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

出版社:李仁玉、阮齐林、焦洪昌、 北京三校名师学校组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01出版)
出版日期:2009-1
ISBN:9787562033660
页数:2000页

章节摘录

插图:第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第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第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特区的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重点掌握}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它的核心在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的划分和行使。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已于前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主要有: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三)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重点掌握}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主要包括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2.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即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特别行政区政府下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厅、处、署等。特别行政区政府依基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并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其职权包括: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依法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审核、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工作提出质询。4.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在香港,主管刑事检察工作的部门是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和检察院,包括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

书籍目录

《年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讲义1》目录:应考指引法理学第一章 法的本体第一节 法的定义{重点掌握}第二节 法的价值{一般掌握}第三节 法的要素{理解运用}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一般掌握}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般掌握}第六节 法的效力{一般掌握}第七节 法律关系{理解运用}第八节 法律责任{重点掌握}第二章 法的运行第一节 立法{一般掌握}第二节 法的实施{重点掌握}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重点掌握}第四节 法律推理{重点掌握}第五节 法律解释{重点掌握}第三章 法的演进第一节 法的起源{一般掌握}第二节 法的历史发展{一般掌握}第三节 法的传统{重点掌握}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重点掌握}第五节 法治理论{重点掌握}第四章 法与社会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一般掌握}第二节 法与经济{一般掌握}第三节 法与政治{一般掌握}第四节 法与道德{重点掌握}第五节 法与宗教{一般掌握}第六节 法与人权{一般掌握}宪法学法制史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年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讲义2》目录:应考指引第一编 分则第一章 侵犯人身的犯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二章 侵犯财产罪第一节 概说第二节 重点罪名第三章 贪污贿赂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四章 渎职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五章 妨害司法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u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六章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七章 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二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三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四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五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六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七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三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编 总则对正条的修正形态和罪数第三编 犯罪的概念(观念)和一般要件第四编 刑罚总论第五编 刑法的解释、原则、效力范围《年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讲义3》目录:应考指引第一章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般了解}二、民法的渊源{一般了解}三、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般了解}四、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般了解}五、民事法律关系{一般了解}六、民事权利及其分类{一般了解}七、民事义务{一般了解}八、民事责任{重点掌握}九、民事法律事实{重点掌握}第二章 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重点掌握}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掌握}三、自然人的住所{一般了解}四、监护{重点掌握}五、宣告失踪{重点掌握}六、宣告死亡{理解运用}七、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了解}第三章 法人一、法人概述{重点掌握}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掌握}三、法人机关{重点掌握}四、法人的分支机构{一般了解}五、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与登记{重点掌握}第四章 物与有价证券一、物{重点掌握}二、有价证券{一般了解}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重点掌握}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般了解}三、意思表示的类型{理解运用}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重点掌握}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重点掌握}……第六章 代理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第八章 物权总论第九章 所有权第十章 用益物权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第十二章 占有第十三章 债法概述第十四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第十五章 债的移转与消灭第十六章 合同总论第十七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十八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第十九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第二十一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第二十二章 婚姻、家庭第二十三章 继承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第二十五章 侵权行为《年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讲义4》目录:应考指引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般了解}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一般了解}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理解运用}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般了解}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一般了解}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重点掌握}第三节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注意领会}第四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理解运用}第五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理解运用}第六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重点掌握}第七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一般了解}第八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重点掌握}第九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重点掌握}第十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重点掌握}第十一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重点掌握}第十二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一般了解}第十三节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一般了解}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理解运用}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重点掌握}第四章 管辖第一节 立案管辖{重点掌握}第二节 审判管辖{重点掌握}第五章 回避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重点掌握}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重点掌握}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重点掌握}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第一节 辩护人{重点掌握}……第七章 刑事证据第八章 强制措施第九章 附带发事诉讼第十章 期间、送达第十一章 立案第十二章 侦查第十三章 起诉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九章 执行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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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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