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日期:2011-11
ISBN:9787509331927
作者:杨雄
页数:296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3)罪犯正在怀孕的。2.停止执行后的处理(1)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2)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3)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②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③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案件的执行1.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2.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3.对于该类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的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4.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三、拘役、拘役缓刑和有期徒刑缓刑的执行1.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2.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3.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缓刑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书籍目录
第一课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1讲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第2讲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重点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第3讲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重点 刑事诉讼职能与刑事诉讼主体第二课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1讲 基本原则概述 第2讲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对比记忆 享有侦查权的六大机关及其分工 第3讲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第4讲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5讲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6讲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比记忆 人民检察院对不同诉讼行为的监督方式 第7讲 审判公开原则 ☆对比记忆 三大诉讼法中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比较 第8讲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9讲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重点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具体体现 第10讲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重点 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特殊保护 第11讲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处理方式 第12讲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13讲 刑事司法协助第三课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1讲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对比记忆 刑事诉讼中各专门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和职权 第2讲 诉讼参与人概述 ☆对比记忆 各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和特有的诉讼权利 三大诉讼法中近亲属的范围比较第四课 管辖 第1讲 立案管辖 ☆对比记忆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具体分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 第2讲 审判管辖 ☆对比记忆 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及其在三大诉讼法中的比较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第五课 回避 第1讲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对象 ☆重点 回避的适用对象 第2讲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重点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第3讲 回避的程序第六课 辩护与代理 第1讲 辩护人 ☆对比记忆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权利比较律师与非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区别 ☆重点 2007年《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规定 第2讲 辩护的种类 ☆重点 指定辩护的情形拒绝辩护及其处理 第3讲 刑事代理 ☆重点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第七课 刑事证据 第1讲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重点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难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2讲 刑事证据的种类 第3讲 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 ☆难点 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及其运用 第4讲 刑事诉讼证明 证明责任的分配及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标准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第八课 强制措施 第1讲 强制措施的概述 ☆对比忙忆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及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之间的比较 第2讲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重点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方式、期限及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3讲 拘留 第4讲 逮捕 ☆重点 逮捕的适用条件、适用机关、具体程序及期限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九课 附带民事诉讼 重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第十课 期间、送达 第1讲 期间 ☆对比记忆 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期间规定总结 第2讲 送达第十一课 立案 重点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程序 立案监督第十二课 侦查 第1讲 侦查行为 第2讲 侦查终结 ☆对比记忆 侦查羁押期限 第3讲 补充侦查 ☆难点 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补充侦查第十三课 起诉 第1讲 起诉概述 第2讲 提起公诉的程序 ☆难点 不起诉的种类、适用对象及对不起诉的制约 第3讲 提起自诉的程序168第十四课 刑事审判概述 第1讲 刑事审判的模式 ☆对比淤忆主要审判模式比较 第2讲 刑事审判的原则 ☆难点 刑事审判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第3讲 审级制度 第4讲 审判组织 ☆重点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人民陪审员制度第十五课 第一审程序 第1讲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重点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法庭审判的环节及具体程序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对比记忆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与终结审理的情形 第2讲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难点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第3讲 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 ☆难点 简易程序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第4讲 量刑程序 ☆重点 量刑程序的主要内容 第5讲 判决、裁定和决定第十六课 第二审程序 第1讲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2讲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对比记忆 上诉与抗诉的异同 第3讲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难点 全面审理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 ☆重点 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要求 ☆难点 对上诉、抗诉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第4讲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第5讲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第十七课 死刑复核程序 第1讲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第2讲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十八课 审判监督程序 第1讲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对比记忆 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 第2讲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重点 再审的审理方式第十九课 执行 第1讲 执行概述 ☆对比记忆 各种刑事判决的执行机关 第2讲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第3讲 执行的变更程序 ☆重点 停止执行死刑程序 暂予监外执行 减刑、假释程序 第4讲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第二十课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1讲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第2讲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第3讲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二十一课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1讲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2讲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第3讲 刑事司法协助(略,见本书第二课第13讲)附章:主观题高分突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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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刑事诉讼法》荟集一线辅导名师,融法理、法条、真题三大司考备战元素于一体的教材新革命,突出重难点及高频考点。减轻复习压力,替代高额培训,提升司考备战新境界!就刑事诉讼法考查的知识点来讲,历年试题往往以诉讼程序为核心,辐射及于其他各个知识点。尤其是一审程序和证据制度等,历来是每年司法考试的重头戏,对于一些刑事诉讼中的非典型现象百考不厌。殷实的知识储备、善变的应试技巧、持之以恒的信念将为您的司考成功之路插上腾飞的翅膀。
作者简介
《2012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刑事诉讼法》内容简介:内容简介:司法考试是一种资格考试,考360分和考600分的结果是一样的,成功与否,实质的衡量标准只有一个——“过关”。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有很多,主线只有三条一法理、法条、真题,对此,无论是通过还是未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有切身体会——不通法理、不熟法条、不练真题,司考通关,难!
要做到这三条也绝非易事。“通法理”,司法考试传统教材浩如烟海,看完一遍都难,更不要说读懂读通。“熟法条”,司法考试考纲范围内的法规超过250件,字数超过200万,看过就忘也在情理之中。“练真题”,从2002年算起十届司法考试真题超过3000道,做不完也是很自然的事情。所以,司法考试过关的经验只有一个——抓住三大主线,熟悉考试重点,该记的反复背,该舍弃的大胆舍弃,把精力用在刀刃上,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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