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常考问题900例-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导

出版社:北京众合培训学校 法律出版社 (2013-02出版)
ISBN:9787511846235

章节摘录

版权页:   (解答)《担保法解释》第77条所讲的“所有人的抵押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常见的抵押权类型,它分为设定的所有人抵押权和后来取得的所有人抵押权。前者指所有人一开始就为自己设定一个抵押权,后来在此物设定的抵押权次序后于所有人的抵押权。而后来取得的所有人抵押权是指当抵押权和所有人混同,抵押权不丧失,后于此抵押权的抵押权仍然处于后一顺位。其实这是保护所有人的方法。一个物上先后存在三个抵押权A、B、C,则当A买物时,如果A的抵押权消失,那么B就会升位,取得了第一次序,他得到了他不应该得到的利益。注意抵押权的次序很重要。比如一物只值2000万元,第一个担保债权是1500万元,第二个是1000万元,那么本来第二次序的得不到完全担保,如果因为第一个抵押权和所有权混同而消失了,第二个人的利益就得到完全担保了。我国《担保法》只承认后来的所有人抵押权,不承认设定的所有人抵押权,即所有人不能一开始就为自己设定抵押权。最后,要注意所有人抵押权是对抵押权的附随性的例外,即一般而言,抵押权的存在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而所有人抵押权是在没有债权的情况下存在的,也许正是因为这一点,我们理解起来有困难了。问题中所举的例子,还是应该按抵押权产生的先后时间顺序清偿,适用的法律规定应该是《担保法》第54条。 152.甲、乙共同共有一辆汽车,由甲保管该车。甲未经乙同意,将此汽车抵押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得知后提出异议。丙能否获得抵押权? (知识点)共有财产的抵押 (解答)以共同共有物作抵押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既然乙不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丙能否取得抵押权,关键是看丙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丙是否是善意又要看汽车是怎么登记的。如果登记的是甲、乙二人共有,丙虽不知情,却没有理由信赖甲,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倘若登记的是甲,则丙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 153.《物权法》规定,债权让与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除外。如何理解该规定的但书? (知识点)抵押权的附随性 (解答)该条说明的是以抵押权的附随性为一般原则,同时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抵押权的单独移转,或法律将来对融资有新规定,如抵押权证券化。如符合但书规定的,抵押权可以与主债权相独立而转让,抵押权人可以为了担保自己债务的清偿,而将对原债务人的优先受偿权让渡给自己的债权人。 154.借款人以房屋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抵押物被银行拍卖时,由于借款人尚未支付抵押物承建商的部分工程款,则该承建商的权利是否优于银行的抵押权?有无法律上的依据? (知识点)法定抵押权、约定抵押权 (解答)如符合《合同法》第286条构成要件,则法定抵押权应当优先于约定抵押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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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3条)

  •     人家买来是用来参考复习的,不是给你校订、纠错的,作者犯一些低级的、幼稚的错误
  •     还没看,准备第三轮复习时看,翻了几页不错。
  •     就是一本你问我答性质的汇编,且不论许多问题没有典型性,书里的解答也很多答非所问,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就把相关知识点翻出来说说~好无语~其实大部分人都知道知识点是什么,关键是知识点怎么和问题结合起来的,陷阱在哪里,结论是什么?本书价值不高,只能在复习的实在没书看的时候,随便翻翻,活跃一下脑子里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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