
肉体是可驯顺的,可以被驾驭、使用、改造和改善。不仅仅是对一种有机体的比喻,他们也是政治玩偶,是权利所能摆布的微缩模型。
在任何一个社会里,人体都收到及其严厉的权利的控制。那些权利强加给它各种压力、限制或义务。
在这些技术中有若干新的因素:首先是控制的范围 – 它们不是把人体当作似乎不可分割的整体来对待;其次是控制的对象 – 是机制、运动效能、运动的内在组织,唯一真正重要的仪式是操练;最后是控制的模式 – 这种模式意味着一种不间断的、持续的强制。
这些方式使得人们有可能对人体的运作加以精心的控制、不断地征服人体的各种力量,并强加给这些力量一种驯服-功利关系。这些方法可以称作为“纪律”。
在17和18世纪,纪律变成了一般的支配方式,它们与奴隶制不同,因为它们不是基于对人身的占有关系上。纪律的高雅在于,它无需这种昂贵而粗暴的关系就能获得很大的实际效果;他们也不同于“服役”;他们也不同于附庸关系;它们也不同于禁欲主义以及修行式“戒律”,后者的目的在于弃绝功利而不是增加功利,虽然后者也包括对他人的服从,但是其主要宗旨是增强每个人对自身肉体的控制。
其目的不是增加人体的技能,也不是强化对人体的征服,而是要建立一种关系,要通过这种机制本身来使人体在变得更有用时也变得更顺从,或因更顺从而变得更有用。
一种“政治解剖学”也是一种“权力力学”正在诞生。它规定了人们如何控制其他人的肉体,通过所选择的技术,按照预定的速度和效果,使后者不仅在“做什么”方面而且在“怎么做”方面都符合前者的愿望。这样,纪律就制造出驯服的、训练有素的肉体,“驯顺的”肉体。
最初它们是在中等教育中起作用,后来又进入小学,它们逐步控制了医院领域,经过十几年的时间,它们改造了军队组织。
这些技术都是很精细的,往往是某些细枝末节,但是它们都很重要,因为它们规定了某种对人体进行具体的政治干预的模式,一种新的权力“微观物理学”。
纪律是一种有关细节的政治解剖学。

《规训与惩罚》的笔记-第324页 - 第四部分 第二章 非法活动与过失犯罪

在过去100年间,社会新闻与侦探小说的结合产生了大量的“犯罪故事”。在这些故事中,过失犯罪显得既十分贴近又极其疏远,既形成了一种对日常生活的无时不在的威胁,但又令人感到极其陌生的起源和动机,它所发生的环境既充满日常的生活气息,又具有异国他乡的情调。通过对过失犯罪重要性的强调和围绕它不胜其烦的话语,在它周围划出了一条界线,这条界线既突出了它,又把它分离出来。在这一一种出自令人十分陌生的环境的可怕的过失犯罪中,非法活动怎么会认出自己呢?……

《规训与惩罚》的笔记-第160页

为了控制和使用人,经过古典时代,对细节的仔细观察和对小事的政治敏感同时出现了,与之伴随的是一整套技术,一整套方法、知识、描述、方案和数据。而且,毫无疑问,正是从这些细枝末节中产生了现代人道主义意义上的人。

《规训与惩罚》的笔记-第162页

这种(规训)机制是以一种更灵活、更细致的方式来利用空间。它首先依据的是单元定位或分割原则。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而每一个位置都有一个人。避免按组分配空间;打破集中布局;分解庞杂的、多变的因素。有多少需要分散的实体或因素,规训空间也往往被分成多少段。人们应该消除那些含糊不清的分配,不受控制的人员流失,人员的四处流动,无益而有害的人员扎堆。这是一种制止开小差,制止流浪、消除冗集的策略。其目的是确定在场者和缺席者,了解在何处和如何安置人员,建立有用的联系,打断其他的联系,以便每时每刻监督每个人的表现,给予评估和裁决,统计其性质和功过。因此,这是一种旨在了解、驾驭和使用的程序。纪律能够组织一个可解析的空间。

