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类学的困境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13-12
ISBN:9787100102148
作者:王伟臣
页数:334页

内容概要

王伟臣,男,1982年生,山东枣庄人。法学博士,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与他人合著有《法律移植论》、《探寻法律成长的足迹》2部,在《法学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参与国家社科基金等省部级课题2项。主要研究领域为比较法、法律文化。

书籍目录

导论
一、书名释义
二、本书的结构安排
第一章 为何争论
第一节 为何出现于英美
一、作为“他者”的殖民地
二、殖民巨头的资助
三、殖民统治的需要与田野调查
第二节 为何是20世纪50年代
一、重要作品的简要回顾
二、20世纪50年代的知识背景
第三节 为何是格卢克曼和博安南
一、博安南为何要反思
二、博安南为何批评格卢克曼
三、争论的开始:蓄谋、意外还是仓促
第二章 争论什么
第一节 解读方法与顺序
一、解读方法
二、解读顺序
第二节 法律民族志
一、格卢克曼:《司法程序》(1955年)
二、博安南:《正义审判》(1957年)
第三节 针对性著述
一、博安南:“人类学的理论”(1959年)
二、格卢克曼:“巴罗策法学的专业词汇”(1959年)
三、格卢克曼:“非洲法学”(1961年)
四、格卢克曼:“非洲自然正义”(1964年)
五、格卢克曼:《巴罗策的法学观念》(1965年)
六、格卢克曼:“分散社会法律中的理性与责任”(1965年)
七、格卢克曼:《部落社会的政治、法律和仪式》(1965年)
八、博安南:“法律的不同领域”(1965年)
九、格卢克曼:《司法程序》(第二版,1967年)
十、博安南:“书评:巴罗策的法学观念”(1967年)
十一、博安南:“法律和法律制度”(1968年)
十二、博安南:《正义审判》(第二版,1968年)
第四节 奥地利会议
一、格卢克曼:“部落法比较研究中的概念”(1969年)
二、博安南:“法律人类学的民族志与比较”(1969年)
第五节 再版与反思
一、格卢克曼:《巴罗策的法学观念》(第二版,1972年)
二、格卢克曼:《司法程序》(第三版,1973年)
三、博安南:“关于《正义与审判》出版以来的一些思考”(1980年)
四、博安南:《正义审判》(第三版,1989年)
第三章 为何结束
第一节 结束的时间和标志
一、结束的时间:1969年
二、结束的标志:过程论转向
第二节 陷入僵局与范武转移
一、陷入僵局
二、范式转移
第三节 “法学家派”和“非法学家派”
一、问题缘起
二、追根溯源
三、何为学派
第四章 什么困境
第一节 认识论困境
一、怎样理解他者的法律
二、定位:认识论之回顾
三、对比:宗教人类学引发的合理性之争
第二节 方法论困境
一、怎样表达他者的法律
二、定位:方法论之梳理
三、对比:经济人类学的实质与形式之争
第三节 学科身份困境
一、交叉还是分支
二、定位:人类学与法学之关系
三、对比:荷兰的法律人类学
第五章 本体论的反思与困境
一、打破西方法律的高等性
二、人类学促成的反思
三、永远无法摆脱自我
参考文献
后记

