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的比较研究

出版社:刘媛 法律出版社 (2013-01出版)
出版日期:2012-11
ISBN:9787511836274
作者:刘媛
页数:349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关于说明义务应当达到的程度,有日本学者认为应以大多数人理解程度为基准,因此金融商品贩卖者的说明,要使一般程度的投资人能理解风险之程度。对于知识经验缺乏的投资人,金融业者如能尽其一般性、定型性之说明义务,将可免责。但有学者认为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法后第3条第2项规定,该说明义务需依客户的知识、经验、财产状况与缔约目的,以必要的方法与程度使该客户了解。这一规定要求该说明需考虑到客户的适合性,对于缺乏知识与经验的客户必须更注意说明义务。说明的方法可以是口头或交付书面文件等,当客户利用电子设备时,也可以在电子设备终端界面的表示。 另外,根据日本《金融商品贩卖法》第3条第4款规定,第1项之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所定事项:(1)客户对金融商品之贩卖等,为政令所定之具有专门学识经验者。(2)依客户之意思,表明就重要事项不必说明者。此即当金融商品的销售对象也是专业客户或者销售对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对商品进行说明的情况下,销售者才可以免除说明义务。同时,相对于要求详尽说明的义务,该法第4条规定了禁止金融商品销售者提供断定的判断,也就是说,银行等金融商品销售者在产品销售期间,不得对不确实的事项提供断定的判断,或者提供可能误以为确实的事项的判断。 关于说明进行的时间,日本《金融商品贩卖法》第3条规定,“就契约之缔结进行劝诱之际”,亦即金融业者与要在与消费者接触到契约缔结完成的整个销售活动的期间内作出说明,如果在缔约完成后再进行补充说明都不能算是销售者履行了说明义务,依然要承担未尽说明义务的责任。 关于说明的方法,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应该根据客户的知识、经验、财产状况以及金融商品目的的特殊性,以使客户理解为目的,尽一切必要方法及程度尽心说明。除此之外,该法并没有对说明的实质方法进行约束,给予金融业者和客户一定的自由选择权利。但是由于金融业者违反说明义务承担无过错责任,在一般情况下,销售人员通常会进行书面说明并请客户进行对说明的确认。 关于法律责任,根据该法第4条规定,金融业者违反说明义务或断定禁止义务的规定,对客户就重要事项未能说明,因而导致该客户受到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行为的特别规定,且采取无过失责任,客户无须证明金融业者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意图。所谓就重要事项未能说明,除了完全不进行说明外,还包括部分说明的情形。根据该法第6条,损害赔偿额推定为本金损失。 3.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上的说明义务 鉴于日本《金融商品贩卖法》中金融业者违反说明义务仅负民事责任,因此,在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设置说明义务,并规定金融业者违反说明义务的规定可采取行政监管处罚措施。 然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并未以“说明义务”的形式来进行规范表述,而是以“缔结金融商品交易契约前的交付书面义务”条款来实现说明义务的意旨,以此强化日本《金融商品贩卖法》上的说明义务规范。在缔结金融商品交易契约前,金融机构须向客户交付记载必要事项的文书。书面交付义务是说明义务的前置行为,且亦须使客户达到能够了解的状态。书面交付义务不应当简单理解为实践信息披露义务的手段方法。

内容概要

刘媛,生于1980年,山西偏关县人。2003年、2006年、2011年分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经济法学硕士学位、经济法学博士学位。现就职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方向为财税金融法,曾在《法学家》、《河北法学》、《上海金融》、《保险研究》等期刊发表文章多篇。

书籍目录

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二、文献综述暨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框架图 五、创新点 第一章问题原点:金融消费者概念之辨 第一节国内学者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之辨 一、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二、金融消费者主体是否应限定为自然人 三、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第二节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定视野下的“金融消费者” 一、英国的相关立法 二、美国的相关立法 三、日本的相关立法 四、欧盟的相关立法 五、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含草案) 第三节本书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表述的适当性问题 二、“金融消费者”概念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力 第四节 问题的附带延伸: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解析与保护原则简析 一、金融消费者权利解析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本章小结 第二章监管层面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模式、监管机构及 监管范围 第一节关于金融监管正当性的两个维度 一、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因——经济维度 二、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因——社会维度 第二节金融监管模式比较研究:功能性监管的导向 一、美国多元功能性监管模式概述 二、英国一元化金融监管模式概述 三、澳大利亚“一元双峰监管模式”概述 第三节金融监管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专门化趋势 一、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二、英国: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监管局 三、金融消费者教育机构专门化的研究 第四节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范围延伸:产品监管 一、金融监管中的平衡理念及其对监管范围的影响 二、基于英国金融产品监管动向的观察 三、金融产品监管的合理性及其质疑 第五节关于我国监管层面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反思 一、一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确立及我国金融监管模式之辨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关专门化对我国的意义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模式及法律协调问题 第六节本章小结 第三章 交易层面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以金融商品推介销售的 法律规制为中心 第一节金融商品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重置基础的分析 一、交易主体权利义务重置的必要性 二、重置基础之一:金融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 三、重置基础之二: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 四、重置基础之三:主体间交易地位不对等 五、金融商品推介销售法律规制的两个维度 第二节金融商品推介销售基本行为规范的比较研究 一、英美法中金融业者的信赖义务:以美国证券业为视角的观察 二、日本法中关于金融业者共通行为的规范:忠实和善管注意义务 第三节金融商品推介行为规制的比较研究 一、英国法上关于“非经授权之人金融推介规制”的借鉴 二、英国法上关于“经授权之人金融推介规制”的借鉴 三、金融商品推介阶段关于广告行销规制的立法比较 第四节金融商品销售缔约行为规制的比较研究 一、金融商品交易之适合性原则的立法比较 二、金融商品交易之说明义务的立法比较 第五节关于完善我国金融商品推介销售行为法律规制的思考 一、我国金融商品推介销售行为规制的现状与不足 二、确立我国金融业者交易中共通原则性行为规范的思考 三、完善我国金融商品推介销售相关具体行为规范的思考 四、完善金融商品不当销售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本章小结 …… 第四章权利救济层面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有效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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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的比较研究》分析和探讨了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提出了诸多具体、翔实的建议。

作者简介

《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的比较研究》从金融消费者概念出发,就监管层面,交易层面以及权利救济层面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展开研究,对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进行了系统的、全面的、立体化的分析。从比较研究的视角切入,深入梳理与分析了目前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各项制度,从而归纳出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主要趋势及做法,反映了国际立法的最新变动趋势和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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