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法实用手册

出版社:警官教育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7-12
ISBN:9787810278058
页数:1416页

书籍目录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刑法的性质与刑法的适用
刑法制定的目的与根据(第1条)
刑法的任务(第2条)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3条、第4条、第5条)
关于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第6条)
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第7条、第8条、第9条、
第10条、第11条)
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第12条)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关于犯罪(第13条)
关于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第14条)
过失犯罪(第15条)
意外事件(第16条)
刑事责任年龄(第17条)
刑事责任能力(第18条、第19条)
正当防卫(第20条)
紧急避险(第21条)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预备(第22条)
犯罪未遂(第23条)
犯罪中止(第24条)
第三节 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第25条)
犯罪集团及主犯(第26条)
从犯(第27条)
胁从犯(第28条)
教唆犯(第29条)
第四节 单位犯罪
关于单位犯罪(第30条)
罚则(第31条)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主刑和附加刑(第32条、第33条、第34条)
驱逐出境(第35条)
非刑罚处理方法(第36条、第37条)
第二节 管制(第38条、第39条
第40条、第41条)
第三节 拘役(第42条、第43条、第44条)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45条、第46条、第47条)
第五节 死刑(第48条、第49条
第50条、第51条)
第六节 罚金(第52条、第53条)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条、第55条
第56条、第57条、第58条)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条、第60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第61条、第62条
第63条、第64条)
第二节 累犯(第65条、第66条)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条、第68条)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条、第70条、第71条)
第五节 缓刑(第72条、第73条、第74条
第75条、第76条、第77条)
第六节 减刑(第78条、第79条、第80条)
第七节 假释(第81条、第82条、第83条
第84条、第85条、第86条)
第八节 时效(第87条、第88条、第89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要
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关于分裂、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第103条)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罪(第104条)
关于颠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
(第105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7条)
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叛逃罪(第109条)
间谍罪(第110条)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111条)
战时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要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114条、第115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毒罪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毒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于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设备的犯罪
(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19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危害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关于破坏通讯设施的犯罪(第124条)
破坏通讯设施罪
过失破坏通讯设施罪
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以及核材料的犯罪
(第12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关于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犯罪
(第127条)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关于非法持有、私藏出租、出借枪支、弹药的犯罪
(第128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丢失枪支罪(第129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
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第136条)
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概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第149条、
第150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143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146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147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148条)
第二节 走私罪
走私罪概要
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特殊物品的犯罪
(第151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罪
走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第154条)
走私固体废物罪(第155条)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概要
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1条)
清算欺诈罪(第162条)
商业受贿罪(第163条)
商业行贿罪(第164条)
经营同类业务罪(第165条)
为亲友牟取商业利益罪(第166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第167条)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8条)
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169条)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概要
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关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以假币兑换货币的
犯罪(第171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兑换货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变造货币罪(第173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
经营许可证罪(第174条)
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非法吸收存款罪(第176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
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179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他们买卖证券罪(第181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第182条)
(保险工作人员)业务侵占罪、贪污罪
(第183条)
(金融工作人员)商业受贿罪、受贿罪
(第184条)
(金融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第185条)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第186条)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用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7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逃汇罪(第190条)
洗钱罪(第191条)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概要
集资诈骗罪(第192条)
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票据诈骗罪(第194条)
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
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概要
偷税罪(第201条)
抗税罪(第202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非增值税发票的
专用发票罪(第205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6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第208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罪
非法出售非增值税发票的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第209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增值税发票的
专用发票)罪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
增值税发票的专用发票)罪(第210条)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概要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弟214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215条)
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概要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
虚假广告罪(第222条)
串通投标罪(第223条)
合同诈骗罪(第224条)
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强迫交易罪(第226条)
关于有价票证的犯罪(第227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
提供虚假中介证明文件罪 出具中介证明文件
重大失实罪(第229条)
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罪(第230条)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要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强奸罪 奸淫幼女罪(第236条)
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
(第237条)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第238条)
绑架罪(第239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242条)
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强迫劳动罪(第244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
侮辱罪 诽谤罪(第246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出版物罪(第250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1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
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重婚罪(第258条)
破坏军婚罪(第259条)
虐待罪(第260条)
遗弃罪(第261条)
拐骗儿童罪(第262条)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概要
抢劫罪(第263条、第269条)
盗窃罪(第264条、第265条)
诈骗罪(第266条)
抢夺罪(第267条)
聚众哄抢罪(第268条)
侵占他人财物罪(第270条)
业务侵占罪(第271条)
挪用单位资金罪(第272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
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概要
妨害公务罪(第277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
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关于妨害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的犯罪