作者简介

1955年,英国人类学家格卢克曼在他的首部法律民族志中认为,非洲本土习惯法与西方法律相比共性大于差异。但是美国人类学家博安南却提出相反观点,认为非洲习惯法与英美法相比存在着较大差异。所以他强调要从当地人的视角来理解当地人的法律,主张放弃英美法律范畴,大量使用当地人自用的术语。因而双方为此进行了长达几十年的激烈争论。
双方争论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同地域和民族是否具有相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能否使用西方的法律范畴比如概念、原则、体系、法学理论来描述和分析非西方的法律制度?能否对不同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使用何种语言进行比较?使用西方法律范畴进行研究,能否体现出当地法律的特殊性?这些问题正是法律人类学一个世纪以来不断面对、至今仍未解决的困境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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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编者按:上学期代课让学生们交论文,有个同学竟然出乎意料地写了我的书评,当然更意外的是其评论颇为到位,对于一个大三的学生而言实属难得,遂在其授权之下发布于此,一为鼓励和感谢,二则以飨读者。我们是否可以研究法律人类学?乍一看,这是一个很没道理的问题,原因很简单:它的答案过于明显:我们当然可以研究,我们的问题只是在于如何研究。那我们不妨将这个问题作为开端来重新审视:为什么“如何研究”会成为一个问题。通常我们说那是因为我们如果采取了不当的方式来研究,我们可能就不能准确、客观地得到我们想要的答案。那么下一个问题就产生了:究竟什么是准确和客观呢?准确、客观能够在哪些方面帮助我们呢?德里达就曾经深深地怀疑我们对于某物“客观、准确”的描述,而转而去强调事物的差异,,我们之间间隔的距离也导致了理解的偏差。究竟为什么我们竟然可以了解甚至已经上千年以前的历史呢?以上的种种困难在我们研究过程中,甚至是在研究之前就长久地困扰着我们。西方学术上具有追求理性、客观的传统,在这个基础上西方人将对事物客观、完整的描述看作是正确的描述,而并不关心“他者”的世界,当代随着反理性主义的兴盛,西方学界在指责西方长期对他者的无视与压迫上做了很多的工作。而一个学科的发展似乎与这样的攻击无缘,人类学研究者自马林诺夫斯基起便怀着很大的热情,投身进入研究对象的区域内,对该对象进行研究,这样的学术研究也难逃反理性主义的清算。人类学有诸多分支,法律人类学是其中一门新兴学科,以人类学研究为方法来看待被研究对象的法律制度。而《困境》一书详细地向我们展现了格卢克曼与博安南在法律人类学研究中的纷争。根据作者的描述,他们争论的内容大致也就是能否使用西方法学的系统来进行法律人类学研究。这本书的第二章也就是“争论什么”是作者篇幅最长、叙述最为详尽的一部分;从篇幅上就可以判断出这部分内容在整本书中的重要地位。在第二章中,作者以时间为序,结合不断地对之前已有内容的回顾,详细比较了18篇文献,以勾连出博格之争的主线与其中的变化。而这18篇文章本来就是博格之争中的重要文献,将其提出来编在一起再加上作者对二者的各个时期的观点的评述就构成了这一章的行文逻辑。作者按照时间顺序对博格之争的文献进行排序,本来就是一件很有趣的事,因为在这样做了以后,博格之争这一对立局面被转换成了你来我往的棋局,或者是两个武林高手的较量,而作者在第二章结尾处也表明,这是一盘没有下完的棋局,随着格卢克曼的逝世,博安南宣告自己的胜利而在表面上告一段落。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这是学术上的论战,格卢克曼的去世当然不能代表博安南的胜利,博安南即使因为格卢克曼无法再次站出来为自己申辩而宣告自己的胜利,也会有旁人站在格卢克曼的立场上为格卢克曼说话。遗憾的是,这场论战在格卢克曼去世后已经成为了过往,而今的法律人类学因为其困境而变得越来越衰败。总的说来,这场论战的导火索是格卢克曼的《司法制度》一书,在这本书中,格卢克曼使用了西方术语,如“理性人标准”来对他研究的非洲部落进行描述,希望寻找出当地的“法律制度”(如果有的话)与西方法律的相同点。