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出版社:中华书局
出版日期:1981年
ISBN:SH6018-1
作者:瞿同祖
页数:346页

作者简介

本書的主要目的在於研究并分析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徵。
中國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徵表現在家族主義和階級概念上。
意思形態也在我們的研究範圍內,并在講到法律史本身的問題時,溯及法律的發展過程。以條文分析為研究根據,也注意引用個案和判例討論法律的實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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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中法史在瞿氏之前未脱史学视野,瞿氏以社会学范式,将法律放在社会生活文化中研究;其选取刑案汇览中案例,以司法实践研究法律特征,相对主流范式更加接近真实的历史;其目的在于探询法律背后的本质特征,理解法律而非寻找规律,因而从家庭阶级入手,只探寻重大变化。此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在今天梁治平,黄宗智等学者的研究中亦可寻到瞿氏的思想。一、 研究范式:功能主义影响,跳出史学视野《娱乐至死》有言:“会话的方式决定了会话的内容。”对于历史研究,会话方式即是记录人类社会以往经验的方法。文本的历史是特定的人对过去发生的事情的记录,特定的人记录则必有特定的视角,这视角由个人的知识、经验甚至政治倾向等因素决定。当“一套不容置疑的理论/信念被历史学家自觉或者不自觉引以为据,支配历史学家的工作,决定他们提问的方式,范围乃至最后的结论”,这种信念被称为范式。20世纪前期,自沈家本、梁启超之研究以来,中国法律史虽然有杨鸿烈作法律史研究三部曲、程树德作《九朝律考》等诸多发展,但始终不脱史学研究范式,史料引用以正史为主,自上而下地考察中国法律之发展。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能够跳出史学研究的视野,受到中外盛赞,自是因其以社会学的范式研究法律史。瞿同祖在20世纪初进入燕京大学就读时攻读社会学,后又在吴文藻指导下研究社会史,其受到的学术训练使他掌握社会学的范式。《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亦是由其中国社会学与法律史讲义改编而成。直至20世纪60年代,西方社会学一直以功能主义为主流,从瞿氏此书中,亦可寻到功能主义的踪迹。功能主义认为,社会是一个复杂系统,由各个部分协同合作产生稳定和团结。因此,社会学研究的是社会各组成部分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部分与社会整体的关系。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瞿氏将法律置于整体社会生活下分析,认为家庭、阶级是中国法律维护的核心,思想是影响法律制定的重要因素,综合研究社会、文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探讨法律的基本精神与主要特征。因此,书中一反以往以时间顺序记叙法律史的方式,从家庭。阶级写起,材料多选用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 “叙述的方式和角度往往比叙述的内容更重要,因为他们决定了叙述的内容。”(田晓菲)以社会学范式治史,使中国法律史之研究不再禁锢于史学视野,实现学科间的交融,范式之作用,岂可轻视?二、 注重司法实践而非法律文本文本的历史是永远无法等同真实的历史,但我们仍然以无限接近真实的历史为研究目的。限缩性法概念边界清晰,然而范围狭窄闭塞。相对而言,扩张性的法概念显然更加容易接近真实的历史。“不能实行的法律是死亡的法律”,立法之目的,法律之精神,法条之含义体现在司法实践中,而非仅仅研究法典的文字即可获得。瞿氏此书虽由其在西南联大执教时的讲义改写,然而丝毫不见教科书的生硬教条,与当今的主流范式教材更是云泥之别。瞿氏在书中不仅使用了《宋史》、《唐律疏例》等传统的官方史料,更大量引用《刑案汇览》中的个案,注重法律的实效性。通过探求个案中法律实践的效果与方式、法律的施行与法条文本之间的落差,还原古代日常生活中家庭、阶级的特点:为什么长辈去世,晚辈有轻微的过错也要判重刑?夫过失杀妻与妻过失杀夫,刑罚为何如此不同?以具体案例入手,分析法律反映的社会现象;又借古代家庭、阶级、社会习俗及思想文化的具体情况说明法律制定、施行的缘由:“孝道”的提倡使官府对于官庶丧葬的禁令成为一纸空文、社会地位的差别使贵族官吏在法律上享有种种特权••••••对日常生活细节的详尽描写代替了对六礼、七出等习俗简单列举;对具体个案的分析代替了国家法律、罪名的引述。