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章节试读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13-1
ISBN:9787100092418
作者:[德]拉德布鲁赫
页数:269页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96页 - 私法

今天的,即资本主义的法律生活是动态的。在这种生活中,所有权就是资本,无论是劳动契约中要获取劳动的资本,还是以借贷契约获得可支配劳动的资本,只要它是对于人的力量,是力量借贷债权关系中的经济重心。债权人的力量和债权享益如今已是所有经济活动的目的,债权不再是获取物权,获取对物之享益的手段,它本身就已经是法律生活之目的。如今那些表面上看起来最具物权特征的生活关系,如人们与其住宅的关系,更多的时候是对人权、即租赁权的客体;反过来,对住宅的物上权利,即住宅所有权,大多只是目的在于获取租金的债权基础。经济价值在从一项债权到另一项债权的转移过程中始终存在,而在物权中它则任何时候都不会有持续的停留。即使是金钱——法律上的物,经济上获得所有权的工具——也不是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由一项债权所带来的塔勒(Taler),无需置于充满诗情的圣诞节长筒袜中,亦无需置于宽大的衣箱中,而是必须再次进入流通,以便成立新的债权。经济上的目的状态和最终状态体现在抵押权、国债和债权中的资产投放,其实也就是资本再次表现为债权状态。只要物权还是经济活动的目的,那么任何情况下,从一个物权到另一个物权的路途都会被物权和物权之间的债权链条无限地延长,而物权上的停留则会愈来愈短。在一种法律客体于其中不间断流转的法律生活中,其动态的不安定显然摆脱了静态的法律生活惯性状态,而在这种状态中,法律客体在任何情况下世纪都被禁锢字法律世界的一个确定点上。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30页 - 第一章 法权

警察国家试图使个人感到幸福并给个人以教育,即使它不确定个人愿意或者不愿意;自由主义则想解放个人,从此使工场工人的幸福与价值成为它自己的幸福与价值。根据它的看法,道德价值不能强加于人,而只能由该人的自由行为而获得。自由主义不过是一项起跑点同一的竞赛,其中较少的强者立刻把其他大多数人远远的抛在了后面;而前者,即民主则追求所有人都平均的自由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114页 - 第五章 经济法和劳动法

如果要用法律语言来表达我们所见证的社会关系和思潮的巨大变革,那么可以说,由于对“社会法”的追求,公法与私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硬区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由此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法域:经济法和劳动法。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205页 - 教会法

独立宗教制度是有利于宗教的。国家对教会的优待很容易以一种没有被意识到的贯彻国家意图的工具的面目出现。墨菲斯托式的恶魔所用的狂妄语言,反而可能适用于在此类比说明国家在教会的利益:这些国家
……确实很关心,
人们是否在虔诚淳朴地信守古风。
它们想,人们若能如此,
那对它们也会顺从。
教会失去了相当一部分劳动大众,因为他们将教会看作“阶级国家”的同盟;而天主教之所以只失去了相对较小一部分劳动大众,主要归功于它暂时与国家相对立的立场。
独立教会也有利于这样一些人,他们已经失去与宗教的内在联系,却又顾虑到国家价值观念而不敢解除与教会的外在联系。教会本身也冀望于政教分离之后,抛弃那些虚伪的信徒,从而无需物质动机的支持就能获得实现宗教理想的凝聚力。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116页 - 第五章 经济法和劳动法

战时经济的一个效果却难以消除地一直存在,即:经历过战时立法的深入干预之后,私人所有权和契约自由永远不复享有直到战前所具有的不可侵犯的自然法荣耀。所有权制度的发展过程类似于亲权制度发展已经经历过的过程,即同样是由一个利己的权利变成了一个受义务制约的权利,并且其行使的合义务性处于国家监督之下。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53页 - 第二章 国家法

国家以国家法为前提,但反过来,国家法又以国家为前提。事实上,国家和国家法不是两个不同的事物,不是原因和效果或者效果和原因的关系,而是一种或同种处于不同视角之下的事物,两者就像机体和机制一样,很难彼此分离。······国家从一开始就披着国家法这个甲胄从历史生活的事实中跃出,以便接下来给所有其他法律赋予生命。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177页 - 第八章 程序法

司法的公开性不应仅仅为了监督。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40页 - 第一章 法权

任何一项现今的法律都以其单纯存在而实现着道德上的目的:在此目的中,它给彼此对立冲突的法律观设置了一种结局,即制造法律安全。有一种本身包含着道德义务的职业,在从事这种职业的范围内,法律安全宗室处于法律公正之前:这就是实务法律者职业。······以至于一种没有对公正的热爱就不能愉快地从事的职业,却完全有可能效力于不公正:这就是法律者的使命和悲剧。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118页 - 第五章 经济法和劳动法

