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仲裁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7-7
ISBN:9787562015789
作者:杨良宜
页数:713页

章节摘录

有一个说法:闲人在伦敦天寒地冻的日子,最好的娱乐是去法院旁听,因为有免费的暖气,而且有很多东西听,很多东西看,如大律师的雄辩。确是,我在早年去伦敦,总会花上半天一天去高院旁听,受益匪浅,而且它一般都会有海事案件在开庭审理,所以旁听起来很有共鸣。但现代的商业活动,有一些资料问题是不宜公开的,海事纠纷会好一点,一般都不会介意去公开。但仍会有少量的情况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想去公开的,比如涉及政治方面:某国家背景的船东不想去,不肯去以色列或尼日利亚,因此与租船人产生争议。又或是,仲裁员在裁决书指某大油船船东偷取货物(原油)来提供船舶作为燃油,这公开出来该船东面子下不了,经营受影响。在其他类型的纠纷,不想公开的情况是更多了,很容易会去想象多种例子。但是,如果这些纠纷去法院诉讼,是无法不公开的。但仲裁就完全不同,这是保密的,私人的解决争议办法。国家法院花的是纳税人的钱,被视为主持公正的象征,它的判决(judgment)是大众共同拥有的财富,是common law的一部分。但仲裁花的是双方当事人的钱,根本不欠大众市民任何东西。所以,它可去关上门,不许外人旁听。而后来的裁决书,也只是双方当事人的私产。

前言

在1992年在大连海事大学,我作了三天的仲裁法律与实务讲座,其手稿与讲座录音经朱清教授与学生们在很短的时间内整理后出版了“国际商务与海事仲裁”一书。因为赶着出版,加上我的讲座有颇多不足之处,令我在事后几年审视该书时仍感面红。该书错漏很多,例如,“自然公正”的重要原则只讲了一半;在“费用与利息”却完全漏讲了“利息”.等等。加上该书太忠于讲座,所以有不少地方重复与松散。必须承认,这五年来自己知识的不断增长以及国际商务仲裁发生的重大变化,令我决心重写这本书,名为“国际商务仲裁”,并希望通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发行,使本书能在航运界以外的朋友中传播。本书主要针对伦敦与香港商务仲裁,特别是英国1996年仲裁法与香港1996年仲裁(修订)法所带来的革命性改变。这两地的仲裁会是国内商务人士常会碰到的。与笔者其他的书一样,本书注重实际,希望读者在了解本书后马上可去无惧地、充满自信地面对一个伦敦与香港仲裁的处理,能对每一步的程序都没有任何疑惑。

内容概要

杨良宜,男,1948年生于上海,5岁时移居香港。原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现任亚太地区仲裁组织主席、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文件委员会委员;海事、商事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香港城市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青岛远洋船员学院等国内十余所海事、政法大学的客座教授。杨良宜教授作为一位在海商法领域具有国际声誉的学术与法律实践权威,长期关心和致力于中国内地法学院的海商法海事法教学研究工作,近十几年来每年都自费赴内地各知名法学院校举办巡回讲座,并年年向国内各大高校及师生捐赠大批英美国家原版法律资料和本人的学术著作,为国内法学教育紧密接触国际商事法律动态、培养大批精通英美海商法律实务人才作出了巨大贡献。杨先生自上世纪80年代起开始为广大大陆的航运界、法律界人士撰写中文版航运实务和航运法律的书籍,并经常回大陆为法学专业和航运相关专业的大学生以及航运公司工作人员、律师等举办讲座,深受欢迎。

