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论

出版社:商务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12-01
ISBN:9787100027113
作者:(荷兰)斯宾诺莎
页数:154页

内容概要

巴鲁赫·斯宾诺莎 (Baruch de Spinoza,1632-1677)17世纪荷兰哲学家,西方近代早期理性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和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的开创者之一,同时也是西方近代圣经批判的先驱者之一,是17世纪思想zui激进的哲学家。斯宾诺莎出生于阿姆斯特丹的一个犹太人家庭,少年时曾被当地犹太教会称为“希伯来之光”,但是在24岁的时候因异端言论被犹太教会革除教籍。此后他生活在莱茵斯堡、伏尔堡、海牙等地,靠研磨镜片为生,从事哲学研究和写作,探索真理、自由与幸福。斯宾诺莎的主要著作有《笛卡尔哲学原理》、《神学政治论》、《伦理学》、《知性改进论》、《政治论》、《斯宾诺莎书信集》等。斯宾诺莎对西方近代的哲学和文学尤其是19世纪德国的哲学和文学影响巨大,对当代西方哲学与文学仍然具有重要影响。

书籍目录

著者致友人书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自然权利
第三章 国家的权利
第四章 最高掌权者所管辖的政务
第五章 国家的目的
第六章 关于君主政体
第七章 关于君主政体(续)
第八章 关于贵族政体
第九章 关于贵族政体(一续)
第十章 关于贵族政体(二续)
第十一章 关于民主政体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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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4条)

