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4

出版日期:2015-3-1
ISBN:9787562058733
作者:张保生 张中 吴洪淇 等著
页数:252页

内容概要

张保生,男,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1]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是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新南威尔士大学客座研究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国际诉讼法协会会员,国际证据科学协会副主席。
张中,法学博士,社会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证据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吴洪淇,男,1982年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兰州理工大学法学学士(200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硕士(2007)、证据法学博士(2010),美国西北大学访问学者(2009),现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2010-2013年曾在厦大法学院任教。主要研究领域为证据法、法律职业和刑事司法制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司法文明指数概论
一、司法文明
二、司法文明指数的特点和功能
(一)主要特点
(二)主要功能
三、司法文明指数与法治指数的父系
(一)与国内法治指数的关系
(二)与世界法治指数的关系
第二章 司法文明指数设置
一、司法文明指数体系
二、司法文明的4个领域
(一)司法制度
(二)司法运作
(三)司法主体
(四)司法文化
三、司法文明指数的10个维度(一级指标)
(一)司法相关权力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民事司法程序
(四)刑事司法程序
(五)行政司法程序
(六)证据制度
(七)职业伦理与腐败遏制
(八)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
(九)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化及其保障
(十)司法文化
四、司法文明指数的50个命题(二级指标)
五、司法文明指数的97个问题和190个变量
第三章 司法文明指数项目
一、项目概述
二、项目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概念框架和指标体系开发
(二)指数变量和调查问卷编制
(三)实地问卷调查与回收
(四)总体数据说明
(五)调查问卷整理和数据统计分析
(六)主成分分析和信度分析
(七)客观指标及其计算
(八)客观指标收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数据报告
报告说明
总体得分
指标1 司法相关权力
1.1 侦查权的合理运作
1.2 公诉权的合理运作
1.3 审判权的合理运作
1.4 执行权的合理运作
1.5 司法行政管理权的合理运作
1.6 法律监督权的合理运作
1.7 公安司法机关的合理分工和相互制衡
指标2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1 当事人享有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
2.2 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2.3 当事人享有由一个依法设立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审判的权利
2.4 当事人享有获得辩护、代理的权利
2.5 当事人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
2.6 受到刑事指控的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指标3 民事司法程序
3.1 民事起诉得到及时受理
3.2 民事诉讼符合公正要求
3.3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自愿、合法
3.4 民事诉讼裁判得到有效执行
3.5 民事司法能够提供有效的诉讼救济途径
指标4 刑事司法程序
4.1 刑事司法程序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4.2 刑事侦查合法、有效
4.3 刑事公诉有效、有效
4.4 刑事审判符合公正要求
4.5 刑事裁判的执行公正、人道
4.6 刑事司法能够提供有效的诉讼救济途径
指标5 行政司法程序
5.1 行政起诉得到及时受理
5.2 行政诉讼符合公正要求
5.3 行政诉讼裁判得到尊重与有效执行
5.4行政司法能够提供有效的诉讼救济途径
指标6 证据制度
6.1 当事人的证据权利获得有效保障
6.2 公安司法人员具有证据意识
6.3 证据依法得到采纳与排除
6.4 证明过程得到合理规范
指标7 职业伦理与腐败遏制
7.1 律师遵守职业伦理规范
7.2 警察遵守职业伦理规范并远离腐败
7.3 检察官遵守职业伦理规范并远离腐败
7.4 法官遵守职业伦理规范并远离腐败
指标8 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
8.1 司法权力主体受到信任与认同
8.2 司法活动的过程依法公开
8.3 司法活动的过程受到信任与认同
8.4 司法活动的结果依法公开
8.5 司法活动的结果受到信任与认同
指标9 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化及其保障
9.1 法律职业人员具有适格性
9.2 法律职业人员获得职业培训
9.3 法律职业人员享有职业保障
指标10 司法文化
10.1 公众参与司法的意识及程度
10.2 公众诉诸司法的意识及程度
10.3 公众接受司法裁判的意识及程度
10.4 公众接受现代刑罚理念的意识及程度
10.5 公众接受普法教育
10.6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与干预
附录
附录1:9省市一级指标得分
附录2:9省市二级指标得分比较