理性人在所有发达法律体系中都被视为一个核心问题,但从来都没有人注意过它是否同样存在于较为简单的法律体系中,我在洛兹和祖鲁的经历使我可以斗胆宣称,在这些法律体系中“理性人”具有同等的重要意义。 为什么要找出这些相同点呢?有两点原因,格卢克曼曾经作为学生学习过并且具有相当的法学背景,这样的“法学背景”所指的当然是以罗马法和荷兰法为源头的那一类法学训练。实际上,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它的发端也正是在罗马,格卢克曼认为如果想弄清研究对象地区的法律问题,就必须联系到具体法学学科的知识。对于这一种点,就涉及到另一个原因。伴随着西方的整个学术思想的发展(尤其是哲学作为带头人的发展),人们对西方人的主体地位变得越来越怀疑,这里面也包括格卢克曼。格卢克曼认为将西方人认为是绝对的主体是错误的,因为西方人与别的人(哪怕是非洲部落原住民都没有本质区别,出于这一点,他号称自己是一个种族平等主义者,也就是说,西方有的其实他所调查的地区也有,西方并没有以前所想象的种种特殊性,所有的西方的特殊性都是人们建构起来的。爱德华•萨义德在其《东方学》中也采用了类似的方式来说明西方对东方的建构与输出的话语权力。他们都认为,西方对于东方(以及其他的地区)的压迫都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的,西方将自身的话语用于隔离可能对自己产生影响的他者,而后又将自己建立与一个崇高的位置上尝试去教化、去消灭他者。所以,一切问题的发生都在于不平等。博安南则不同。我们从他对格卢克曼的攻击策略也可以看出来,他一开始并不是想批评格卢克曼,而只是想批评(像格卢克曼一样)用西方的术语、研究体系加在他者身上,对他者文化、制度进行分析的行为。博安南的观点在某些方面与格卢克曼其实是一致的,比如他也不承认西方与其他文明相比在社会发展上“更进步”,而他每次批评格卢克曼的地方也就无一例外地集中在,他认为欧洲无论是荷兰法还是罗马法,以及之后衍生的一切法学理论都不能用于对于研究地制度的研究,因为巴罗策人、提夫人是否具有法律都还要仔细地讨论。在博安南看来,法律有民俗与分析体系之分,其中的分析体系就是指我们所讲的西方法律体系。列维•施特劳斯也讲,在人类学研究中,学者经常犯的一个错误就是将世界上的所有文明都理解为同宗同源的,在这个假设下,学者们致力于消灭各个文明之间的特异性,这也正是格卢克曼所做的工作。博格之争由博安南对格卢克曼的评论所产生。在这场论战中,因为格卢克曼的反击,以及面临的困境越来越复杂,博安南也曾经犯过一些错误,比如有人说他的民俗、分析的两分法也难以逃脱被清算的命运,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整场论战中,博安南的位置相对固定,他立于理论本身,从一个角度深入地阐述自己的观点、批评格卢克曼的错误;而格卢克曼则看起来应接不暇,一方面他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捍卫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他要腾出手来逐条反驳博安南的批评。这些反驳看上去五花八门,有的是对博安南反驳提出的挑战,有的是对博安南的研究提出的批评,还有的按照《法律人类学的困境》作者指出的,格卢克曼甚至没有搞清楚他们争论的核心在何处。格卢克曼“尽管不同意博安南的观点,但似乎接受了博安南关于民俗和分析的划分,使得博格之争长时间都纠缠于这个伪问题” ,或许是想从博安南的角度说明博安南的理论是有缺陷的,不过,这也同时表明了在这场论战中博安南的主导地位。博安南关于格卢克曼的批评尽管也有其不当之处,例如前文所提到的他使用了两分的方法来反对西方长时间以来都无法克服的理论研究陷阱,也就是德里达所强调的“逻各斯中心主义”,但毕竟在这一点上他与格卢克曼达成了共识。博安南与法国解构主义学派虽然都擅长对文本间差异的分析,他们之间的不同点在于博安南认为还是有一套方法可以用来对人类学进行研究。这样的研究方法就是“描述”。不少理论家已经发现,西方文明的两个起源(希腊文明与希伯来文明)对于人类五感的寄托并不相同。