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事务法规规章制度汇编

出版社:国家宗教事务局 宗教文化出版社 (2012-10出版)
出版日期:2012-10
ISBN:9787802545755
作者:国家宗教事务局 编
页数:201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该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账款、短期投资、存货和待摊费用等。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八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并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人本场所收入。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要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不得损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书籍目录

前言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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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事务法规规章制度汇编(汉藏文)》以便利藏传佛教工作干部和藏传佛教界人士学习了解藏传佛教事务相关的法规制度。

作者简介

《藏传佛教事务法规规章制度汇编(汉藏文)》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我们编辑了汉藏文对照的《藏传佛教事务法规规章制度汇编(汉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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