  •     【按语:《政治论》(1677)是Spinoza最后的论著,因Spinoza遽然病逝而尚未写完。因前有《神学-政治论》(1670),其政治思想的基本原则又由其形而上学的伦理学推演而出,况且Spionza已经至少早已熟知Hobbes的《论公民》甚至《利维坦》,因此此书或许未必算作Spinoza的最主要论著。全书常常可以见到《伦理学》的影子,在简要陈述其人性论点之后,先后论述了自然权利、国家或主权者的权利、主权者的职能,之后分别论述了应当如何组织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旨在确定“应以何种方式组织才不致陷于暴政”【斯宾诺莎:《政治论》,冯炳坤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页,下同】,而在具体论述政制原则时Spinoza依赖当时的荷兰的政治模式和经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君主制、贵族制还是民主制,Spinoza都将捍卫个人的自然权利或自由作为一种基本的因素纳入政制设计中。Spinoza在将自然权利溯源于并等同于自然力(power of nature),这固然是其泛神论本体论的基本要求,却导致了一个后果:《伦理学》中的泛神论授予了理性而不是激情最高的位置,政治因起源于被动的激情而居于价值的次要领域;恰恰由于理性与激情的区分,这种起源于激情的,作为政治生活的基础的自然权利本身未必是一种善好的权利。虽然最终通过自然权利构建的政治体系能够约束人甚至使得公民在可能限度内受到理性的引导,但一种基于自我保存的“在力量范围内一切都是被允许的自然权利”仍然在道德上是吓人的。在某种意义上,在Spinoza那里,is与ought也没有得到清晰的区分,虽然这因为其本体论形而上学中对存在的等级区分(理性/激情)而缓解。值得一提的是,在《神学-政治论》中,Spinoza使用过类似“契约”这个字眼,如“所以他们必须断然确定并达成协议:凡事受理性的指导,遏制有损于他人的欲望,凡愿人施于己者都施于人,维护他人的权利和自己的一样。现在我们要研究像这样的协定是怎么着手、承认和成立的(so they had to bind themselves by the most stringent pledges to be guided in all matters only by the dictates of reason (which nobody ventures openly to oppose, lest he should appear to be without capacity to reason) and to keep appetite in check insofar as it tends to another's hurt, to do to no one what they would not want done to themselves, and to uphold another's right as they would their own. At this point we must consider how this covenant is to be made so as to ensure its stability and validity)。”【商务版《神学政治论》,页214】。而到晚期的《政治论》中分析从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状态的时候,则暗示这种区分只是一个思考的推理过程:“如果经院哲学家以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不大可能出于自己的权利之下为理由,愿意称人是一个社会动物,我觉得也没有什么可以反对的。”【18】】“章1(绪论)”Spinoza说在政治学中,理论与实践尤为不符,哲学家们没有真正洞察人性。因为实际的策略肯定已经为经验所提示,Spinoza的工作是“通过可靠和无可争辩的推理,并且从人的真正本性去确立和推论最符合实际的原则和制度。”【6】Spinoza指出,“人必然受制于诸种激情(passions)。…理性对于克制和调节激情起很大作用。但是,理性所指出的道路是异常艰难的。因此,如果认为民众或为公共事务而忙碌的人们能完全凭理性的指令生活,那简直是沉迷于诗人们所歌颂的黄金时代,或耽于童话似的梦想。”【7-8】为了长久维系国家,政府必须如此设计,使其领导人无论出于什么动机都决不会做出背弃信托或邪恶的行为。而国家的起源不在于理性,而在于人的共同本性。【8,但《伦理学》中,理性才是人的真正本性,而激情不过是被动的、被蒙蔽的本性而已。】“章2(自然权利)”说万物的存在和活动的力量实际上就是神的力量。“自然万物从自然取得的权利同它们借以存在和活动的力量一样多,因为各个自然物借以存在和活动的力量实际上就是绝对自由的神力。”【10】“自然权利…就是产生万物的自然法则或自然规律,亦即自然力本身。…每个个体的自然权利,都同它的力量所及范围一样广大。”【10-11】理性和欲望都是自然的产物,遵循理性当然更好,然而,因为人性更多受到欲望的趋势,因此,“自然权利,不应该由理性、而应该由人们借以决定行动和努力保全自己的诸种冲动来予以规定。”【11】 人人都受制于激情,包括亚当,“他没有正确运用理性的力量,而是像我们一样,受制于诸种激情。”【13】并非每个人都有能力经常运用理性,但是每个人都总是尽量保全自己的存在,“每个人努力做的一切都是按照最高的自然权利努力去做的;因为个人具有的权利同他的力量一样大。”【14】自然法并不禁止斗争、怨恨、愤怒和欺骗。当然,“只有在理性指导下生活的人,我便称他为完全自由的人。”【16】人凭自然权利背弃诺言。人们合作会更有力量,因而更有权利。但当为激情所制的时候,人们常常互相反对。“人们高度受制于诸种激情,因此,人们从本性来说互为敌人。”【17】单靠个人,其自然权利无法确保,“单靠自身不足以保护自己不受所有其他人的压迫。只要人的自然权利或自由取决于个人的力量,这种权利实际上就不存在,或者只不过是一番空论,无法保证其实现。…只有在人们拥有共同的法律,有力量保卫他们居住和耕种的土地,保护他们自己,排除一切暴力,而且按照全体的共同意志生活下去的情况下,才谈得到人类固有的自然权利。”【17-18】因而需要相互帮助,组成共同权利。“由众人的力量所确定的共同权利通常称为统治权或主权(imperium, sovereignty),它完全被授予这样一些人,这些人根据共同一致的意见管理国家事务,诸如制订、解释和废除法律,保卫城市,决定战争与和平。”【19】因履行职能的机构组成而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在自然状态下没有sin的观念,“除了人的力量所不及的事情外,自然法绝对不禁止人去做任何事。”【19,其实不然,这只是激情的自然法,而《伦理学》中的理性是另有主张的。因而后面Spinoza又说,“不要求病人具备健康的身体”。但Spinoza将自然权利完全诉诸激情,而不用理性在定义上去制约之,还是有些不细致】只有在国家里才有罪过,“善与恶的分辨依据全国共同的国法。