希伯来文明所强调的“听”正是一种对他者话语的尊重,既然博安南反对格卢克曼的地方在于格卢克曼对当地术语的误用,那么当地术语的功能说到底也是在描述一件事物,如果只能以西方人的语言来进行写作,那么就只好将一些难以理解的词语进行音译,而后对音译进行解释。对于中国古代法制史,我们不能全盘以今天的语言进行研究,但是既然研究必须立足在今天的语言上,我们就应该避免去使用那些只有当代人才能理解的术语(更不要说这些术语中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西方和日本),而是要通过描述的方法来进行研究。正如列维纳斯所说,(通过抛弃旧概念)“可以排除以往哲学把‘他者‘吸收进’同一‘的传统,让‘他者’保持距离”。什么是研究中的距离呢?笔者认为音译在这类研究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博安南在自己的文章中为这一类研究提供了实例,他为了方便欧洲读者,在他的《正义审判》中他建立了一个“提夫术语词汇表”,“将aibo译为‘过失’,将bum译为‘宣誓’•••”但是在遇到难以翻译的术语时,他使用了音译,例如将“tar”不予翻译。这样就起到了让当地的人自己来为自己言说的目的,而不是用西方人的说法来替他们言说。但是,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在这里,这个过程并没有结束,无论是格卢克曼也好,博安南也罢,他们的作品最后都要回归于西方的读者,所以当然需要采用西方人才能理解的表述,到了这里,其实我们已经承认,真正像博安南早期所说的那样真正原初、真正真实的属于提夫人的表述是无法循迹的,我们只有用自己的话语才能表述一件事情。除了一种不成熟的解决方案,博安南给我们提供的是一种思维方式,将自己的文化与研究的文化结合起来进行表述,尊重他者的话语,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对他者文化的恰当理解,这也正是我们研究的目的。从这一点上看来,我们对法律人类学的研究也不是不可能的,而是一种使用我们的眼睛来“看”的方式,而不是通过我们的头脑来“想”的方式。随着后现代理论的深入,人类学这样的学科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都遭到了越来越多的怀疑,面对着这种责难,法律人类学研究曾经偏离过它最初的实用主义目的,出现的博格之争就是最明显的例证,跟着《困境》的思路,我们会更深入地认识到,博格之争的核心其实是本体论上的争议。这一点作者也在第五章予以了说明,可惜的是该章除了分析的篇幅不足,而且在有的问题上交代也不甚明晰,例如“诚然,如萨特所说,自我与他者是一种平等的本体论关系。但人类学面对的他者并不是‘相对的他者’,而是列维纳斯所谓的‘彻底的他者’。”将萨特与列维纳斯的“他者”放在一起来说,甚至让这两种观点互相交织在一起,这仿佛行不通,因为萨特与列维纳斯虽然都强调“他者”,但是两者的理论旨趣有着鲜明的区别,萨特是在“他人是地狱”的情况下来谈论他者,而列维纳斯却旨在建立一套关于他者的伦理学,因此依然要反对萨特的此种“同一”倾向。那么,法律人类学的目的与其意义何在?与萨特一样,科耶夫-黑格尔式的对他者的解读也同样是列维纳斯批评的对象,因为在这种视角下,对他者的研究最终都会回到自我本身,正如弗朗西斯•斯奈德所指出的“与社会学和经济学一样,人类学这门学科以西方的科学概念为基础,是欧美历史中特殊的经济和政治过程的产物。尽管人类学的实践者经常声称其是对人类整体性研究,但是他们经常无法想象出,除了基于自身的历史和文化经验之外,社会过程和法律形式还有什么方式。”如果是这样,那么“法律人类学为我们理解法律,提供了另一种思考方式”到底意义何在?

精彩短评 (总计3条)

  •     第一本法律学术书。前两章各种人名书名专业术语,读得磕磕绊绊,后面就读得挺起劲了。写博士论文真辛苦,学术知识博大精深,态度还得要严谨细致。不过即便是写学术论文,也还是掩盖不了老师的活泼,哈。
  •     献丑了。
  •     让国内大多数人类学博士汗颜的一本书。其实法律人类学本质上还是阐释人类学。但和经济人类学那个类比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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