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罚》章节试读

出版日期:2014-12
ISBN:9787101104142
作者:陆康,孙家红,柴剑虹
页数:325页

《罪与罚》的笔记-第1页 - 18世纪清代苏州商业诉讼中的法律多元

张小也教授的文章像是未定型的讨论稿,包含了相当丰富的内容。通过族谱和访谈勾勒出湖北地方上湖产的性质及产权纠纷的起源,再引入历史记忆这个概念来分析产权诉讼中出现的故事,接下来把族谱这种材料与历史记忆这个概念相结合的手法用到另一个历史场景中去——湖北地方大姓与明代楚藩的地产纠纷。(湖北人暴脾气+九头鸟的历史渊源)。
邱澎文教授的文章提供了一个清代苏州地区商事诉讼由习惯性实践向习惯性规则转变的动力分析:商户联合讼师将某一次判决立碑,这个判决利用国家法律规范了地方惯习,从而确定了一个通用规则。
关于这篇论文的题外话
1:仇鹿鸣教授刚发表了篇短文,呼吁中古史中的碑文研究,从单纯的文本比照,转向关注它的社会功能。而从邱教授的论文来看,明清经济史法律史学者之考虑碑文的这种功能,就像呼吸一样自然。在明清微观史的框架内,碑文1、没法和传世文献对照;2和周边的材料密接在一起。注意到它的社会功能无需费力。而中古史是不是有同样的框架,同样密接的材料可以充实其社会功能的研究?目前来看中古史研究仍需大量”衔接材料的解释”而非“提炼材料的解释”,这是由遗迹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2、有研究把“传统中国无民法”这种观点和东方主义结合起来。不过正如邱教授引用的资料提示的,晚清的中国人自己也认同这种观点,而且有敏锐的西方观察者认为,地方实践中有大量的成规则的民法惯习,通过与英国普通法相比较,这位观察者提出“中国少的不是民法,而是像布莱克斯通这样的法学家”。东方主义可能提供了一些关于知识建构之方式的洞见,但也可能缺少微观层面上充实它的解释,比如西方人之强调中国无民法,未必是为了建构自己的优越性,而是为了交涉的方便。而中国人自己也认同这种观点,大抵是早年的学者缺乏实际经验,也没有机会见到今人所见的材料。本文引用到的另一条材料也很有意思,该材料显示1804年有一位中国商人为解决美国人拖欠债务引起的纠纷,通过其友人向美国巡回法院提出了上诉。在十年之后,又向美总统提交了陈情书。
关于这两篇论文的题外话:邱教授的论文从明清苏州纺织业涉及到的民法纠纷入手,到结论部分提出了自己对传统中国到底有无民法这一大问题的看法。这种研究可不可以称作一种辉格解释?
看上去它无法和巴特菲尔德意义上的辉格解释相提并论,围绕该问题的种种研究和解释没有直接勾勒出一条传统中国向现代中国前进的路线图,没有把现在解释成过去的目的。但考虑到不一样的地方,这一类的解释没法采用胜利的模式,转而采用失败的模式。而这种模式也很难被今天的史学规范所接受而要进一步淡化过去与现在的关系。淡化以今范古的最终状态,则是现在绝非过去的目的,也不能通过某种模式推定过去之未能抵达应然的现在而有某种缺陷,但现在可以向过去提出问题。无论如何,过去在现在的框架之内才能被观照。当过去与现在的关系淡化到这种程度,就很难再说这是一种辉格解释了,而与视域融合一类的概念接榫。那么,通过历史记忆而向过去发问,和通过民法而向过去发问,两者性质相同吗?看上去“历史记忆”不能被历史化,“民法”则否。尽管历史记忆是一个相当晚近才发明的概念,却是非历史的。民法尽管源远流长,却并非跨文化且在任一时段均可使用的概念。暂不论这两个词分属不同领域且层级不同,看上去,从现在出发思考过去这一大论题下面包含着一些不同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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