书籍目录

目录
案例索引
第一章 绪 论
第二章 仲裁的性质与优越性
1仲裁的性质
1.1仲裁的含义
1.2司法精神
1.2.1符合自然的公正
1.2.2实体法依照先例
1.2.3程序上大原则要依照法院作法
1.2.3.1程序上要实行对抗制
1.2.3.2开庭
1.2.3.3依照证据法
1.2.3.4仲裁员不得接受单方面的争辩与证据
1.2.3.5文件披露
2仲裁的优越性
2.1国际性
2.1.1稳定管辖权
2.1.1.1择地行诉
2.1.1.2英国法院态度的改变
2.1.1.3仲裁条款起的作用
2.1.1.4法院在纽约公约不中止理由
2.1.2全球性可执行裁决书
2.1.2.1国际追偿的主要考虑
2.1.2.2裁决能在国际执行的重要性
2.1.2.3纽约公约可拒绝执行的理由
2.1.2.4执行的做法
2.2秘密性
2.2.1各国对秘密性的地位
2.2.2刊登裁决书的争论
2.2.3英国仲裁:“特殊事项”到批准上诉法院的做法
2.3非形式性与有伸缩性
2.3.1程序方面:
2.3.2法律代理人方面
2.3.3伸缩性方面
2.4仲裁员的专业性
2.5快速、经济
第三章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重要性
1.1法院拥有的管辖权
1.2仲裁的管辖权
2仲裁必须针对争议
2.1仲裁与意见书,评估的分别
2.2何谓争议?
3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
4仲裁协议对仲裁地点的选择
4.1是否纽约公约国家或地区?
4.2仲裁地点程序法的考虑
4.3仲裁地点法院对仲裁管制掌握的轻重
4.4仲裁地点有否禁止外国人参与仲裁?
4.5仲裁地点其他考虑如人才,收费等。
5仲裁协议对仲裁员资格国籍的规定
6仲裁协议对仲裁员人数的规定
6.1如果对人数没有规定?
6.2仲裁协议对人数有规定的情况
6.2.1一个仲裁员
6.2.2二个仲裁员
6.2.3三个仲裁员
7仲裁协议对争议金额大小的规定
8仲裁协议要求友好考虑
9Scott&Avery仲裁协议
10仲裁协议对实体法的规定
10.1没有任何规定的危险
10.2规定去适用外国实体法的情况
10.3浮动适用法律条款的有效性
11仲裁协议要广泛
11.1如何用字?
11.2简漏的仲裁协议
11.3去局限仲裁管辖权的例子
11.4广泛仲裁协议在新仲裁法的重要性如何?
12仲裁协议要明确
12.1简漏仲裁协议
12.2浮动仲裁协议
12.3没有仲裁地点的仲裁协议
12.4仲裁协议去指定不存在或错误的仲裁机构
12.5太不肯定矛盾的仲裁协议/条款无效
13总结与建议如何草拟仲裁协议/条款
14提单的仲裁协议与联合国示范法的形式要求
14.1租约仲裁条款有否合并在提单?
14.2Congenbill 1994的仲裁条款
14.3联合国示范法的严格形式要求
14.4提单明确写上仲裁协议亦是无效的案例
14.5国际买卖合约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案例
14.6香港对示范法所作出的修正与扩大书面定义
14.7扩大书面定义的总结
15合同的存在及独立原则
16争议性质能否仲裁
第四章 仲裁的基本类型
1机构仲裁
2机构仲裁的劣点
3机构仲裁的优点
4机构仲裁的优劣点总结
5随意仲裁
5.1正式型 仲裁
5.2半正式型仲裁
5.3非正式的文件审理型仲裁
6即时仲裁
第五章 仲裁程序
1所适用的程序法律
1.1实体法
1.2程序法
1.3仲裁条款的法律
1.4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法律
2文书控辩
3要求去进一步说明
4修改控辩
5披露
5.1有关文件的定义
5.2自动与全面披露
5.3全面披露的好处
5.4不必披露的有关文件
5.5披露在控辩之后
5.6披露的控辩之前
5.7法院的改革
5.8仲裁中的披露
5.9仲裁员对拒绝披露的制裁
6交换专家意见和证人陈词
7预备会议
8开庭审理
8.1一般介绍
8.2开庭陈词
8.3证人作供
8.4主讯问
8.5反盘问
8.6再盘问
8.7其余的程序及要点
9缺席裁决
9.1缺席原因
9.2仲裁员对缺席应有的态度
9.3缺席裁决实况
10给予裁决
10.1草拟裁决书
10.2开庭审理后出现新争论与新证据
10.3裁决书的给予
10.4对裁决书的留置
10.5对裁决书的修改
10.6裁决书的执行
第六章 仲裁员的资格与对他的管制
1对仲裁员资格的要求
1.1法律没有要求
1.2如何任命法官?