《规训与惩罚》的笔记-第50页 - 第二章 断头台的场面

但是,人们也许会说,这种骇人的受难难道不是上帝遗弃罪人,将其交给同胞处置的标志吗?此外,它们不仅不能保证未来的赦免,而且它们不是还预示着即将受到打入地狱的惩罚吗?如果犯人不受痛苦的煎熬而一死了之,岂不证明上帝想保护他,不让他陷于绝望吗?因此,这种受难便具有了模棱两可的意义,它既表示犯罪的真相又表示法官的错误,既表示人的审判与上帝的审判一致,又表示这二者的背离。正因为如此,围观者才怀着永不满足的好奇心到刑场,观看真实的受难场面。在那里他们能够发现有罪和无罪,过去和未来,人间和永恒的秘密。

《规训与惩罚》的笔记-第二章 断头台的场面 - 第二章 断头台的场面

1、肉刑实际过程、阶段、方式以及目的。
刑讯与行刑。
“肉体受到多次折磨,从而成为一个承担着行为现实和调查结果、诉讼文件和罪犯陈述、犯罪和惩罚的综合体。”
“从司法拷问到处决执行,肉体一再产生或复制犯罪的真相。”
2、肉刑这种司法仪式背后的政治因素(展示权力的仪式)。
3、肉刑带来的实然民众狂欢以及反对权力的暴乱(权力阶级愿意放弃肉刑的因素之一。)
4、肉刑中民众与罪犯、权力的角色解析。

《规训与惩罚》的笔记-第29页 - 第一章 犯人的肉体

我们应当承认,权力制造知识(而且,不仅仅是因为知识为权力服务,权力才鼓励知识,也不仅仅是因为知识有用,权力才使用知识);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因此,对这些“权力-知识”关系的分析不应建立在“认识主体相对于权力体系是否自由”这一问题的基础上,相反,认识主体、认识对象和认识模态应该被视为权力-知识的这些基本连带关系及其历史变化的众多效应。

《规训与惩罚》的笔记-第338页 - 第四部分·第三章 “监狱”

【整个准刑罚制度都是人们为了使之不成其为监狱而创造出来的。它在囚室内得到最充分的体现。囚室的墙上书写着黑色大字:“上帝注视着你”。】
黑色大字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奥威尔小说中的那句“老大哥在看着你”。

《规训与惩罚》的笔记-第175页

在成为新的权力机制的目标时,肉体也被呈献给新的知识形式。这是一种操练的肉体,而不是理论物理学的肉体,是一种被权威操纵的肉体,而不是洋溢着动物精神的肉体,是一种受到有益训练的肉体,而不是理性机器的肉体。

《规训与惩罚》的笔记-第12页

现代处决仪式证实了这一双重进程:示众场面的消失和痛苦的消除。这种趋势影响了欧洲各种法律体系,虽然影响的速度不一样。死刑对所有的都一样了,不再区分所犯的罪行和犯罪者的身份;死刑在瞬间完成,预先不再附加任何酷刑,事后也不再对尸体采取更多的处置;处决只伤害生命而非肉体。不再使用哪种长时间的程序——用精心计算的间歇和连续的伤残来拖延死亡和加剧死亡的痛苦。

《规训与惩罚》的笔记-第24页 - 第一章 犯人的肉体

这样,在这种惩罚日益宽松的现象背后,人民可以发现惩罚作用点的置换(从肉体转向灵魂),而且可以看到,通过这种置换出现了一个新的对象领域,一个新的事实真理体系以及一大批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一直不为人所知的角色。一整套知识,技术和“科学”话语已经形成,并且与惩罚权力的时间愈益纠缠在一起。
本书旨在论述关于现代灵魂与一种新的审判权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历史,论述现行的科学-法律综合体的系谱。在这种综合体中,惩罚权力获得了自身的基础、证明和规则,扩大了自己的效应,并且用这种综合体掩饰自己超常的独特性。

《规训与惩罚》的笔记-第8页

第一个进程是作为公共景观的惩罚消失。惩罚的仪式因素逐渐式微,只是作为新的法律实践或行政实而残存下来。

《规训与惩罚》的笔记-第三章 普遍的惩罚 - 第三章 普遍的惩罚

整本书的框架这其实是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二部分大的标题是惩罚。
鉴于我看书很吃力,所以只能机械化的依赖序言跟目录。
因为这总是大的总括与框架。
1、此算是本章的导论,引入了从肉刑到普遍惩罚的改革。提出此转折。
抛入“尺度”与“人道”的矛盾,引入思考话题。
2、分析改革的起源与背景。“权力功能失调、经济发展、权力角逐、利益需要”
由犯罪类型的转变提到经济背景的变化提到权力失调。
3、进一步解析改革,详细阐述经济的变化以及定义与对待非法活动(其可容忍度的变化)
“使改革得以问世的事态不是一种新的情感状态,而是另一种对待非法活动的政策”。
4、因为非法活动这一对象的变化而引起策略的变化。
5、解析策略变化(惩罚的现代各原则以及个案化的产生)
6、对现代惩罚予以评价(从肉体到灵魂)

