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希特的法权哲学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8
ISBN:9787500489009
作者:张东辉
页数:286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具体地说包括宪法和刑法;私法则一般涉及个人之间的法权关系。但是,罗马法学家的主要兴趣在于私法领域,也正是私法赋予了罗马法以最重要的意义。在康德的“私法”部分,他大致按照盖尤斯《法学阶梯》的“三分法”,即所有的法律都涉及物、人和诉讼三方面,从物权、人身权、继承权和契约等方面作了论述;在“公法”部分,他除了阐述国家法,即宪法和刑法之外,还补充了国际法和国际公民法的内容。在体系方面,康德同样认为,法权理论是从理性引申出来的一个体系;但是,由于法权概念不仅是一个纯粹的理性概念,而且还是一个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的经验概念,因此,法权学说并不是一个真正完备的体系,而是一种不断接近体系的理论,这样,在这个不成其为体系的理论中出现的概念,就不是通过严格的演绎证明得出的,而只是一种个别的列举。他在前言中这样交代:“现在,法权学说作为道德学说的第一部分,是要求从理性中引申出来的一个体系,我们可以把这个体系称为法权形而上学。但是,既然法权概念是一个纯粹的、却又建立在实践(在经验中发生的事例上的运用)基础上的概念,因而一种法权的形而上学体系在其划分上也必须考虑那些事例在经验中的多样性,以便作出完备的划分(这对于建立一个理性的体系来说是绝对必要的要求);但对经验事物进行完备的划分是不可能的,在人们试图这样做时(至少为了接近这种完备性),这样的概念并不能作为组成部分进入形而上学的体系,而是只能作为范例进入它的注释。所以,对于道德形而上学第一部分唯一恰当的表述就是法权形而上学原理,因为经验事例的运用只是接近形而上学的体系,而不是这个体系本身。”①《自然法权基础》恰好体现了费希特对康德先验哲学的系统化和彻底化,演绎取代了列举,自我设定了非我,先天概念在他这里君临天下,一统四方。诚如黑格尔所言:“康德哲学中缺乏思想性和一贯性的地方使得他的整个体系缺乏思辨的统一性,这个缺点为费希特所克服了。……费希特哲学的最大优点和重要之点,在于指出了哲学必须是从最高原则出发,从必然性推演出一切规定的科学。”②这一特点后来被黑格尔发扬光大,最终发展出作为思辨逻辑的形而上学体系。 关于《自然法权基础》的整体结构,费希特指出,法权哲学是一门实践哲学;因此其课题与理论哲学的课题正好相反,它不是从客观过渡到主观,而是从主观过渡到客观,具体地说就是要从作为主客统一体的自我中推演出一个由法权规律支配的感性世界,或合乎理性的法治社会。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费希特青年时期的法权思想 第一节 《向欧洲各国君主索回他们迄今压制的思想自由》中的法权思想 一思想自由的权利不可让渡 二君主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三暴力革命还是逐步改良 第二节《纠正公众对于法国革命的评论》中的法权思想 一人民有权修改宪法 二劳动是所有权的来源 三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 四道德统辖法权 第二章费希特耶拿时期的法权思想 第一节法权概念的演绎 第二节法权概念适用性的演绎 第三节法权概念的系统运用 一原始权利 二强制法 三国家法 第三章费希特柏林时期的法权思想 第一节法权关系 一法权概念的条件 二法权概念的实现 三国家权力的形成 第二节财产契约 一一般契约 二财产契约的分析 三财产契约在国家中的运用 第三节国家公民契约 一刑法 二宪法 第四节国家理论 一三种国家形态  二理性王国的建立 三国家的自我扬弃 第四章 费希特法权哲学的地位与意义 第一节费希特法权哲学在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地位 一康德与费希特 二费希特与谢林 三费希特与黑格尔 第二节费希特法权哲学的当代启示 一先验原则与社会实践的结合 二 “承认理论”的知识学论证 三法权与道德的关系 四社会理论的社会主义萌芽 参考文献 后记

编辑推荐

《费希特的法权哲学》是张东辉学友在做谢地坤教授的博士生的时候(2006——2009)完成的学位论文,并且正像谢地坤著《费希特的宗教哲学》(北京1993年)纳入了费希特课题组的研究项目一样,也纳入了这个项目。

作者简介

《费希特的法权哲学》为费希特研究丛书的一本。本文将费希特法权哲学思想分为青年时期、耶拿时期和柏林时期三个阶段全面系统地进行了阐述。这三个阶段的法权思想既有承前启后、逻辑连贯的统一性,也有明显的、甚至根本的转变,这种思想的延续与变化既是费希特深受康德哲学的影响所致,也是费希特知识学本身的初步形成与不断演变的结果,同时也离不开他对社会变迁和历史事件的哲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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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非常明朗的骨架。算是填上了国内研究领域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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