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适用与实例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2
ISBN:9787511845849
页数:237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应用实例 实例一 吴某,在某国有大型企业担任中级管理岗位,业务精通,对工作一丝不苟。由于吴某工作作风强硬,同时性格耿直,因此对于公司中的一些做法经常直言不讳地提出意见。导致公司高层虽然理解吴某的用心,但是对于吴某还是比较不满,认为其不顾大局,破坏公司安定团结的环境。眼看在公司无法实现其抱负,吴某与另外一家民营公司谈妥了人职条件,即跳槽到这家公司当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为了让入职新公司不存在障碍,吴某没有和新公司提出自己还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2月1日,吴某与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吴某担任公司副总,月薪30000元,年终奖金则按照工作业绩确定。吴某到了新公司之后,就开始大刀阔斧地干了起来,但是很快吴某就发现,公司中层的许多经理都是公司老板的亲戚或者朋友,这些人把持着重要岗位,但是却没有相应的办事能力,公司许多有能力的员工虽然表现很好,却得不到任用。吴某想提升这些员工,但是没有老板的支持,竟然无法实现。正在吴某一筹莫展之际,没想到自己的工资还出现了问题,吴某发现公司每个月发给自己的工资只有25000元,吴某向公司提出,被告知公司规定进人公司工作前三个月必须扣除工资5000元,待工作满1年之后再发给吴某。吴某虽然无奈,但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还是拼命工作,并不断向公司老板提供建议,要求改进公司的管理模式。没想到刚刚入职3个月,吴某突然收到了公司的解聘书,公司提出王某不符合聘用条件、未向公司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吴某才知道原来是公司的一位经理无意间得知了吴某与原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正好对吴某的“改革”措施非常不满,就借机向老板告了“黑状”。吴某见在公司已经无法实现自己的抱负了,于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支付拖欠的部分工资。公司却提出吴某欺诈在先,劳动合同本身就没有生效,因此公司无需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 于是,吴某只好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吴某在没有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构成了欺诈,因此劳动合同无效,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对于吴某的工资,属于双方的约定,而且已经履行了三个月,同时公司未支付的5000元也属于吴某工资的一部分。因此判定公司支付吴某15000元。

书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九条【试用期】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加班】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条件】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 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第七十八条【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七条【过渡性条款】 第九十八条【施行时间】 附录一劳动合同常用法规规章、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 集体合同规定(2004.1.20)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12.3)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5.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16)(2008.12.16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8.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9.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1.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7.6) 附录二实用流程图表 解除劳动合同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 劳动争议调解流程图 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图 劳动争议诉讼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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