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生教育判例研究丛书

出版社:李仁玉、 董彪 法律出版社 (2013-05出版)
出版日期:2013-5
ISBN:9787511846600
页数:322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理应遵循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方式排除其适用。因此,当要约的内容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时,缔约义务人同样有权拒绝缔约。例如,乘客携带猫、犬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司乘人员有权拒绝其搭乘请求。 2.要约超出受要约人的服务范围、服务能力、服务时间或服务区域。 要约须在受要约人的服务范围、服务能力、服务时间和服务区域内被提出,否则受要约人可拒绝提供服务。此时的拒绝行为因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非难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由此可知,供电营业机构对不属于其供电营业区内的缔约请求可予以拒绝。 值得强调的是,强制缔约义务人对其服务范围、服务能力、服务时间或服务区域预先进行告知及说明,可能会被其当作规避承担强制缔约义务的工具。因此,可适用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其中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条款无效,敦促强制缔约义务八及日寸履行缔约义务。 3.当事人具有缔约的可选择性。 有学者认为,若当事人有选择其他缔约相对人完成交易的条件,则缔约义务人拒绝缔约的行为不会使其利益受损,那么,在此种情形下,该缔约义务人有权拒绝对方的缔约请求。不仅如此,学者还以德国面包师拒绝出售面包的案例为支撑,主张“当事人具有可以期待的选择可能性”时,构成对强制缔约的抗辩。 我们认为,若当事人具有缔约的可选择性,则意味着受要约人提供的服务不具有不可替代性,那么该受要约人不能作为强制缔约义务的承担主体。换言之,该事由不能作为缔约义务人拒绝缔约的抗辩理由,而是不适用强制缔约法律制度的具体情形之一。而强制缔约义务的抗辩理由不同于强制缔约适用的除外情形,后者的内涵和外延要广于前者,且各自的功能和目的亦有不。

内容概要

李仁玉,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出版专著《契约观念与秩序创新》、《比较侵权法》、《市场与契约化》、《合同效力研究》等。董彪,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出版专著《保险法判例与制度研究》、《保险法判例新解》、《保险纠纷处理》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判例与制度研究 专题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订立判例与制度研究 专题二:要约与承诺 专题三:合同的形式 专题四:合同的内容 专题五:格式条款 专题六:强制缔约 专题七: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章合同效力判例与制度研究 专题八:合同生效要件 专题九:效力未定的合同 专题十:无效合同 专题十一:可撤销合同 第四章合同履行判例与制度研究 专题十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专题十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专题十四:债权人代位权 第五章合同变更和解除判例与制度研究 专题十五:债权转让 专题十六:债务承担 专题十七:合同解除 第六章违约责任判例与制度研究 专题十八: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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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判例与制度研究》是法学研究生教育判例研究丛书。

作者简介

《法学研究生教育判例研究丛书:合同法判例与制度研究》内容简介:为了实现契约法制的追求目标,除了在制度层而不断完善相关规定,在司法层面不断完善司法体制,还应对合问判例进行系统研究。“理沦是灰色的,生活之树是常青的”,每一合同案例无不是现实生活的写照,无不反映出当事人双方的地位、财力乃至性格,以及我国现实的经济环境和司法环境。因此,对合同判例的研究无论是对研究者而言,还是对学习者而言,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不仅是抽象的,而且是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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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这书的判例和讲解基本上是脱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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