作者简介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重大项目)在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分析基础上编制,从2014年起每年一卷,是显示全国各地司法文明程度的一种量化评估工具。它将对法治中国建设发挥促进作用,有利于各级政策制定者、公安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辨别各地司法文明发展的强项和弱项,并可为学者、学生、商业投资者、移居者乃至短期旅游者和各界人士深入了解全国各地司法文明的状况提供比较全面的基础性数据和资料。
张保生、张中、吴洪淇等编著的《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4)》主要是对司法文明指数2014年度试点调研的调研报告。报告将以北京、上海、福建、广东、湖北、吉林、青海、四川等八个省市为试点,在八个试点地区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司法鉴定人员及普通老百姓中选择若干样本以发放问卷等多种形式来调查司法文明状况并对其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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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权力的运作合理吗?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是否遵守职业伦理规范并远离腐败?司法的公开和司法的公信力如何?作者: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最后更新:2015-03-03 23:10:53来源:法治周末9省市的司法文明指数总分排名前三甲是上海、海南和北京,居于末三位的则分别是福建、湖北和吉林。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司法权力的运作合理吗?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是否遵守职业伦理规范并远离腐败?司法的公开和司法的公信力如何?公众参与司法的意识及程度如何?3月2日在京发布的《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4》(以下简称报告)试图给出包括上述一系列问题的答案。在对全国9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调查和数据分析之后,中国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发布了报告,评估结果显示,9省市的司法文明指数总得分较平均,排名前三名的分别是上海、海南和北京。这是中国发布的第一个跨区域性的司法文明指数报告。据悉到2016年,司法文明指数调查分析范围将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哪里的司法最文明?司法文明指数本身是个新词,它是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组开发的、用以显示各地司法文明程度的量化评估工具。知名法学家、中国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联席主任张文显介绍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各类文件中多有提及推进“司法文明”,基于司法文明对法治文明及至政治文明的反映,因此,探索一种体现当下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可量化评估工具是必要的。为体现上述目的,首次评估精心选取了9个省市,它们包括了中央司法改革试点的所有地方。这9个地方分别为:北京、上海、福建、吉林、青海、四川、湖北、广东和海南。在涵盖了4个领域、10个一级指标、50个二级指标、190个变量组成的指标体系中,9个地方的司法运行状态受到多个方面的评价。从去年的评估结果来看,在受调查的省市中,上海是去年司法文明度最高的地方,在10个一级指标中,有8个指标上海排名第一,仅在和“司法文化”和“司法相关权力”两个指标中,被北京和海南拔去头筹。9省市的司法文明指数总分排名前三甲是上海、海南和北京,居于末三位的则分别是福建、湖北和吉林。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祥阳表示很关注报告中北京的情况,不过他对作为“首善之区”的北京排名在海南之后感到意外。他坦言此次司法文明指数中的量化指标对未来工作改进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实际上,9个省市的总得分相对持平,平均分为65.4分,第一名的上海和最后一名的吉林仅相差5.1分(百分制)。共性特征在9个地方也体现得很明显,比如在“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证据制度”两项指标上,普遍得分较高,而失分较多的领域,则主要集中在“司法文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指标上。中国司法文明指数项目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在当天发布这份报告时不无忐忑地说,报告的数据说明,9个省市的司法文明建设,在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方面还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9个省市在‘司法文化’这个一级指标的评估中全体不及格的情况,值得引起高度关注。”项目组发放出去的调查问卷设计了一些颇有意思的问题,例如以“在您所在的城市,如果深夜1点钟在市中心行走,是否会感到害怕”来评估该地的刑事侦查合法有效程度;以“对于在公共场所举行公捕、公判大会您持何种态度”和“(对于执行死刑)您认为应该用注射取代枪决方式吗”来评估该地民众接受现代刑罚理念的意识及程度,进而评估当地的司法文化。在考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指标下,其中的一个问题是:“您所在地区,人们的贵重物品或者5000元现金被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被立案侦查的可能性有多大?”倒逼实务?当前,司法腐败、野蛮司法、冤假错案等现象,严重损害了中国司法的公信力,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地把“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之一。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张保生介绍,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一种量化评估工具的“司法文明指数”,因为其地区排名反映了各地司法文明建设的强项和弱项,同时为各地司法文明建设具体方案的出台提供了实证数据,或许可成为各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我对照的“镜子”。