1.3如何订好协议对仲裁员资格要求?
2商业人士去做仲裁员的困难
2.1商业关系与披露责任
2.2商业人士不了解仲裁程序法律与实务
3豁免权
3.1其他专业人士的豁免权
3.2仲裁员与法官的分别
3.3仲裁:危险的行业
3.4法律给予豁免权
4对仲裁员的管制
4.1机构仲裁的管制
4.2随意仲裁会错误任命仲裁员情况:
4.3所托非人的后果如何补救?
4.4一方当事人扯皮去任命不当仲裁员如何补救?
4.5仲裁庭内部的管制
4.6法院的管制
4.7何谓“不良行为”
4.8对付不良行为的救济
4.9发回重审的情况
4.10发回重审的不足之处
4.11不良行为的泛滥
4.121996年仲裁法下“不良行为”的消失
4.13“严重不正常”的救济
4.14英国对仲裁员管制的总结
4.15联合国示范法对仲裁员的管制
第七章 仲裁的开始与时效
1决定仲裁何时开始的重要性
2时效的四大种类
2.1来自英国立法
2.2来自其他国家适用法
2.3合约内规定一个时效必须开始仲裁
2.4合约内规定一个时效必须做一些事
3时效已过的救济 与“过度困境”
4在1996年仲裁法“过度困境”的消失
5对所有时效的严重警告
6何谓开始仲裁
7不够明确的开始仲裁
8任命仲裁员去局限他的管辖权
9局限仲裁员管辖权对被告反索赔的危险
第八章 推进仲裁
1当事方在仲裁延误的原因
1.1双方当事人都去延误
1.2原告一方去延误
1.3被告一方去延误
2仲裁员针对双方当事人都去延误
3仲裁员针对原告一方去延误
3.1原告懈怠为由撤消诉讼请求
3.2“BremerVulkan”的先例带来后果
3.3立法的改变
3.4立法后带来的新问题
3.4.1该法的效力是否有追溯权?
3.4.2仲裁的做法应否与法院的做法同步?
3.5撤消诉讼请求的总结
4仲裁员针对被告一方去延误
4.1仲裁员必须掌握轻重
4.2仲裁员对不服从命令的被告(或也是原告)具有的制裁权
4.3在不同情况下使用不同制裁的例子
4.4浪费的费用 作为制裁的考虑
4.5法院协助仲裁员最后命令的做法
5联合国示范法针对延误不足之处
6中间裁决
6.1仲裁员的权力来源
6.2仲裁员给予中间裁决应有的考虑
6.3中间裁决如何来对付延误?
6.4“最起码欠钱”的中间裁决如何不去令被告不利受到不公道?
6.5程序上的指令来对付被告的延误
7中间措施
7.1中间措施的种类
7.2索赔与反索赔取得担保
7.3管辖权问题
7.4向法院申请检查,取证,等中间措施的新局限
7.5不合理的禁令
第九章 费用与利息
1序文
1.1官司费用高昂的情况
1.2官司费用包括什么?
2费用担保
2.1向谁要?
2.2原告要提供费用担保的原因
2.3外国原告可去豁免提供担保的情况
2.4谁有权下令?
2.4.1原英国法律地位
2.4.2仲裁机构的条例去授权给仲裁员
2.4.31996年英国仲裁法地位
2.4.4联合国示范法的地位
2.5费用担保的做法
2.5.1多少金额?
2.5.2担保的形式
2.5.3原告不提供费用担保的制裁
2.61996年英国仲裁法与香港修改法对提供费用担保的收紧
3分摊官司费用的大原则
3.1英国法律的大原则
3.2美国法律的大原则
3.3仲裁员的裁量权
3.4仲裁员错误行使裁量权的救济方法
3.5谁是“胜诉方”之一:索赔金额只成功一部分?
3.5.1被告的对策:和解谈判
3.5.2被告的对策:存钱进法院
3.5.3被告的对策:仲裁中的秘密提议
3.5.3.1为何仲裁无法存钱进法院
3.5.3.2秘密提议的用字与格式
3.5.3.3秘密提议被拒绝以后的做法
3.5.3.4秘密提议必须简单,也不能包括官司费用
3.5.3.5秘密提议与存钱进法院的不同之处
3.5.3.6香港仲裁法的规定
3.5.3.7秘密提议时效的长短
3.5.3.8秘密提议:其他合理与否因素的考虑
3.5.3.9总结秘密提议的好处
3.5.3.10总结秘密提议的缺点
3.5.4被告的对策:仲裁中的Calderbank提议
3.5.4.1这新做法的兴起
3.5.4.2法院引进Calderbank提议的做法
3.5.4.3Calderbank提议的用字与格式
3.5.4.4Calderbank提议与秘密提议做法上的不同
3.5.4.5Calderbank提议的缺点
3.5.4.6Calderbank提议的好处
3.6谁是胜诉方之二:索赔金额(qua 只成功极微之数
3.7谁是胜诉方之三:多项不同索赔只成功几项或有反索赔成功
3.8谁是胜诉方之四:大局或实质来看
3.9其他可去剥夺胜诉方应可取回官司费用的理由
3.10如何裁决费用?
3.111996年英国仲裁法可去限制胜诉方能取回官司费用
4核算费用
