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2
ISBN:9787010117164
页数:1906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五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九十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三十日内签署公布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解散立法会: (一)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 (二)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行政长官认为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解散时应向公众说明理由。 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第五十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立法会未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时,可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第五十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在三十日内拒绝签署;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第五十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按各司的排列顺序临时代理其职务。各司的排列顺序由法律规定。 行政长官出缺时,应在一百二十日内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出缺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代理行政长官应遵守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第五十七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的委员由行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委员的任期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但在新的行政长官就任前,原行政会委员暂时留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委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会委员的人数为七至十一人,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行政会会议。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文本) (一)宪法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台湾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休假或者外出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接受外国使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和市合并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前换届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本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 (二)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四)经济法 (五)社会法 (六)刑法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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