不过,“无论是在司法文明指标体系设计方面,还是在指数调查方法和分析方法等方面,报告都带有探索、实验和试验的性质。”张保生说。尽管如此,学界和实务界仍对其颇多赞誉。张文显称报告的调研成果具有原创性,著名法学家陈光中也认为这是一种突破性的创新,并且“走出这一步很不容易”,因为排名是鲜明、尖锐、不可掩盖的。普遍的观点认为,这样的一种量化评估公开化后,会对司法实务部门起到促进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甚至预测,如果将来司法文明指数取得公信力、权威性后,会对地方的政治、经济乃至投资环境都产生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聂洪勇直言,司法文明指数报告可能会把问题暴露出来,细化的量化指标可能对应的是问题存在的制度性、立法、司法、能力、作风等等方面的因素,有利于实务部门把这些因素找出来,因此类似的评估对推动法治是有贡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也认为,这有利于找准问题的症结,加大改革的决心,从而推进司法文明建设。美中不足?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司法文明指数实际上是研究团队借鉴“世界法治指数”“证据法治发展指数”和国内其他有关法治评估的研究成果,与零点调查公司合作,通过多次深入研讨而开发出来的。所谓的4个领域,是指司法制度、司法运作、司法主体和司法文化。10个一级指标则分别是:司法相关权力;当事人诉讼权利;民事司法程序;刑事司法程序;行政司法程序;证据制度;职业伦理与腐败遏制;司法公开与公信力;法律职业化及其保障;司法文化。2014年下半年,研究团队分赴9省市进行实地问卷调查,每省发放800份共计7200份调查问卷。即9省市的7200人参与了这份调查,他们既包括随机选择的公检法机关和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也包括了社会普通民众。“司法文明指数试图通过对这些领域司法实践的测量,反映普通民众和法律职业群体对本地司法现状的亲身感受和满意程度”,张保生说,相信司法文明一定是人民群众可以认知和感受的东西,要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就不能忽视调查普通民众和法律职业群体对本地司法现状的亲身感受和满意程度。研究团队的调研在现实中也遭遇到一些阻力。作为研究团队成员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透露,在某省的一个检察院作调研时,一切本十分顺利,但该院领导后来在看到调查问卷的题目后,紧急叫停了这项调研。发布会当天,报告也同时受到“客观指标设置过少”的批评,报告中主观指标和客观指标的比例是9: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指出,类似的评估指标实际上需以各种司法信息的公开为前提,但遗憾的是目前的现状是公开不足,这导致类似评估困难重重。报告发布会上,许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就如何完善和细化评估指标进行了热烈讨论,例如增加客观指标,增加判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指标,增加律师权利保障内容的指标,等等。作为亟待完善改进的探索成果,张保生坦言,欢迎拍砖。事实上,实务部门的态度更为关键,毕竟只有排名受到地方重视、甚至给地方带来压力,才有改进的动力。“虽然司法文明指数的发布会对法治建设有促进作用,但它也有可能招致责难。”卞建林说。
  •     司法文明指数研究团队借鉴“世界法治指数”、“证据法治发展指数”和国内有关法治评估的研究成果,开发了一个概念框架,并将其逐步概括为10个一级指标和50个二级指标组成的司法文明指标体系。 该指标体系在多次全国性研讨会上做过汇报和研讨。第一次汇报研讨是在2013年4月29~30日山东青州的首届全国县域法治高端论坛上,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张保生教授作了“世界法治指数和中国司法文明指数”的主题报告,与会代表进行了热烈讨论,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山东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10所高校,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庆社会科学院,《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等、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等5个律师事务所以及青州市等单位的40多位代表出席了该论坛。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齐延平教授、重庆社会科学院前院长俞荣根教授、《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刘桂明教授、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满运龙教授等,对中国司法文明指数项目的实施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 第二次汇报研讨是2013年10月26日在南京师范大学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等举办的“变革时代的区域法治发展学术研讨会”上,20多所高校和科研单位的6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这次研讨会。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张保生教授和博士研究生郑飞联合提交的论文“世界法治指数对中国法治评估的借鉴意义”,在分析国内法治评估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将司法文明指数作为法治指数专项评估的可能性,介绍了司法文明指数评估计划和实施方案。张保生教授在研讨会上汇报了该论文,与会者进行了热烈讨论并提出了修改建议。该论文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2013年第6期发表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联席主任、《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主编张文显教授对指标体系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该论文还编人了公丕祥教授主编的会议论文集——《变革时代的区域法治发展》。

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国内首个司法文明指数报告,虽然一些指标设计略显空洞、浮夸、大而不当,但毕竟是一种可贵的尝试,值得提倡。http://www.legalweekly.cn/index.php/Index/article/id/7043
  •     有点意思,司法文明也可以数据化、具体计算了。虽然科学性还值得推敲,但这种尝试显然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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