《规训与惩罚》的笔记-第二编第二章 惩罚的温和方式 - 第二编第二章 惩罚的温和方式

1、惩罚之城的产生过程(详解每一时期)
2、由惩罚之城到监禁 的初期理论争议。
3、监狱的产生过程(详解每一时期)
4、比较二者甚至三者(包括肉刑)的同异处。
每一个观点都以递进的过程推导,最后再就结果进行剖析。
可以清晰的看出作者的逻辑与思路。

《规训与惩罚》的笔记-第43页 - 第二章 断头台的场面

总之,在这种刑法机制中,关键是通过一种机制来产生事实真相。这种机制包含两个因素,一个是由司法机关秘密进行的调查,另一个是被告的仪式行为。被告的肉体、会说话的和必要时受折磨的肉体将这两种因素结合在一起。

《规训与惩罚》的笔记-全书 - 全书

惩罚措施不仅仅是进行镇压、防范、排斥和消灭的“消极”机制,它们还具有一系列积极的、有益的效果,而它们的任务正是提供和维持这种效果(而且在这种意义上,虽然合法惩罚是为了惩罚犯罪,但人们也可以说,对犯罪的界定和追究也是为了维持惩罚机制及其功能)。
只有在肉体既具有生产能力又被驯服时,它才能变成一种有用的力量。
对这种微观物理学的研究就提出了以下的假设:首先,施加于肉体的权力不应被看作是一种所有权,而应被视为一种战略;它的支配效应不应被归因于“占有”,而应归因于调度、计谋、策略、技术、运作;人们应该从中破译出人们可能拥有的特权;它的模式应该是永恒的战斗,而不是进行某种交易的契约或对一块领土的征服。总之,这是一种被行使的而不是被占有的权力。
不是认识主体的活动产生某种有助于权力或反抗权力的知识体系,相反,权力-知识,贯穿权力-知识和构成权力-知识的发展变化和矛盾斗争,决定了知识的形式及其可能的领域。
“司法酷刑”这个词并不涵盖一切肉体惩罚。它是一种有差别的痛苦制造方式,一种标明受刑者和体现惩罚权力的有组织的仪式。它并不表明法律体系怒不可遏、忘乎所以、失去控制。在“过分的”酷刑中,包含着一整套的权力经济学。
公开处决具有一种司法-政治功能。它是重建一时受到伤害的君权的仪式。它用展现君权最壮观时的情景来恢复君权。
维持着这种酷刑实践的并不是示范经济学——后者是在“启蒙思想家”的时代所理解的那种经济学(即刑罚表象应该大于犯罪兴趣)——而是一种恐怖政策,即用罪犯的肉体来使所有的人意识到君主的无限存在。公开处决并不是重建正义,而是重振权力。
残暴是犯罪的组成部分,而惩罚则用酷刑来回击,目的在于将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因为残暴是一种机制的固有现象,这种机制能在惩罚本身的中枢产生可见的犯罪真相。其次,犯罪的残暴也是对君主的激烈挑战。它使君主做出回应,这种回应比犯罪的残暴走得更远,以便制服它,通过矫枉过正来消灭它、克服它。因此,附着于公开处决的残暴具有双重作用:它既是沟通犯罪与惩罚的原则,也加重了对犯罪的惩罚。它提供了展示真相和权力的场面,它也是调查仪式和君主庆祝胜利仪式的最高潮。
在公开处决中,君主与罪恶的密切联系,由“展示证明”和惩罚所产生的这种混合,并不是某种蛮荒状态的产物。使他们结合在一起的,是残暴机制及与其必然相关的联系。清算罪过的残暴用无限权力组织了毁灭邪恶的仪式。
罪与罚通过残暴联系和结合起来,这一事实并非某种被心照不宣地公认的报复法则的产物,而是某种权力机制在惩罚仪式中的效应。这种权力无须说明它为什么要推行贯彻法律,但是应该展示谁是它的敌人并向他们显示自己释放出来的可怕力量。这种权力在没有持续性监督的情况下力图用其独特的表现场而来恢复自己的效应。
在旧制度下,各个社会阶层都有各自被容忍的非法活动的余地:有法不依,有令不从,这乃是当时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运作的一个条件,成为各个社会阶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它就具有了自己的系统性和结构。有时,它采取完全合法的形式,如某些个人或集团享有的特权,这就使它不再成为一种非法活动,而是成为一种正式的豁免权。在原则上,居民中最受鄙视的阶层没有任何特权,但是他们在强加给他们的法律和习俗的边缘处,获得一块宽容的空间。这是他们用暴力或通过顽强的坚持而获得的。