这种研究方法力求还原日常生活中的法律,以司法实践的详细内容阐述法律之发展,寻求法律之基本特征精神的,在如今的教科书中,难得一见。在注重传统史料,引述官方法典资料为主流的法律史研究下,瞿同祖从个案入手研究日常生活,无疑找到了中国法律史的另面,细化了面目模糊的历史。此与茅海建《戊戌变法的另面》有异曲同工之妙。戊戌变法后康梁远赴海外,发表一系列著述。今日的戊戌变法研究即以其二人的著述为“正面”。而茅氏另辟蹊径,从张之洞档案入手,使用张之洞与其子侄的信件、与其幕僚和其他官员的电报,甚至张之洞幕僚的日记,试图对康梁著述辨伪识真,尽量准确、详实地还原史实。此书材料选取跳出主流,历史细节多处细化,自日常书信日记入手得以一窥变法全貌,以小见大,与瞿氏一书何其相似。同是突破传统,异于主流之作,此所谓英雄所见略同欤?三、 研究目的:理解法律而非寻找规律本书写作的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与主要特征,讨论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瞿氏以法律还原古代的社会生活,注重与日常生活相关之法,自下而上地研究法律。例如,在《婚姻》一章中,瞿氏借唐律疏议、宋刑统、明律例、清律例中对于“嫁娶违律”的规定,探求尊长的比较主婚权,不仅还原了古代婚姻缔结的步骤,更研究了由唐至清“嫁娶违律”的相关法律变化。本书重心在于理解当时的法律,而非将法律史作为工具探求其背后的规律,这与当今的主流范式截然不同。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历史研究遵从马列主义的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历史的发展有其自身固有的客观规律,而研究历史的目的就是探寻这种普遍规律。因此历史研究也带上了科学主义的气息,注重探究历史发展背后的规律,而非理解历史,关注古人的日常生活。商鞅变法是新兴地主阶级的胜利,辛亥革命是资产阶级的斗争••••••人的面孔在历史中消失了,战场上为了抢夺敌人首级的自相残杀,六礼之后缔两姓之好的俗世欢喜,都被隐没在一个个冰冷的历史名词之下。相比之下,笔者更加赞同瞿氏研究历史的目的。如今的主流范式之外,瞿氏的思想在许多中法史研究者身上得到传承。梁治平先生盛赞瞿氏在文化中理解法律,在法律中理解文化的态度,提倡理解和解释而非发现规律是历史家的任务,采取当事人的视角,以解释性的立场研究中法史。这种自上而下探寻中国法律本质特征的方式与瞿氏如出一辙,可以称之为瞿氏的衣钵传人。黄宗智先生亦是结合社会史、文化史的方式研究中法史的学者之一。其《法律、习俗、与 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一书重点在于法律与乡村习俗的相互作用,以及其间相悖与相符的各个方面。中心议题是从诉讼案件出发理解历史上法律的实践,从中突出和提炼其包含的逻辑与法理。这与瞿氏关注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与主要特征,观点一致。其选材也与瞿氏相同——诉讼案件档案,而非官方例律,成为本书的主要材料。参考书目: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吉登斯《社会学》茅海建《戊戌变法的另面》黄宗智《法律、习俗、与 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梁治平《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

精彩短评 (总计12条)

  •     因为讨论课所以匆匆一读,很好的书希望以后能够有时间细读。
  •     手上读的正是这个版本,和梁治平当年捧在手里的应该是一样的,受益良多!
  •     老爸当年考研用的书,哈
  •     good for all
  •     老先生写的书就是耐读。很多法史观点相当透彻。
  •     已购。 140406已阅。
  •     讲真,这种学术性极强又全是繁体在市面根本绝迹的书,后面跟的豆瓣书评才是高质量的。不仅这本书如此,其他学术类也是这样。
  •     繁体字。。。
  •     是的,首先很荣幸看到这么老的书,再次是要花时间读阅读了
  •     2015.10第一次阅读。
  •     很多年前读过这个版本,在学校图书馆
  •     从家族、婚姻、阶级、巫祀几个角度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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