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犯罪学之比较研究

出版社:王牧、 张凌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1-08出版)
出版日期:2011-8
ISBN:9787510205026
页数:335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中国对精神障碍者实施保安处分的场所都是专门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均须符合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卫生技术人员准人条件的规定,经过严格的考核选聘。所需经费均由政府财政支付。设施的建筑结构、功能符合公安部、卫生部、建设部制定的有关精神病监管院的建设标准设计、建设。具体诊疗措施均按照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制定的有关精神疾病诊疗规范实施。为了避免误诊误治以及对已经康复的精神障碍者长期留院治疗,北京市、上海市等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中,均予以规定了明确具体的办法。如:《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32条规定:“对公安机关送来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当由二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对其进行诊断。经诊断认为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医疗机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将精神疾病患者接回交给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诊断认为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公安机关通知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对无法通知到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近亲属的或者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住院手续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办理,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经二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诊断,认为精神疾病患者可以出院的,由公安机关通知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出院手续。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出院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办理,将其交给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该条例第27条、第28条还规定,“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申请诊断复核。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诊断复核。诊断复核结论应当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做出。对经诊断复核未能确诊或者对诊断复核结论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会诊。”“与精神疾病患者有人身或者财产利害关系的医师,不得为其进行诊断、诊断复核、会诊和治疗。对精神疾病进行诊断的医师,不得为同一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诊断复核和会诊。”

书籍目录

序言第一部 中日精神障碍者危害行为预防与对策精神障碍与保安处分中国精神障碍与保安处分概述论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精神障碍与责任能力精神病罪犯狱内安全事件的防范对策日本触法精神障碍者处遇制度——以刑事设施中的处遇为中心精神障碍者危险行为(犯罪行为)的预防对策——医疗观察制度下心神丧失者的处遇精神障碍者危害行为的规制与预防第二部 中日交通违法犯罪预防与对策信赖的原则——经济发展过程中道路交通新秩序的司法实务的历史性意义日本交通警察的现状和课题我国惩治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政策中国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确立的主要制度及其与刑事责任制度的链接交通监管的刑事法与行政法的交互控制对刑法犯中交通犯罪的处理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之定性研究——韩正连故意杀人案对交通犯罪人的处遇——矫正与保护交通肇事逃逸之我见第三部 中日少年法制度之比较日本“非行少年”法律对策制度非行少年法律对策体系的现状和课题晚近未成年人犯罪统计数据研究——结合现行刑事立法、司法问题的分析警察查处非行和帮教非行少年的现状中国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少年保护事件的调查、审判与保护处分的现状中国的少年犯罪立法述评第四部 中日毒品犯罪的现状与对策毒品犯罪的法律对策研究毒品犯罪与刑事责任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与司法对策取缔毒品犯罪的现状和课题新中国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毒品自身使用犯之处遇的现状和方向性日本刑事设施内对毒品犯罪人的改善指导——以毒品依赖康复方案为中心海南毒品犯罪的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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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犯罪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日犯罪学之比较研究(1-4)》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中日犯罪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日犯罪学之比较研究(1-4)》(作者王牧、张凌)收录了中日犯罪学学术研讨会(第1-4届)30余篇论文,是近年来中国犯罪学学会与日本犯罪学学者进行学术交流的主要成果。
《中日犯罪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日犯罪学之比较研究(1-4)》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中日犯罪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日犯罪学之比较研究(1-4)》包括第一部中日精神障碍者危害行为预防与对策、第二部中日交通违法犯罪预防与对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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