各个社会阶层都有自己独特的必要的非法活动,而围绕这种必要的非法活动产生了一系列矛盾。下层社会的这种活动被视为犯罪。犯罪活动融入了范围更广的、社会下层赖以为生的非法活动。反之,这种非法活动成为造成犯罪增加的一个永恒因素。由此就产生了民众的二重态度。一方面,罪犯,尤其是走私犯或逃避领主苛捐杂税的农民,获得人们自发的同情,他的暴力行为被视为直接继承了原有的斗争传统。另一方面,当一个人在民众所认可的某种非法活动中犯下伤害民众的罪行时,如一个乞丐进行抢劫和凶杀,他很容易引起特殊的义愤,因为他的行为改变了方向,危及了作为民众生存条件之一的,本来就不受保护的非法活动。民众的非法活动包含着一系列的犯罪因素,这些因素既是非法活动的极端形式,又是对非法活动的内在威胁。
在各个集团所特有的非法活动之间维持着各种关系,不仅包括敌对、竞争和利益冲突,而且包括互助和共谋。总之,非法活动的相互影响是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生活的组成部分。
任何一种刑法制度都应被看作是一种有区别地管理非法活动的机制,而不是旨在彻底消灭非法活动的机制。
通过提高惩罚的效率和扩充其网路来减少其经济和政治代价。总之,需要建构关于惩罚权力的新结构和新技术。
惩罚的适度原则首先是作为一种心灵话语表达出来的,即使是在涉及惩罚社会共同体的敌人时也是如此。刑罚应该是“人道的”这一原则,是由改革者以第一人称的形式提出的。这样,说话者的情感似乎正在直接地表达出来。这种对“情感”的诉诸并不完全是显示理论上的困境,这里包含着一种计算原则。需要加以调节和计算的,是惩罚对施加惩罚者及其声称有权行使的权力的反馈效果。这种“经济”理性必定要计算刑罚和规定适当的方法。“人道”是给予这种经济学及其锱铢计算的一个体面的名称。“把惩罚减到最低限度,这是人道的命令,也是策略的考虑。”
过去人们指望着惩罚及其展示产生预防的效果,而现在预防则大有成为惩罚经济学的原则及惩罚的恰当比例的尺度之势。在进行惩罚时应该使其正好足以防止罪行重演。因此,惩戒的机制发生了变化。在使用公开酷刑和处决的刑罚中,惩戒是对犯罪的回答。它通过一种二位一体的现象,既展示了罪行,同时又展示了制服罪行的君主权力。在依自身的效果量刑的刑罚中,惩戒必须归因于犯罪,但却是用最谨慎的方式和最大的节制方式来表示权力的干预。理想的结果应该是能够防止这二者中的任何一者的再出现。惩戒不再是一种展示的仪式,而是一种表示障碍的符号。这种惩罚符号的技术倾向于颠覆整个现世性的刑事活动领域。改革者认为,他们通过这种惩罚符号的技术而赋予惩罚权力一种经济而有效的手段,这种手段可以适用于整个社会,能够把一切行为编成符码,从而控制整个弥散的非法活动领域。
规训从它所控制的肉体中创造出四种个体,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具有四种特点的个体:单元性(由空间分配方法所造成),有机性(通过对活动的编码),创生性(通过时间的积累),组合性(通过力量的组合)。而且,它还使用四种技术:制定图表、规定活动、实施操练、为了达到力量的组合而安排“战术”。战术是一种建构艺术。它借助被定位的肉体,被编码的活动和训练有素的能力,建构各种机制。在这些机制中,各种力量因精心组合而产生更大的效果。战术,无疑是规训实践的最高形式。
在规训权力的体制中,惩罚艺术的目的既不是将功补过,也不是仅仅为了压制。它进行五个阶段的运作。它把个人行动纳入一个整体,后者既是一个比较领域,又是一个区分空间,还是一个必须遵循的准则。它根据一个通用的准则来区分个人,该准则应该是一个最低限度,一个必须考虑的平均标准或一个必须努力达到的适当标准。它从数量上度量,从价值上排列每个人的能力、水准和“性质”。它通过这种“赋予价值”的度量,造成一种必须整齐划一的压力。最后,它划出能确定各种不同差异的界限,不规范者的外在边界。在规训机构中无所不在、无时不在的无休止惩戒具有比较、区分、排列、同化、排斥的功能。总之,它具有规范功能。
