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显然低於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表达自由的保护,即使是普通不具新闻价值的人、即使该私人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当其与言论与表达的自由发生冲突时,法院在利益衡量情形下,仍是偏向言论自由表达的价值抉择,毕竟这属於宪法权利,与私权保护有所差异。当私人提出隐私权诉讼时,必须证明其隐私价值的保护高於媒体或他人的言论自由。因此,为绕开此严格举证责任,辩护律师多另辟蹊径以避免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上对决,例如改以偷窥、侵入、误导等方式。即使如此,法院也不一定支持。就此角度看2010年1月21日 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COMMISSION 一案,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即使是用来打击政治对手荒谬虚假的政治宣传影片,仍判决支持政治团体的言论自由保护大於对Hillary Clinton 个人隐私的保护,也不为奇了。本书出现一个美国保险制度中独到的特色,就是家庭户长保险,也包含因"过失"导致他人伤害的支出。因此使得在诉讼上,许多辩护律师率尔改变诉的内容以便提出高额的侵权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由於败诉支出改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双方和解机会也就大增。这麽一来也迫使保险公司对其保户限制了最高赔偿额度,并加重一般人的在这类保险上的费用。挺有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