(第280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
关于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的犯罪
(第282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器材罪(第283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第287条)
干扰无线电通讯罪(第288条)
关于聚众“打砸抢”的犯罪(第289条)
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
(第290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291条)
聚众斗殴罪(第292条)
寻衅滋事罪(第293条)
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第294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条)
违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
示威罪(第297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
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
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300条)
聚众淫乱罪(第301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第302条)
赌博罪(第303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妨害司法罪概要
伪证罪(第305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证据罪
(第306条)
关于妨害作证的犯罪(第307条)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
窝藏、包庇罪(第310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第311条)
窝赃、销赃罪(第312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314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5条)
关于脱逃、劫夺被押解人的犯罪(第316条)
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罪
关于组织越狱、持械劫狱的犯罪(第317条)
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概要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
关于提供假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犯罪
(第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
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
破坏界碑、界桩、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323条)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概要
故意损毁珍贵文物罪 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324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325条)
倒卖文物罪(第326条)
非法出售、赠送馆藏文物罪(第327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
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8条)
关于侵害国有档案的犯罪(第329条)
抢夺国有档案罪 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概要
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罪(第330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事故罪(第331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第332条)
关于非法组织、强迫他人卖血的犯罪
(第333条)
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罪
强迫他人卖血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334条)
医疗事故罪(第335条)
关于非法行医、破坏节育的犯罪(第336条)
非法行医罪
破坏节育罪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第337条)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要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
(第338条)
关于非法处置、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犯罪
(第339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关于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
(第341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狩猎罪
非法占用耕地罪(第342条)
关于非法采矿的犯罪(第343条)
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344条)
关于盗伐、滥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犯罪(第345条)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要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关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
毒赃的犯罪(第349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关于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
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关于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的犯罪
(第353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概要
关于组织、强迫、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
(第358条)
组织、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359条)
传播性病罪 嫖宿幼女罪(第360条)
包庇(卖淫嫖娼)罪(第362条)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概要
关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提供书号
出版淫秽书刊的犯罪(第363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第364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要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368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369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370条)
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罪 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第371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兵罪
(第373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
伪造、变造、买卖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抢夺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第375条)
拒绝、逃避征召罪 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罪
拒绝、逃避服役罪(第376条)
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7条)
扰乱军心罪(第378条)
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罪(第379条)
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0条)
拒绝军事征用罪(第381条)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概要
贪污罪(第382条、第383条、第394条)
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受贿罪(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
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行贿罪(第389条、第390条)
贿赂单位罪(第391条)
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单位行贿罪(第39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395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396条)
第九章 渎职罪
渎职罪概要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徇私枉法罪 枉法裁判罪(第399条)
徇私枉法罪
枉法裁判罪
关于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在押人员脱逃的犯罪
(第400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
在押人员脱逃事故罪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舞弊罪
(第401条)
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滥用公司、证券管理职权罪(第403条)
征税舞弊罪(第404条)
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舞弊罪
(第405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第406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
环境监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408条)
传染病防治责任事故罪(第409条)
滥用土地管理职权罪(第410条)
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商检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第412条)
动植物检疫舞弊罪 检疫失职罪(第413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5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罪
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第416条)
帮助罪犯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舞弊罪(第418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419条)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要
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422条)
自动投降罪(第423条)
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擅离职守、玩忽职守罪(第425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7条)
作战消极罪(第428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29条)
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窃听、刺探、收买、提供
军事秘密罪(第431条)
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
战时自伤罪(第434条)
逃离部队罪(第435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6条)
挪用武器装备罪(第437条)
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抢夺武器装备
军用物资罪(第438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第441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2条)
虐待部属罪(第443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4条)
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5条)
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私放俘虏罪(第447条)
虐待俘虏罪(第448条)
第三编 附录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附录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
的说明
附录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
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草
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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