检查把可见状态转换为权力的行使。
检查也把个体引入文件领域。
由各种文牍技术所包围的检查把每一个人变成一个“个案”。
政治仪式是一种权势的炫耀、一种夸大的和符号化的“消费”。权力通过它而焕发活力。它总是在某种程度上与庆祝胜利相联系。君主的庄严出场总是带有献祭、加冕和凯旋的某种因素。甚至葬礼也伴有展示权力的全部场面。但是,规训有自己的仪式。它不是凯旋仪式,而是检阅、“阅兵”。这是一种大张旗鼓的检查形式。在这种仪式中,受检阅者作为“客体对象”而呈现,供仅仅表现为凝视的权力来观看。他们并非直接感受到君主权力的形象,而是仅仅感受到它对他们已经变得十分清晰和驯顺的肉体的影响,而且还是通过复制品。
检查留下了一大批按人头、按时间汇集的详细档案。检查不仅使人置于监视领域,也使人置于书写的网络中。它使人们陷入一大批文件中。这些文件俘获了人们,限定了人们。检查的程序总是同时伴有一个集中登记和文件汇集的制度。一种“书写权力”作为规训机制的一个必要部分建立起来。
长期以来,普通的个性一直是不能进入描述领域的。被注视、被观察、被详细描述、被一种不间断的书写逐日地跟踪,是一种特权。一个人的编年史、生活报道、死后的历史研究,是他的权力象征仪式的一部分。规训方法颠倒了这种关系,降低了可描述个性的标准,并从这种描述中造就了一种控制手段和一种支配方法。描述不再是供未来回忆的纪念碑,而是供不备之需的文件。
由于检查是同时从仪式上和“科学”上对个人差异的确定,是用每个人的特点来确定这个人,检查就清晰地标示了一种新的权力运行方式的出现。在这种方式中,每个人都获得自己的个性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身份标志,他通过这种身份与表现他和使他成为“个案”的特征、计量、差距、“标志”联系起来。
在一种规训制度里,个人化是一种“下降”。随着权力变得愈益隐蔽、愈益有效,受其影响的人趋向于更强烈的个人化。权力的行使所借助的是监视而不是盛大仪式,是观察而不是纪念性文字,是以“规范”为参照物的比较度量而不是以祖先为参照物的家谱,是“差距”而不是功绩。
全景敞视主义(panopticism):是一种新的“政治解剖学”的基本原则。其对象和目标不是君权的各种关系,而是规训(纪律)的各种关系。
全景敞视建筑(panopticon):四周是一个环形建筑,中心是一座瞭望塔。瞭望塔有一圈大窗户,对着环形建筑。环形建筑被分成许多小囚室,每个囚室都贯穿建筑物的横切面。各囚室都有两个窗户,一个对着里面,与塔的窗户相对,另一个对着外面,能使光亮从囚室的一端照到另一端。然后,所需要做的就是在中心瞭望塔安排一名监督者,在每个囚室关进一个疯人或一个病人、一个罪犯、一个工人、一个学生。通过逆光效果,人们可以从瞭望塔的与光源恰好相反的角度,观察四周囚室里被囚禁者的小人影。挤作一团的人群、多重交流的场所、混在一起的个性、集体效应被消除了,被一种隔离的个性的集合所取代。从监督者的角度看,它是被一种可以计算和监视的繁复状态所取代;从被囚禁者的角度看,它是被一种被隔绝和被观察的孤独状态所取代。它对权力进行了妥贴的安排,虽然这样做是为了使权力更为经济有效,但是这样做并不是为了权力本身,也不是为了直接拯救受威胁的社会。它的目的是加强社会力量——增加生产、发展经济、传播教育,提高公共道德水准,使社会力量得到增强。一方面,权力得以在社会的基础中以尽可能微妙的方式不停地运作,另一方面,权力是在那些与君权的行使相联系的突然、粗暴、不连贯的形式之外运作。
“规训”既不会等同于一种体制也不会等同于一种机构。它是一种权力类型,一种行使权力的轨道。它包括一系列手段、技术、程序、应用层次、目标。它是一种权力“物理学”或权力“解剖学”,一种技术学。它可以被各种机构或体制接过来使用,如“专门”机构,或者是把它作为达到某种特殊目的的基本手段的机构,或者是发现可以用它来加强或改组自己内部权力机制的旧权威机构,或者是把纪律作为内部运作原则的机构,或者是以确保纪律对整个社会的统治作为主要职能的国家机构。
