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

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奚晓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3-06出版)
ISBN:9787510907241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尽管投保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获得保险金,存在实施道德风险的动机,但各国保险立法对被保险人的保护是比较全面的,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也不会增加被保险人可能遭遇的危险。一般来说,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担心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后可能会增加其自身风险的,可以通过变更受益人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此外,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将丧失受益权,从而很大程度上抑制投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存在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动机。 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来看,如果以投保人事后没有保险利益为由否定合同效力,不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护。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是比较长时期的合同,具有跨度长、主体多的特征。在人身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否可以补交保险费而使得该保险合同效力得到维持。如果僵硬地认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都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则会与保险实务严重脱节,并且会不合理地损害被保险人、受益人甚至是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大部分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可以转让的有价单据,具有储蓄及投资的性质,如果合同因保险利益的丧失而丧失价值,势必违背公平正义的民商法基本理念。因此,没有必要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否定保险合同的效力。正如学者所言,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储蓄及投资的性质,到期后所受领的保险金额为其自己所支付保险费及利息的累积款,或甚至少于此种累计额。投保人本于善意,对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其后纵因人事变迁,致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而不应影响其合同所享有的权益,否则,多年的储蓄及投资,非因其自己之过失而落空,不但对投保人显失公平,且有违保险之目的。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丧失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仍然继续有效。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新闻问答 妥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 第三部分条文释义 第一条 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 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保险利益的界定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 (三)财产保险利益学说之发展 (四)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合同法分析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关于保险利益一般规定的取舍 (二)关于保险利益具体问题的选择 (三)关于不同保险利益的规范 (四)相关案例 【适用】 一、正确适用保险利益原则 二、正确理解“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正确理解同一保险标的上的不同保险利益 四、正确处理与保险利益不对应的保险合同 五、正确处理保险竞合问题 第二条 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 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 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保险利益原则对人身保险的适用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原则及内容 (三)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主体与时间  (四)人身保险利益不存在的法律后果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关于保险费的返还 (二)关于手续费的扣除 (三)相关案例 【适用】 一、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 二、保单受让人、继承人是否需要具有保险利益 三、正确认定保险费返还的范围 四、正确计算应当扣减的手续费 五、正确认定其他法律后果 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 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 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 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 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 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 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 除外。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我国保险代理现状 (二)关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章之 法律后果的法理分析 (三)关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填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章 确认之法律后果的法理分析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一)关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章的 法律后果问题 (二)关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填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章 确认的法律后果问题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关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章的 法律后果问题 (二)关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填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章 确认的法律后果问题 (三)相关案例 【适用】 一、正确认识本条解释的规范属性 二、关于“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 行为的追认”的规定,不及于“投保人声明栏”处的代签章 三、关于保险合同履行期已经开始时甚至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 还能否追认问题 四、投保人的签字形成于代为填写保险单证之前的,代填内容不应 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五、关于对本条司法解释第2款“但书”部分的理解 六、投保人对代填内容签章确认且无“但书”规定情形的, 是否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或拒赔的权利产生影响 七、投保人对代填内容未签章确认的,能否视为保险人放弃了要求 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权利 八、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正式员工)不属于保险代理人,其展业 行为系职务行为,视为保险人的行为 九、保险人因代理人的过错对外赔付保险金后可依代理合同约定 向代理人追偿 第四条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 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 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 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 …… 第四部分 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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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2理解与适用》坚持将依法、公平、服务市场经济和诚实信用等原则贯穿始终,重点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一般规定部分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条文涉及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说明义务、投保人告知义务、免责条款界定、保险合同解释、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请求权、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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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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