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律评论(第15卷)

出版社:张平、 黄绅嘉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12出版)
出版日期:2012-12
ISBN:9787301220030
页数:311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微博草根性强。通过手机、桌面、浏览器等皆可访问,对用户而言通讯的硬件门槛较低,可获得性与开放性也更强。这也是微博用户得以迅速增长,普及率大大提高的原因之一。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编制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1年上半年,我国微博用户数量从6331万增至1.95亿,半年增幅高达208.9%。微博在网民中的普及率从13.8%增至40.2%。手机微博在网民中的使用率比例也从15.5%上升到34%,表现突出。用户的广泛性,使得微博在未来舆情生态方面的影响力愈发不可小视。 第四,“公共节点”的广播效应突出。虽然,在理想条件下,微博可塑造一个潜在的“社会集体”,但通常,许多用户由于各种原因,在舆情参与方面并不活跃。这就部分消解了形成了“集体”的可能。毕竟,他们不可能每时每刻盯着微博。而且由于通讯的便利性,导致了信息“爆炸式”的产生。信息过载,用户可能在1分钟之内就会看到30条以上的微博更新,发现有价值信息的难度因此加大。可是,微博中也存在着一些异常活跃的节点或者异常受到关注的节点。前者热衷于构建起自己广泛的传播网络,以更有效地获取某并加速传播某些符合其价值偏好的信息。比如记者群体。后者中虽然有些并不活跃,但因其用户往往是一些知名人物,许多普通用户都倾向于与其建立直接通讯,关注其动态并转发其消息。从而使后者也掌握了一个广泛的传播网。两者都不用通过别人的转发就能把其意见或情况直接传至为数可观的受众。这就使一人就足以引爆一起新闻事件,凭一人之力就创造重大舆情。且因为受众的关注,其发布的消息往往被积极转发,从而以“乘数效应”的形式得到再次放大。其创造舆情的能力就更不可小视。一个人就能主导社会的关注动向,影响话语方向,这种空前的“赋权效果”是以前的网络技术难以想象的。前案中,网络意见领袖就对舆情的扩散就具有明显的重要意义。 可以做一个类比,如果用户有多达上万“粉丝”的关注,再通过转发的“乘数效应”,其最终受众可能不小于十万。在这个意义上已经超越了一些城市日报可能的日均阅读量了。而如刘翔这样的公众人物,其腾讯微博的听众已超过了800万。若他试图发动社会对某个问题的广泛关注,那么由于“乘数效应”,刘翔的微博甚至就可以与《人民日报》画等号了。其最终受众可能多达几千万。在这个意义上,微博的存在为个人开辟广泛的社会网络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手段,提高了个人的社会资本存量。假设,如有相当数量的用户都建立了粉丝过万的广播网,那么这也就意味着相同数量的个人获得了不可小视的话语权。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社会性权力。 第五,微博与其他媒体更高的亲和性。如上所述,许多媒体工作者都开设了自己的微博,有意识地建立自己的通讯网。除了积极转发某些消息外,他们也关注着各种社会信息动态,并以敏锐的新闻嗅觉发现那些有报道价值的新闻素材。所以,微博可成为媒体人发掘新闻的重要来源,许多记者足不出户就可以“跑”到新闻或新闻线索了。所以,相对于论坛等其他网络技术,微博与传统媒体的亲和性更强,更容易被其迅速跟进,与其形成联动效果,从而把微博舆情快速转化为一则社会新闻。这样的联动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否则有关信息就会永远局限在微博的世界里。借助其他媒体,微博才得以充分实现其引爆舆情的效果。这在前案中的表现也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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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人类古老的学问,网络是当代新奇的发明。二者之间的结合产生了一门新学问:网络法学,网络技术给法学及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前人无法想象的空间,同时也给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规范提出了此起彼伏的难题。法律人在新空间里解决新问题,将使老学问焕发新青春,仿佛老树由于嫁接而获得新生机,开出灿烂的花,结出丰硕的果。《网络法律评论》让我们看到了这样的前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

书籍目录

专题链接 “微博”冲击:新媒体技术条件下网络舆情管理制度的法律建构 浅议微博作为中国公民社会增长点的可能性 民主立法的新进展——评法案网络征求民意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公众参与 学术BBS 网络实名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网络世界里如何被遗忘——欧盟网络环境下个人数据保护最新进展及对网规的启示 网络商标侵权中电子商务平台商的共同侵权责任研究 避风港原则在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中适用的根据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知道判断标准研究 互联网应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台湾经验及其借鉴:网络购物标价错误的民法应对——由台湾地区的“UB MALL”案和“Dell”案展开 云计算问责视角下的合同问题与服务等级协议 将他人商标作为付费搜索关键词的法经济学分析 追踪研究 税法改革背景下的网络经济 互联网市场规范中的竞争问题 后Bilski时代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之因应与挑战 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理论的新发展——兼评日本最高裁对口夕ラ夕Ⅱ及圭まわきTV两案件的判决 搜索引擎下网页预览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人肉搜索”中隐私权的保护 信息窗口 Law via the Internet:为何中国没有Lii?  传媒法视角下的德国互联网立法 案例收藏夹 关于韩国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判例分析 价格挤压:电信联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辩明 编者手记 作业与志业

编辑推荐

《网络法律评论(第15卷)》的“学术BBS”则摘取了若干新热点进行研讨。在网络治理方面,刘丹的“网络实名制的法经济学分析”运用现今流行的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对我国应否以及如何实施网络实名制进行了研讨,得出了以下结论:我国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并不必然优于匿名制,二者各有利弊,而在寻求改善网络匿名弊端的方面,结合法律均衡理论宜遵循客观规律。“网络世界里如何被遗忘”一文分析了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最新进展,提出我国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应有统一的立法、专业的执法机构、立法与自律并重。

作者简介

《网络法律评论(第15卷)》“专题链接”中刊登了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四位博士的论文,他们分别从不同角度阐释了网络时代政府应如何创新社会管理模式以适应网络发展带来的社会变迁。步超的“微博”冲击一文提出我国现已形成了与网络舆情管理相关的配套法规,但微博技术对现有的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应以此为契机以法治化建设推动网络舆情管理制度建设。俞祺的文章发表时已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博连读生,他同样选择了“微博”作为文章论述的出发点,提出政府应对微博这一新的传播工具善加利用,为法治的发展以及《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的落实服务。梁景瑜博士将法案网络征求民意作为文章的中心论述点,他认为法案征求民意是我国宪政架构的必然要求,是主权代表者就法案征求主权者同意,发现主权者真意的工作机制,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法案征求民意提供简便、快捷的工具,大大降低了法案征求民意的成本。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林华博士多年来一直是北京大学公众参与中心组织的行政公开测评项目的核心人员,他结合多年的项目运行和参与经验对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公众参与进行了探讨,指出网络技木的发展可以为完善公众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提供某些独特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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