纪律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们试图从对付复杂群体的角度来确定能够符合三条标准的权力策略:第一,以最小的代价来行使权力;第二,使这种社会权力的效应达到最大强度并尽可能地扩大这些效应,同时既无失误又无间断;第三,把权力的这种“经济”增长同它在其中进行运作的机构的产品联系起来;总之,同时增强该系统内一切因素的驯顺性和实用性。规训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给人定位。它是一种反流动技术。各种纪律的发展标志着属于另一种截然不同的经济的基本技术出现了。权力机制不是被缩减,而是被整合进出自内部的机构的生产效率中,这种效率的增长及它的产物的效用中。各种纪律用“温和——生产——利润”原则取代了支配权力经济学的“征用——暴力”原则。这种技术使得人们有可能调整复杂的人群和生产机构的繁衍。
各种纪律使用分割和垂直方法,它们对同一水准的不同因素进行尽可能牢固的区分,它们规定了紧凑的等级网络,总之,它们用连续的、区别对待的金字塔技巧来对付复杂人群内在的反向力量。它们还必须增进人群中每一因素的特殊功用,但必须使用最迅速又最便宜的手段,即把人群本身当作实现这种增长的手段。
监狱促成了各种非法活动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兴起,它能够把这种形式分离出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把后者组成一种相对封闭的但又能被渗透的环境。监狱有助于确立一种公开的非法状态。这种状态在某种层次上是不可简约的,具有秘密的使用价值。它既固执,又驯顺。监狱能分离、勾画和产生一种非法活动形式,后者似乎象征性地概括了其它各种非法活动,但这就使得有可能把那些人们想要或必须宽容的非法活动掩盖起来。这种形式严格地说就是过失犯罪。它是“监狱体制”及其网络所确定、分割、离析、渗透、组织、封闭在一个确定的环境中的非法活动;它被“监狱体制”当做一个对付其他非法活动的工具。总之,虽然在司法上合法活动和非法活动是对立的,但在战略上非法活动与过失犯罪是对立的。
监狱极其成功地制造同过失犯罪这种特殊的、在政治上或经济上危害较小的、有时可以利用的非法活动形式,在一种表面上属于边缘、实际上受到中心监督的环境中制造出过失犯这种病态对象。确立某种过失犯罪实际上有一系列的好处。首先,能够监督它。一种能随时监视的较小的封闭群体取代了那种混沌密集的民众群体或那些松散的流民团伙。其次,能够把这种自我吸收的过失犯罪转化为危害较小的非法活动。
监狱群岛把监狱的惩罚程序这种教养技术从刑罚机构扩散到整个社会机体。这个宏大的机制建立了一种渐进的、连续的、不易察觉的等级,这就容易很自然地从不守秩序过渡到犯罪,反过来,从触犯法律过渡到对准则、常态、要求和规范的轻微偏离。具有监视与惩罚机制的监禁是按照一种相对连续原则运作的。各种机构本身具有连续性。这种连续性把它们彼此联系起来。惩罚标准和机制具有连续性。这种连续性以单纯的离轨行为为基础,逐渐强化准则和增加惩罚。已确立的、专业化的、有权能的权威有一种连续的等级。这种权威绝不恣意妄为,而是严格地照章办事,借助观察与评估,划分等级,分辨程度,做出裁决,施加惩罚,从矫正反常逐渐地过渡到惩罚犯罪。某种重要的共相贯通了最轻微的不规矩与最严重的犯罪。它不是犯法,不是对共同利益的冒犯,而是对规范的偏离、反常。“监狱”及其广泛的网络允许募用重要的“过失犯”。它建立了“规训职业经历”。这种经历中,经过各种排斥和遗弃后,就启动了一种纯粹的进程。通过规训区分,构建起体系内的严格渠道。这些渠道借助相同的机制,培养驯顺状态,制造过失犯罪。