…罪过就是按照法律所不能做的、或者依法禁止的事情。”【20】不过,“理性的教导…只是在国家里才有可能【21】”,因而,就算按照传统的论点看来,权利的内容并不一定非得是坏的。“章3(主权者或国家的权利)”Civil State(国家状态), 国家(Commonwealth)、公民、国民(subject)、三种civil:民主、贵族、君主制。先论说国家的最高权利或主权者的权利。无非就是自然权利,取决于公民力量的总和。但国家权利会压倒公民权利。国家不会允许公民按自己的意向生活,“公民…处在国家的权利之下。”【26】但国家的建立本来是为了克服共同的恐惧、消除共同的不幸状态。因此,“一个人如果依据国家法律的要求行事,他决不会违反理性的指令。”【27】接下来说述说国家或主权者权力的范围:以理性为指导的国家是最有力量的国家。通过威胁或利诱都不能做到的一切,均不属于国家的权利范围,如个人的判断力、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词、折磨自己等。“那些会引起多数人公愤的事情,也差不多都不属于国家的权利范围之内”【29】,因为这会导致回到自然状态,国家的力量也会削弱。国家对外国的权利,“两个国家相互间的关系就像两个人在自然状态下的关系一样。”【31】但国家间彼此较能自卫。最后,Spinoza提示说,“我的一切论证都是根据人性的必然性,也就是每个人的自我保全的普遍愿望。…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不管我们对人的问题怎样认识,认为受激情驱使也好,受理性引导也好。”【34】“章4(国家或主权者的职能)”只有主权者决定善恶、正当与不正当、决定每一个公民必须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制定法律、解释法律、司法,宣战与缔结和约。主权者或国家会在自然法意义上犯罪,“自然犯了罪过的那个意义上说国家犯了罪过。于是,当国家做了某些违背理性的指令的事情时,我们可以说国家犯了罪过。”【37】主权者一方面酗酒狎妓赤身露体一方面还试图保持尊严,是不可能的,虐杀和诱拐妇女等会把畏惧化为愤激,“从而使得国家状态变成战争状态。”【38】但在实定法层面上,“我们根本不能说国家受法律约束或可能犯罪过。”【39】“章5(国家的目的)”有权利去做的事情不一定是最好的,本章讨论国家的最佳情况。这从国家的目的中发现。“国家状态的目的不外乎生活的和平与安全。凡是生活和睦,治安良好的国家就是最好的国家。”【42】国民的美德和邪恶都主要取决于国家以及完全的权利。那些让国民软弱如绵羊的国家,差不多不算国家,“不如称之为荒芜的沙漠更恰当些。”【43】和睦相处取决于其中真正的人的状态,“主要以理性、真正的德性和精神生活为特征。”【43】保有这种目的的国家应当是自由人们所创设的国家。章6和章7 君主制国家必须这样组织,使得公共利益不完全取决于任何个人的信义。土耳其的经验,苏丹大权在握,但“如果奴役、野蛮和荒芜都冠以和平的美名,那么,和平就成了人类所遭受的最大不幸。…(土耳其)所造成的却是奴役,而非和平。…和平不仅是免于战争,而且是精神上的和谐一致。”【47-48】而且权利交给一个人是很大的误解,君主必然依靠亲信。因而“纯属君主政体的国家实际上是贵族政体的国家,知识一种隐秘的而非公开的贵族政体。”【48】接下来,Spinoza为稳健的君主政体提供了一些坚固的基本原则,由此,“君主得到安全,民众得到和平,从而在保证君主最充分考虑民众的福利时,他也最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50】军队由公民组成;公民分为氏族;田亩和土地作为公共财产租给本国公民;选出的君主只有其后裔为贵胄;顾问官组成议事会,顾问官的组成和任期,职权(君主只能在议事会提交的方案中作出选择);司法委员会;君主的婚姻、继承等规定。“国家的诸项基本原则视为君主的永恒不变的决定。”【63】Spinoza重申自己设想的是“由自由的人民建立的君主政体,而前述的基本原则只是对这样的人民才有用处。”【81-2】章8-10 贵族制一批人掌握统治权,被称为贵族(Patricius),参加统治的权利是推荐选拨的,而民主制度中这是一种与生俱来或依靠机遇幸运获得的权利。【90,似乎定义不太清楚】贵族制是一种绝对统治(imperium absolutum),就理论上在制度中无需考虑反对势力而言。一些制度:土地应该是卖给国民而不是租的。保证权力不落入少数人之手、保证贵族间的平等。护法官议事会和元老院。所有的贵族都必须信奉同样的宗教,防止贵族分裂。“虽然应该让每个人有畅所欲言的自由,但是,必须禁止持其他信仰的教徒举行大的宗教聚会。”【121】章11 民主制公民资格是普遍的。是一种完全绝对统治。“在民主政体下,人民只受本国法律的约束,不受任何人的支配,生活体面,有权在最高议事会上投票及担任政府公职。”【145】在得出“妇女在本性上没有与男子同样的权利”【147】后,论述突然中断。全文结束江绪林 2012年12月8日星期六
  •     情绪不好,调整一夜。起来读斯宾诺莎的《政治论》,稍微做了点札记。他似乎要给一个富有逻辑的论证,怎样的政治能让公民处于自由民和安全下,而不至于沦为暴政。实际上,绪论部分说得很精彩的都是其《伦理学》中的理论,他对人性和激情的见解很有力度,显然他的政治论述没有达到那种明了犀利的效果。读完第三章,已经有许多论述显得前后矛盾。但是绪论中对人的自然权力和国家倾向还是做了很好的阐释。一个政府如果要依靠贤明的统治者来使之有效行使政务,这只能说的一个很坏的政府。一个好的政府应该是安全稳定的,不为执政者的更迭而影响。一个公民的好的状态是自由的。但是,许多对自然权力的论述不能支持斯宾诺莎对理性和自由关系的定义做有利的注脚,相反,他让人迷惑,斯宾诺莎究竟是认为自然力的作用谁也无法剥夺,而个人因此种种理性或者激情下的行为都是“合法”的,还是只有在理性的发挥下自由才会得到体现。斯宾诺莎认为公民必须服从国家的公共权力,不服从就是没有恐惧没有希望的人,国家就有权力管束。这简直无稽之谈,一个宗教派不服从国家权力,他有自己的群体,有自己的“集体权力”,用斯宾诺莎的理论来说,有这样的权力就有这样的力量。所以上面的因果关系实际上是不成立的。很久没有动脑思考这些自由、权力、制度的问题的,一时间很费体力,饿了。札记等书读好了再补上来。…… 突然,很认真的听了《十二楼》,李宗盛那么冷清的歌词曲调。小莫总是声音干干净净,唱着爱情故事。特别适合秋天干干猎猎的气氛。如果你仔细地听她唱些什么,就会心里很有种无可奈何
  •     在斯宾诺莎的《政治论》里,我觉得他写得最好的部分就是前几章,特别是关于人性的分析。一个社会中,如果管理者不把人的激情考虑在内的话,他们的政策将会是很失败的,虽然说激情这个东西常常误事,它的美好程度比不上理性,但是我们毕竟是人,也有着自己自然性的一面。一个合理的社会制度应该使人不论是从理性还是出于自身的激情方面都会去遵守它,这是一个相当好的想法。我觉得我们现在的制度就是太强调人的高尚的一面,把人们本身内心的某些欲念排除在考虑的范围之内,这是我们的不足之处。

