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统编教材

出版社:张保生、王进喜、张中、 吴丹红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3-04出版)
出版日期:2013-3
ISBN:9787040368123
页数:491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案例5—1—01] 在某案件中,律师查阅案件相关证据时,将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讯问时所作的7次笔录与侦查卷中的9张《提押证》对比后发现,仅有2010年8月8日的提押时间与讯问笔录时间相吻合,其余讯问笔录的取得与《提押证》显示的提押时间有明显出入,或者只有提押记录、没有讯问笔录。办案人员没能合理地解释为何出现这么多提押时间与讯问笔录不吻合的情形。因此律师提出证据取得程序不合法,由于来源不合法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因而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英国是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录音录像的国家。英国从1994年开始,要求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同步录音。从1999年开始,进一步要求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同步录像。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2月发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7年3月《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11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就讯问犯罪嫌疑人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录音录像制度。“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不仅是指对每次讯问应当进行全称录音录像,还指对每一次讯问过程都要进行录音录像。 [案例5—1—02] 在某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自称遭到刑讯逼供,公诉人认为庭前证据交换时,当庭播放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已经表明,被告人是在未受到胁迫状态下如实交代的,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但辩护律师认为,该案中有20多份对被告人做的讯问笔录,侦查机关仅提供了其中5份录像,不足以说明侦查机关未对被告人刑讯逼供。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般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动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状况很复杂。有的愿意坦白交代,争取从宽处理;有的意图推卸责任,避重就轻;还有的思想斗争很激烈,处在矛盾的状态,既有坦白交代的愿望,又有蒙混过关的幻想。由于动机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也就不同。因此,要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出于什么动机作出供认和进行辩解的。即使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供认的情况下,仍然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的动机,以及是否全部真实地交代了罪行。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主动交代,但避重就轻,意图逃避惩罚。

内容概要

张保生,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诉讼法协会会员,国际证据科学协会副主席。1999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英国肯特大学法学院三个月访问学者;2002年,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一年访问学者;2007年,德国佛莱堡大学法学院一个月访问学者;2011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三个月访问学者。主要著作:《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主编),《证据法学》(主编),《中国证据法治发展报告》(合作主编)。主要译作:《世界贸易宪法》(合译),《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合译),《证据分析》(合译)。主要论文:《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证据规则的价值基础和理论体系》;《推定是证明过程的中断》,《审判职能、说服责任与“案结事了”》,《证据制度建设是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等。 王进喜,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国际诉讼法协会会员,国际证据科学协会执委。2002—2003年,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美国富布莱特项目研修学者;2010年9月—2011年6月,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主要著作:《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条解》、《刑事证人证言论》、《法律伦理的50堂课》、《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理论与实践》等。主要译作:《论律师的流动管理》(合译)、《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2004)》、《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合译)等。 张中,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教授,法学博士,社会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硕士研究生导师。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国际证据科学协会执委。主要研究方向为证据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主要著作:《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刑事诉讼关系的社会学分析》、《正当法律程序研究》(合著)、《证据理论与科学》(合作主编)。主要译作:《品性证据》。主要论文:《论科学证据的证明力》、《论经验法则的认识误区与实践困境》、《证据法学哲理化初论》、《无证据,不事实》等。 吴丹红,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教授,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于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出站。2006年“台湾中研院”访问学者。主要著作:《特免权制度研究》、《法律的侧面》、《证人制度研究》(合著),《中国刑事名案程序与证据问题研究》(副主编)。主要译作:《娃娃屋谋杀案》、《让证据说话》、《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合译)。参著《简明证据法学》、《证据法学研究》等十佘部,在《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期刊发表论文八十余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等4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证据导论 第一节事实与证据004 一、事实概念及其怜陸004 二、证据概念 三、事实与证据的关系 第二节证据属性 一、相关性 二、可采性或证据能力 三、证明力028 第三节证据类型038 一、证据种类039 二、证据分类044 三、关于证据类型的反思047 第二章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体系 第一节证据法的认识论基础054 一、认识论是关于认识的哲学反思054 二、诉讼活动中认识主体的角色055 三、控辩审三方在诉讼中的互动058 四、事实认定是一个能动建构过程059 第二节证据法的价值论基础067 一、价值论概述067 二、证据法的价值准则070 三、证据法的四人价值支柱073 第三节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085 一、证据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方法085 二、证据裁判原则086 三、直接言词原则089 第四节证据法及其理论体系093 一、证据法的特征094 二、证据法的理论体系098 第三章证据开示 第一节证据开示概述108 一、证据开示的概念109 二、证据开示的意义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118 一、证据开示的案件范围119 二、控诉方的证据开示121 三、辩护方的证据开示127 四、证据开示笔录129 五、不履行证据开示义务的后果129 六、法官在证据开示中的地位与作用131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开示136 一、证据开示的案件范围137 二、证据开示范围及其限制138 三、证据开示的程序启动140 四、证据开示方式143 五、证据开示的次数146 六、逾期举证及其处理146 七、新证据的问题148 第四章展示性证据的出示 第一节证据出示156 一、物证的出示157 二、书证的出示160 三、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的出示163 四、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的出示164 五、示意证据的出示165 第二节辨认和鉴真169 一、辨认和鉴真的一般要求169 二、物证、书证的辨认或鉴真173 三、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的辨认或鉴真178 四、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的辨认或鉴真179 五、示意证据的辨认或鉴真183 六、自我鉴真186 第三节鉴定191 一、鉴定概述191 二、鉴定人195 三、鉴定意见198 四、鉴定程序与规则199 五、专家辅助人207 …… 第五章言词证据的提出 第六章证据排除及其例外 第七章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第八章证明过程 第九章推定与司法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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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统编教材:证据法学》主要适用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统编教材:证据法学》对于法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从事证据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教师以及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也有裨益。

作者简介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统编教材:证据法学》共九章,分为五个板块。第一板块即前两章为理论篇。第一章以事实为证据法学的逻辑起点,论述了事实三性即真实性、经验性和可陈述性,证据三性即相关性、可采性和证明力,事实与证据的关系及证据类型。第二章考察了证据法的认识论和价值论基础,二者之统一决定了证据法具有促进事实真相发现即“求真”与维护普遍社会价值即“求善”的双重功能。证据法是以相关性为一条逻辑主线,证明责任和标准为两个证明端口,举证、质证和认证为事实认定三个阶段,准确、公正、和谐与效率为四大价值支柱,而构成的理论体系。第二板块即第三章,对证据开示的特征、意义、效力以及刑事与民事诉讼证据开示的区别作了分析。证据开示是对抗式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第三板块由第四、五章组成,可称举证姊妹篇,分别论述了展示性证据和言词证据的举证方法。第四章论述了物证、书证等证据的出示、辨认、鉴真和鉴定。第五章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作证特免权作了论述。证人证言是言词证据的主要形式,以询问和回答的方式提供证言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第四板块是第六章,系统论述了作为证据法典型内容的证据排除规则,包括非法证据、传闻证据、意见证据、品性证据等排除规则。第五板块即第七章至第九章为证明和认证篇。第七章论述了证明责任与标准。证明责任被称为“诉讼的脊梁”,它是提出事实主张和证据的责任,又包含着说服责任和不利后果的承担责任,是权利、义务、责任和后果的统一体。证明标准既是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也是事实认定者作出裁判所需被说服的程度。第八章论述了证明主体和对象,法院取证和证据保全,以及质证和认证的方法。第九章将推定和司法认知作为认证方法分别作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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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内容上还可以,好处是刑诉法修订后才出的,可以多用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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