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法律硕士联考专题讲座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4
ISBN:9787300173351
作者:郭志京 编
页数:726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4.未成年人 根据最高法院于2006年1月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有诸多特殊宽大的规定。(注意:此虽为司法解释,但考试大纲明确要求掌握) (1)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 4)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5)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 (2)其他特殊规定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 1)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判处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2)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刑法学 第一讲刑法与犯罪概论 第二讲犯罪的一般(共同)构成 第三讲犯罪的特殊构成 第四讲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五讲刑罚论 第六讲刑法各论概述 第七讲危害安全类犯罪 第八讲破坏管理秩序犯罪 第九讲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讲侵犯财产罪 第十一讲特殊主体犯罪 第十二讲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二部分民法学 第一讲民法概论 第二讲民事法律关系总论 第三讲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四讲民事法律事实 第五讲物权 第六讲债权 第七讲人身权 第八讲知识产权 第九讲亲属权——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卜讲侵权责任 第三部分法理学 第一讲法学、法理学和法的概论 第二讲法律的核心 第三讲法律的系统(体系)(分类) 第四讲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五讲法律关系 第六讲法律责任 第七讲法律的运行 第八讲法与社会 第九讲法治 第十讲法理学基本范畴界分 第四部分中国宪法学 第一讲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讲国家基本制度 第三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讲国家机构 第五部分中国法制史 第一讲立法 第二讲行政立法 第三讲刑事立法 第四讲民事立法 第五讲经济立法 第六讲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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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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