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法俗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3
ISBN:9787010116570
作者:杜文忠
页数:297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二)对原始“复仇”的扬弃与犯罪 1.诅咒、决斗与“复仇”的限制和衡平 无论是原始的循环生态观念还是“同态复仇”的循环正义原则,无论是在中国还是西方,在早期法律的“犯罪”观中,无不在实体和程序上反映出这种古老法俗中隐藏的“循环献祭”的原始心理,用黑格尔的一句话就是“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在这里“犯罪”的概念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概念,在“犯罪”的概念中隐含着一种深刻的含义,即它是对人主观意志的无限性和特殊性的一种限制。正如黑格尔所言,“在法的直接性这一领域中,犯罪的扬弃首先是复仇,由于复仇就是报复,所以从内容上说它是正义的,但是从形式上说复仇是主观意志的行为,主观意志在每一次侵害中都可以体现它的无限性。所以它是否符合正义,一般说来,事属偶然,而且对他人来说,也不过是一种特殊意志。复仇由于它是特殊意志的行为,所以是一种新的侵害。作为这种矛盾,它在于陷于无限的进程,世代相传以至无穷”。正因为如此,就早期文明社会中的刑法而言,这些刑法总是能用一种漠然的眼光来看待血淋淋的人间仇杀。但复仇也有其自身合理性的一面,从内容上讲,“对伤害的侵害”应当说它有正义的性质,对等的报复或对伤害者实施伤害似乎都是合乎情理的,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中国古代法律对“复仇”是较为宽容的,从儒家的经义来看,这首先是因为儒家认为生命是十分重要的,儒家重视人活着的价值。孔子曰:“未知生,焉知死。”中国古代对死刑犯在审理时的那种复杂的程序也体现了儒家这种对生命的认识。正因如此,中国古代历代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是允许复仇的,诸多事例都表明了中国古代法律对“复仇”的宽容。《周礼·秋官·朝士》说:“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士是指专职司法的士、士师,诉状于士之后,就认为报仇者的报复行为是合于礼法,而不为刑所取。

内容概要

杜文忠 1970年生,汉族,籍贯湖北荆州。现任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校学术带头人;湖南大学法律史与法律文化专业兼职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首届法学博士后,韩国首尔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及客座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曾任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先后于电子科技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云南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2005年晋升为教授,2009年晋升为三级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边疆法律史学、法民俗学、比较法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律与法俗
一、法俗与中国古代法的风格
(一)“大传统”和“小传统”:法俗的意义
(二)中国古代早期法律与风俗
(三)“志古之道”与“六教”:儒者的创造性活动
(四)秦:“除其恶俗”与法家的律令
(五)儒者的创制与中国古代法的风俗性
(六)“王官学”与中国法的风俗样式
二、民间信仰与中西古代法律样式
(一)儒家文化与民间的“法律孤岛”
(二)家神与族内男性法权
(三)家神与土地所有权的起源
第二章 神判与原始宗教和习俗
一、神判:一种古老而普遍的法俗
(一)“审判”的权力与古老的法律信仰
(二)神判: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法俗
二、神判的原始魔幻世界
三、神判与原始巫术形式
四、神判与原始生活习俗
五、神判是超验与经验相结合的“适应性行为”
第三章 神判与早期习惯法的风貌
一、神判与刑罚:神判与原始“法律共同体”
(一)神判公开性仪式与原始司法场景
(二)神判的外显性“痛苦”与世俗刑罚仪式
(三)“巫师”与神判社会的整合
二、原始献祭与神判
三、原始放逐与神判
四、原始杀戮、赔偿与神判
(一)原始杀戮的宗教观念与“猎头判”
(二)对原始“复仇”的扬弃与犯罪
(三)复仇、“赔命价”与死刑
五、原始仪式、程序与神判
第四章 神判与法的艺术造像
一、礼与服饰:从风俗艺术看中国古代法
二、东亚的雕塑中的神像及其法意
三、欧洲雕塑、绘画中的神判
第五章 神判在中国古代法文化中的踪迹
一、中国古代的“□”与“讼”:西方水神判引发的问题
二、上古传说与神话:“腐”与触角神判
三、夏:血的崇拜与血痕裁判
四、商:“纹理”文化与“纹理神判”
(一)“纹理”文化之由来
(二)纹理文化与商代龟骨神判
五、西周至战国:两大神判系之逐渐消逝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
第六章 神判的消亡与“誓”的遗韵
一、神判在中西方法律史上的消亡
(一)中国古代神判的消亡
(二)神判与中国古代民间的风俗性司法
(三)西欧中世纪神判消亡的原因
(四)神判在英国的消失
二、誓:一种神判法俗的遗韵
第七章 “誓”与法:誓与中西方古代法律样式
一、誓的人类学的考察:诅咒、圣语与圣地
(一)誓与圣语:对无端诅咒者的惩罚
(二)誓与圣地:对圣地的保护
二、誓、盟、约:誓与中国古代司法
(一)誓、盟、约
(二)誓与中国古代民间司法
三、“誓”与欧洲传统法律文化:兼与中国比较
(一)古罗马与古希腊:誓与欧洲古老法俗
(二)中世纪欧洲法律中的非理性因素
(三)个人主义:中世纪日耳曼文化与神判
(四)誓与欧洲中世纪之法意
结束语 “法俗”、“民族法”、三种法律逻辑
参考文献后记

编辑推荐

《法律与法俗:对法的民俗学解释》书资料丰富,夹叙夹议,不拘一格,饶有趣味,是一部十分严谨而具有综合性研究特色的法人类学著作。

作者简介

《法律与法俗:对法的民俗学解释》从“法民俗学”的角度,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作者以“法俗”这一概念为核心,以中国传统政教法俗和宗教神判研究为研究重点,采取了法律史与法理学相结合、细致的资料分析与理论探讨相结合、中国与外国相结合、尤其是“法”与“俗”相结合的方法,对传统法律文化类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涉及与传统法律相关的政教、宗教和艺术等诸方面,并阐述了中国古代传统政教法律文化的风俗性特质,以及中西方不同风俗文化对其传统法律文化及现代法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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