4.1仲裁员核算费用的好处
4.2核算费用的基础
4.2.1两种基础:
4.2.2何谓“合理费用”?
(1)多于一位业务律师处理案件
(2)大律师与首席大律师
(3)外国律师或索赔代理
(4)专家证人
(5)Costsdraftsman
4.3核算不包括的费用
(1)曾向法院作出各种申请的费用
(2)没有时间记录的工作
(3)一般当地的走动、旅行费用
(4)邮电、电话、传真等费用
(5)复印文件费用
(6)拟定诉费单 的工作
4.4核算费用的特殊考虑项目
(1)起诉前费用
(2)裁决后的费用
(3)和解谈判失败的工作
(4)费用的利息
4.5业务律师的收费
(1)大原则
(2)什么是“一般性平均直接费用”?
(3)什么是“附加收费”?
(4)书信与电话收费
(5)外国律师或索赔代理收费
(6)不成功不收费的安排
4.6大律师的收费
4.7补偿原则 的争议
4.8对核算的总结
5仲裁员自己的收费
5.1仲裁员收费的基础
5.2仲裁员收费是包括了什么
5.3仲裁员收费的权力来源
5.3.1权力来源:被任命的合约
5.3.2被任命合约的明示条文
5.3.3被任命合约的默示条文
5.4当事人对收费有连带责任
5.4.1不明朗情况
5.4.2普通法地位
5.4.3英国1996年仲裁法地位
5.4.4香港仲裁法修改后的地位
5.5对仲裁员收费的核算与管制
5.5.1谁核算仲裁员收费?
5.5.2现实中的仲裁员乱收费
5.5.3对仲裁员收费的管制
5.5.41950年仲裁法下管制的不足之处
5.5.51996年仲裁法的改良
5.5.6香港法律缺乏管制
5.6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员的收费
5.6.1“后备”公断人与公断人接管后的当事人仲裁员
5.6.2仲裁员辞职
5.6.3仲裁员被赶走
5.6.4裁决书被“发回’或当事方要求“追加裁决书”
5.6.5因法院参与或干预引起的仲裁员费用
5.6.6仲裁员没有管辖权裁决下的收费权力
6利息问题
6.1利率
6.2付息的时间
6.3不必付息的债务
第十章 合并仲裁
1今天商业环境:多位当事人
2多位当事人同一争议 的困难
3多位当事人个别争议带来矛盾裁决
4法院对付多位当事人同一争议的做法
5英国仲裁对多位当事人同一争议的立场
6美国仲裁对多位当事人同一争议的立场
7香港仲裁对多位当事人同一争议的立场
81958年纽约公约对“合并仲裁”的阻碍
9解决办法之一:多位当事人合作
10解决办法之二:仲裁机构的规定
10.1LMAA的规定
10.2GAFTA的规定
11解决办法之三:法院或仲裁机构去任命同一仲裁员
12解决办法之四:美国的vouchingin做法
13解决办法之五:英国相似做法
14解决办法之六:先抗辩,再寻求补偿行动
15总结“同步”开庭的做法与费用方面问题
第十一章 证据
1证据法与仲裁
2证据的类型
2.1口头证据
2.2文件证据
2.3实物证据
3不必对事实去举证的情况
4传闻证据
4.1一手或二手传闻证据
4.2文件如何分是否“传闻证据”
4.3为何不接受“传闻证据”
4.4普通法下的“传闻证据”
4.5民事证据法对待“传闻证据”
4.5.1必须事先给通知
4.5.2陈述之人不必作出口头证据的理由
4.5.3事先给通知的难处
4.5.4英国的改革:CivilEvidenceAct1995
4.6“ItaliaExpress”的案例
5口头证据与反盘问的优越性
5.1反盘问的优越性
5.2对反盘问的质疑
5.3反盘问――斗智的游戏
5.4法官或仲裁员对口头证据的接受
5.5证人的素质
6文件证据的重要性
7专家证据
7.1专家应有的责任
7.2当事人专家的缺点
7.3独立专家 的优点
7.4仲裁员可去任命独立专家的法律地位
7.5当事人专家的可信性探讨
第十二章 裁决书
1裁决书的种类
1.1协议裁决书
1.2中间裁决书
1.3临时裁决书
1.4宣告与履行裁决书
1.5最后裁决书
1.6缺席裁决书
1.7附加裁决书
2给原因的裁决书
2.1为何要给原因?
2.2如何去给原因?
2.3如何去分析?
2.4法院对仲裁员原因给得不足的管制
3不给原因的裁决书
4裁决书能被执行的要素
5裁决书的格式
6收取裁决书
7对裁决书的质疑
7.1去作出文书上修改或去澄清
7.2去要求仲裁员多给一个附加裁决书
7.3对仲裁员的管辖权质疑
7.4对曾有“严重不正常”的救济
7.5法律观点的上诉
第十三章1996年英国仲裁法的总结
1立法的历史
2主要的改变
2.1尽量尊重双方当事人订约意愿
2.2被告拒绝任命仲裁员的缺席机制
2.3时限的计算
2.4其他重要的改变简介