以法律形式表现经济状况——也就是通过议会中席位的数量表现各个职业阶层和阶级在经济和社会中的比重——的困难实际上几乎不能克服。没有任何可用庶子表示的标准能用来评价具体的经济部门。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45页 - 第一章 法权

就法律语言而言,讨人喜欢的口若悬河式的表达方式并不可取。一部法律,当其合乎逻辑地把握其命令特征,以至于要在某种程度上摆脱说教性,进而摆脱了通俗易懂时,那么它就必然要求一种法律科学,这种科学的作用就是取代法律说教的任务。法律就是为了那些谨慎注意之人而制定——立法者以反应敏锐的听众为前提,而这种灵锐只有在与法律的长期职业交往中才能获得。法律语言:一种表达方式的严肃与禁欲,一种斯多葛学派式的咬文嚼字,它不是以言语表达它的情感、爱憎,而只是以行动来体现情感、爱憎,这是一种清醒的贫困。然而,这也是一种自愿和骄傲的贫困,即一种自我选择的返璞归真的贫困,它出色地表达了绝对命令的庄严和命令式国家自我保障的权利意识。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41页 - 法权

更为重要的是给争议设置一个结局,无论是通过法律为有关法律规则的争议,还是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而为具体法律案件的争议。其次,才是给争议设置一个公正的结局,即一个法律秩序的存在较之于法律秩序的公平更为重要。公正是法权的第二大使命,法律的第一使命是法律的安全,即和平。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162页 - 第七章 法院组织法

在法律历史领域中,我们常常遇到“目的转换”现象:一种法律设置伊始的目的早已迷失,不可追寻,但它却向着截然相反的方向发展出功利效果,以此作为其继续存在且言之成理的目的。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42页 - 第一章 法权

我们的法律语言要求算术公式似的无情感性、无感知性和不和谐性。现代立法者认识到,适合于他们的不是去劝说,而是去命令。在开明专制主义时代,好心的立法者们喜欢在其颁布法律表明法律目的时也谈法律理性,以使接受者凭借自己的理解去服从。人们因之称其为“劝说之法”。然而,勉强使自己信服法律命令的合目的性的人,如果当法律命令的接受者并不信服这种目的性时便也不会再去服从。于是,立法者将因其存在而具有约束力的命令贬低为一种只以其信服力产生作用的建议。但是法律法则的特征在于,即使它是为了某一种目的而颁布,但终归也不只是为了该目的或者仅服务于该目的范围内被服从;相反,它必然强烈要求人们无条件地服从。因此,现代立法者从不把“因为”这个词挂在嘴边。立法者的职责不是去使人信服而是命令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129页 - 第六章 刑法

只要刑法是以上帝或道德戒律之名被实施,人们就可以依靠良心施刑。但如果是以国家或社会的必要性或合目的性之名,以多意的、不断随时间而变迁的、充满争议的价值观之名行刑,则行刑之手就会颤抖。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37页 - 第一章 法权

自然法的思想就曾是一个错误——但又是一个硕果累累的错误。这是一个古老的“世界史心计”:它把想使之生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生效,把想使之失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失效。就这样,百年之久的启蒙运动在永恒且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自然法的错误旗帜下,取得了其法哲学挑战的胜利,由此,这个神奇的咒语也完成了一项世界历史的使命,然而同时也失去了它的影响。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117页 - 经济法和劳动法

事实上,不仅是公法渗透进了经济生活,而且反过来,私人经济也已合法或者非法的途径渗透进了政治生活。如果人们看到了在战后最困难的时期,经济界的代表和政府进行平起平坐的谈判,就像封建国家中力量强大的领主可以和邦主进行谈判一样;如果人们看到了经济界的代表是如何像那些领主一样经过或未经过政府授权和外国进行谈判,人们有时就会以为自己在形式上是生活在一个民主国家,但实际上不过是生活在一个经济上的封建制国家之中。这种经济上以不符合宪法的方式,直接或迂回的越过党派而施加给政府的影响远远大于以宪法形式起作用的影响措施。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76页 - 第二章 国家法

两党制的前提条件是政府中相互交替的两个政党在政策上,尤其是在对外政策上拥有相当的共同观点;否则,政党的更迭就意味着无休止的建设与拆毁、再建设与再拆毁,而不是一个仅仅渐渐改变其风格形式的建设的继续。······议会制政体的多种危机根源并不在于党派的多样性,而在于党派的僵化。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178页 - 程序法