这里有一种连续而强制性的规训“训练”,它有某种教育课程与某种职业网络。从中产生了安全的、可预知的、属于社会生活的职业经历。“监狱体系”及其远远超出合法监禁的外延的最重要的后果也许是,它成功地使惩罚权力变得自然与正当了,至少人们对刑罚的容忍尺度放宽了。它趋向于消除惩罚实施中代价太大的因素。它是通过法律的司法领域与超法律的规训领域的相互对抗来实现这一点的。贯穿于法律及其判决书的“监狱体系”的宏大连续性,给予规训机制及其所实施的决定与裁决一种合法的认可。在这个包括许多相对独立自主的“局部”机构的网络中,司法模式本身与监狱形式一起广泛扩散,乃至无所不在。规训机构的规章条例可以照搬法律,惩罚方式可以效仿陪审团的裁决与刑事惩罚,监视方式可以遵从警察模式。凌驾于所有这些衍生机构之上的是监狱这种最纯粹的形式。它给了它们某种正式的认可。“监狱”的连续性以及监狱形式的聚变,使得规训权力有可能合法化,或者说,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为规训权力正名。这样就使规训权力不可能具有任何过分或滥用的因素。
监狱使技术性规训权力合法化,也使合法的惩罚权力自然化。监狱在二者同质化时,消除了其中一个的暴力性与另一个的专横性,减轻了二者都可能引起的反抗后果,从而使二者都不必有多余的目的,并且使同样精心计算的、机械的与谨慎的各种方法得以在二者之间流通。
由于有了新的权力经济,作为其基本手段的“监狱体系”就能够促成一种新形式的“法律”的出现:这是一种合法性与自然性、约定俗成与章程的混合,即规范(norm)。产生了一系列的后果:司法权力至少是它的功能运作出现内部错位;审判日益困难,似乎人们羞于做出判决;法官方面强烈地希望对正常与非正常进行判断、估量、诊断与辨认,声称有治疗与使人康复的能力。他们“对医学的(无限)偏爱”体现了这样一个重大现实,即他们所行使的权力已经“变质”;它在某种层面上是受法律支配的,而在另一个更基本的层面上它是作为一种规范性权力运作的;正是他们行使的权力的机制,而不是他们的顾忌或人道主义的机制,使他们做出“治疗性”判决,提出“使人康复”的监禁期限。但是,反之,即使法官愈益不情愿为判罪而判罪,审判活动也已经扩大到规范权力所扩展的程度。这种审判完全是由于无所不在的规训机制而产生的,是以所有的“监狱机构”为基础的。规范性之无所不在的统治就是以他们为基础的。每个人无论自觉与否都使自己的肉体、姿势、行为、态度、成就听命于它。在现代社会里,“监狱网络”,无论是在严密集中的形式中还是分散的形式中,都有嵌入、分配、监视、观察的体制。这一网络一直是规范权力的最大支柱。
社会的“监狱结构”确保对肉体的实际捕获与持续观察。人文科学能够形成,能够在“知识型”(episteme)中造成如此之多的深刻变化,那是因为它们是通过一种特殊而新颖的权力渠道而传送的,即一种关于肉体的政策,一种使人的群体变得驯顺而有用的方法。这种政策要求把确定的知识关系包容进权力关系,要求有一种使征服与客体化重合的技术。
可以确定这样两个进程,使监狱得以运作的连续进程中能够对监狱的用途加以重大限制并转变其内部功能。第一个进程是,减少被当作一种被封闭与被监视的特殊非法活动的过失犯罪效用。第二个进程是,规训网络日益发展,它们与刑法机构的交流日益扩大,它们获得愈益重要的权力,司法功能愈益大规模地转交给它们。目前的问题在于,这些从事规范化的机制及其通过新纪律的扩增所具有的广泛权力被过分地使用了。
“监狱之城”的原型是一种对各种性质与各种层面的因素的战略分配。监狱是与一系列的“监狱”机制相联系。它们同监狱一样,往往行使着一种致力于规范化的权力。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制造出受规训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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