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
出版日期:2007-12
ISBN:9787560942254
作者:易继明 编
页数:275页

章节摘录

  [专题研究:民法法典化]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主要缺陷——写在物权法通过以后  我国刚刚出台物权法,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总体而言,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十分简单,甚至对一些棘手的问题采取了搁置处理的方式。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明显不足就是理论基础模糊不清,制度设计简单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时至今日,除物权法的规定外,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中;至于专门的不动产登记规则,主要有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此外还有各省、市、自治区、各部委以及一些较大城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通知、决定、批复等。总之,由于没有统一的登记机构和统一的登记规则,这就很容易出现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各种登记规则中就难免出现重复、矛盾、不协调等现象,有的规则不仅不够科学,甚至违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试图在我国建立比较完善的登记制度,还要依赖将来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法,这表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一些缺陷还将在经历较长一段时间后才能逐步消除。本文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诸多缺陷,以期对  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所裨益。  一、基础理论模糊不清  物权变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但当我们仔细地去思考其中的法学理论问题时,却意外地发现看似简单的事实背后,其隐含的法律理论却错综复杂。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物权变动往往同时涉及物权和债权两个领域,债权往往是物权发生变动之原因,而物权发生变动往往又是债权履行之结果。我们不难发现物权变动其实并不纯粹地属于物权法的范畴,也不纯粹地属于债权法范畴,而是跨越两大财产法领域而处于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交叉口上。以此为基点,法律对物权变动进行调整的困难就会逐渐明晰:仅仅具有相对性的债权何以最终能够导致具有绝对性的物权得以变动?这个交叉口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各国物权立法分道扬镳的起点。各国往往因为坚持不同的基本理论而导致立法体例中的制度设计相距甚远,而学者间的观点也往往针锋相对,莫衷一是。  我国的物权立法究竟应当采用何种物权变动模式,中国的学术界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首当其冲的是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认识问题。

内容概要

  易继明,男,1968年2月出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私法一般理论方向学科带头人。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在华中科技大学破格晋升教授。兼任《私法》主编、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科技法学年刊》编辑部主编。2005年8月-2006年7月作为高级访问学者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研修。

书籍目录

谢怀栻教授序王利明教授序梁慧星教授序专题研究:民法法典化论我国不动产等级制度中的主要缺陷论文人事保证制度研究自然权利与近代民法学上的权利本位评论民间调解与民法实现编后记法律是一种思维的幸福

作者简介

《私法(第7辑·第2卷)(总第14卷)》一如既往地奉行严格的学术标准和严谨的学术规范,希望为中国法学的发展留下一笔厚重的财富。中国自古以来没有“私法”。人民之间不存在“私法关系”。就连婚姻关系,也是受到传统的(受家长、族长和父母官的管制)。新中国成立以后,仍旧不承认“私法”,把民法作为公法,婚姻方面,虽然提倡“婚姻自由”,但是浑仪登记还是被“组织”、“单位”所控制,所掌握。甚至对民事诉讼,也要讲“无限制干预”。这种情况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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