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电力法规规章选编

出版社:华北电力大学电力立法研究中心 中国电力出版社 (2013-05出版)
出版日期:2013-6
ISBN:9787512341081
作者:华北电力大学电力立法研究中心
页数:468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救治受伤人员,撤离、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二)划定危险区,消除危险源; (三)封闭或者征用有关场所; (四)组织抢修损坏的电力设施; (五)调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六)排除妨碍、限制通行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条 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消除危险源,控制事故扩大; (二)对遭受破坏的电力设施进行抢修,排除障碍; (三)其他应急措施。 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可以采取砍伐树木、临时占用土地等措施排除障碍,并应当在排除障碍后三日内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按规定补办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交通工具、房屋、设施、设备的,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支付补偿费用,造成损毁、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电力发展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用典例设施用地、架空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力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于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内容概要

华北电力大学电力立法研究中心是我国电力立法研究机构,主要职责是与电网企业、政府部门及相关科研机构合作,就地方电力立法的性质、任务等开展广泛而深入的研究,配合和推动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地方性电力法规的建设与完善工作;开展理论研讨、经验交流活动,为推动地方各地电力立法 工作献计献策。

书籍目录

华北地区 北京 1.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 2.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1995年8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8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2004年6月30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 据2010年11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3.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007年7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 4.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 (2007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河北 5.河北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6.河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 (2001年12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删去(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中103项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 山西 7.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 (1991年l2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0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根据2010年12月3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再次修正发布) 8.山西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办法 (2005年6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 内蒙古 9.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994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第二次修正) 10.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修正) 华东地区 上海 11.上海市城市电网建设和供电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12.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2008年8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3.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2010年1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山东 14.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 15.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1991年1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修改决定进行修正) 16.江苏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2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 17.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 (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 18.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 19.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1995年9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根据2005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7件规章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14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福建 20.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2006年10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 21.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2009年1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 东北地区 华中地区 华南地区 西北地区 西南地区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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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电力法规规章选编》不仅可作为查阅各地电力法规规章的工具书、各地制修订电力法规规章时的参考读物,同时还可作为电力职工学法用法的普及读物。

作者简介

《地方电力法规规章选编》内容简介:为了更好地帮助电力企业广大干部员工学法用法,编者以法规类型和发布时间为主线,同时参考电力企业在生产、建设、运行、检修、营销和管理的基本过程,精心选择了几十篇地方电力法规、部门规章,并对法律法规的前后顺序作了适当安排。《地方电力法规规章选编》不仅可作为查阅各地电力法规规章的工具书、各地制修订电力法规规章时的参考读物,同时还可作为电力职工学法用法的普及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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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各省的高招,一览无余,公开的立法成果,可以相互学习借鉴。立法参考、管理提升、业务规范,都用得着。
  •     内容全面,体系清晰,时效性强,对全国各地地方电力立法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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