精彩短评 (总计18条)

  •     亚里士多德
  •     “人必然受制于诸种激情。”
  •     一本小书。
  •     想追溯源头,偶尔读完了这本书。理性、上帝、自由权利、国家权力混在一起,孜孜不倦的思考最后走了偏锋。不允许居民拥有不动产,军队平时不发粮饷,这两点印象深刻。
  •     买本
  •     可惜啊,没有写完。。。不过最近怎么老是读这些没写完的书。。。囧哩个囧哇
  •     接着看神学政治论
  •     第一次发现,这种书这么好看!斯宾诺莎的德和文笔都很好!要反复读!当然,有时间和能力要挑战《神学政治论》
  •     终于读到了
  •     精彩的论述于民主政体之篇章处戛然而止令人扼腕叹息!!!
  •     看来选错书了,还是看《伦理学》经典比较好
  •     关于人的激情与理智。大学是压抑人的才智
  •     惊叹于遗著的高度实践性 民主政体论述未完实为可惜
  •     人不可能逃脱激情,但是无论是激情还是理性,都遵守着自然法则。在自然法则下,人的权利是最大的,一切保存自己的行为在自然法则下都是允许的,于是人类相互之间就产生了对他人的恐惧,因为他人可以对自己作出任何不利的事情,而且并不违法。国家的形成就是为了取消这种恐惧,人们在自然法则的框架下建立自己的法律,并以自由的理性遵守法律。人们将权利让渡给国家,以限制自己权利的方式获得和平和安宁。然而国家不遵循这个法律,国家遵循着自然法,以保存自己为唯一目的,于是对他国的战争也就不违法。为了保证各国之间的和平,国家与国家之间又签订契约,牵连的国家越多效力越大,就形成了国家间的制约,达成和平。国家的最高掌权者代表着国家,它不受法律的制约,但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性不至于人民战争推翻,所以也要自行捆绑,对自己进行制约。
  •     标记
  •     恕我无知,实在不能接受先圣的观点。摘点句子记录一下吧~~
  •     2009年看过
  •     未完成的史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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