3将来做法的改变
第十四章 香港仲裁
1序文
2国际仲裁及其应用
3联合国示范法
3.1缺点之一:仲裁员的指定没有缺席机制
3.2缺点之二:仲裁时效危险
3.3缺点之三:示范法对仲裁员的管制不强,法院插不了手
3.4缺点之四:对仲裁协议的形式有太严格与不现实的要求
41996年香港仲裁法的修改
附录
附录一:1996年英国仲裁法,Secti0n1―84(Section85―
110是针对本土仲裁、消费者仲裁、小金额仲裁
任命法官为仲裁员 纽约公约与其他规定,在此
略过)
附录二:香港国际仲裁适用的联合国示范法(英文)
附录三:香港1996年仲裁(修订)法(英文)
附录四: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任命仲裁员及公断人
的表格
附录五: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确定仲裁庭仲裁员人
数的表格
附录六:1958年纽约公约(英文)
附录七:伦敦最后裁决书样本之一
附录八:香港即时裁决书样本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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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仲裁》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国际商务仲裁》主要针对伦敦与香港商务仲裁,特别是英国1996年仲裁法与香港1996年仲裁(修订)法所带来的革命性改变。《国际商务仲裁》不仅是一本针对仲裁法律实务与技巧的书,而且是一本详细介绍在当今国际商贸的“文明斗争”中如何制胜的书。
《国际商务仲裁》共有十四个章节,其内容包括:仲裁的性质与优越性;仲裁协议;仲裁的基本类型;仲裁程序;仲裁员的资格与对他的管制;仲裁的开始与时效;推进仲裁;费用与利息;合并仲裁;证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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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正如杨良宜先生所说“本书注重实际,希望读者在了解本书后可马上无惧地、充满自信地面对一个伦敦与香港仲裁的处理,能对每一步的程序都没有疑惑”,整本书的基调就是“注重实操”。作者的分章也是基于实际操作的考虑,是从教你“为什么选仲裁”开始,到接着的“拟定仲裁协议需要关注的”(进行仲裁的必要条件),再到作者着墨很多的“去推进仲裁程序”,直至最后的费用利息的结算,裁决书。和其他法学教科书不一样的地方是,作者其实是在教你手把手的去仲裁,尤其是针对那些从业的律师和仲裁员,作为大2学生的我看起来,就像学辩论,还没有学到实质内容,就一下子接触到很多技巧。不过,在这里没有贬义。国际仲裁确实是为快速解决商业纠纷而设的,在仲裁中双方不是老老实实讲证据,拼道理的学生,绝不会像我们打仲裁辩论那样。场外的手段把戏千种万种,怎样把规则理解透,在规则内部穷极所能为顾客排除障碍是更为重要的任务。看完此书我对仲裁有了基本的理解,尤其是对仲裁的生态。用案例去理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中的每一句话也是作者给我的态度,他说他现在的法律素养是从当年慢慢的去看劳氏法律报告一点一点积累起来的,没错,我想去学的更好何尝不也要这样呢。作者不仅仅去看1996年仲裁法,结合了1950年和1975年的法律,给我看到了一个变迁,没错,是为了符合实务的需要而做的改变。仲裁关注的确实就是实务,对于想参加的律师而言。

精彩短评 (总计4条)

  •     好书
  •     每个有志于从事海商方向的人都应该看一下杨良宜老师的书……写得非常平易近人又专业性很强。
  •     相见恨晚。如果本科时就读到,就不至于后来的仲裁法课程学的那么痛苦,MOOT和考试过得那么心惊肉跳
  •     Philip Yang的书每一本都是精品。虽然跟1996那本经典有部分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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