刑事程序力争得到的事实,是真正的“实质”真实性;相反,民事程序中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为真实,满足于人为的“形式”真实性。因为,民事程序所寻求的真实性并非在于承认所强求的事实,换言之,只是程序中的人为产物,反映当事人对事实的表示——“我否认”以及“我承认”——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其实这不是对一事实真实与否的陈述,而是对一事实要求证明或放弃证明的表示,即使有意使之与事实相背,也不能视为撒谎。循此思路就不难理解,流行的观点并不承认当事人对诚实负有法律义务。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29页 - 第一章 法权

什么样的人选择什么样的哲学。保守主义强调国家的崇高超越了即使是多数国家成员的利益,这种国家的崇高最初不是由国民自己对于国家权力的臣服意愿所引出的权威,其庄严也并非源自于民众的意志,而是源自于宗教和历史、上帝的恩典和正统性,以及所有对国家使命至为重要的权力。与此相反,个人主义理论认为国家的所有尊严都来自于个人的封授,国家除了因个人而具有的价值之外不可要求其他价值,这就是自由主义的国家学说。在个人利益中,自由主义凭借经验占有着批评既存国家机构有价值或无价值的现成标准,从而成为批评和改革的工具,成为“进步党”的基础理论;可是“保守主义”没有能力将它那超个人主义的,因而超经验主义的尺度从天上取下来,故而只能是倾向于保持历史的既有现实并使其发展听任于世界史上潜移默化的智慧。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49页 - 第一章 法权

事实上,每一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观念每每不过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关系的表达,而且是与经济变革和最新技术成果那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效果相适应的。法律并不是一种可以让任何社会关系素材随意塞进去的形式,而是一种不可拒绝地要去表现这些素材的形式。因此,立法者可能无法驾驭社会的发展,但是他确实能使之较容易、较迅速地形成,即“加速时代的分娩阵痛”。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43页 - 法权

没有什么比法律的语言更能恰当地描述法律命令的特征,即一项“绝对命令”、一种戒条,这种戒条无视其内容上的说服力,就为其纯粹的实在(Dasein)而要求效力……因为我们的法律语言既不是通过它的自己的固有的东西来表明自己,亦不是通过它所缺少的东西表明自己,这种欠缺是与语言上具有其它风格的思想表达形式相比,是与早期较不发达的法律语言相比而言。为了对此有一个大概了解,现在来谈谈这些被现今法律文风嗤之以鼻的表达方式,即劝服的风格、使人信服的风格以及说教的风格。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174页 - 第八章 程序法

正如历史学家在研究一个历史事件时可以自由评价原始资料一样,法官也可以在调查具有司法意义的事件时自由评价证据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10页 - 前言

“火光”这是对李斯特性格最好的比喻:火是一种秉性,但这并不是那种刻画事物影影绰绰歪曲影响的冲动和暧昧的秉性;光意指头脑冷静的理性,但却并非那种似乎抹杀生命的、没有灵魂的、现实幽灵一般的、月光一样惨白和冷漠的理性。以上为第8页内容,因其简短且与下段同意,而合并于此李斯特的学问就是这样,通过光明走向光明,通过开朗达到开朗,通过行动实现行动,是对愚蠢的满怀信心的斗争,的确是一种愉快的学问。对他来说,对真实的如此追求甚于所追求的真实,以至于不止一次地,即使是自己的成果也不能阻止他保持进行新追求的兴趣。从来没有像李斯特这样如此从理如流,如此不僵化刻板。对他来说,治学犹如在真实的论坛前进行的一场永不终止的、公开的和言辞的审判——生动活跃的讨论,令人激情不已的意外情节,始终更新的并需要不断采取新立场的各种情况。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20页 - 第一章 法权

最初,当夏娃走向亚当、星期五走向鲁滨逊的时候,使得除了道德之外还产生量适用于他们的法律。道德法则适用于实际或者意识上的具体化个人;而法律适用于共同生活的、人的共同体中的人类。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9页 - 前言

开朗的理智就是迅达于言而敏捷于行。但我们不妨把那种受到阻碍的少言寡语,那种委婉的谨言慎断之美归结为一种保守的乡土艺术。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74页 - 第二章 国家法

这种所谓的超越党派的立场实际上不过只是立足于另外一种党派立场之上的立场;和其他党派立场的区别仅仅在于:它要求自己独断专行,所以它即使没有将其他立场的代表者看做帝国的败类和无祖国的家伙,也会将其视为无端地拨弄是非之徒。所谓超越于党派而立,不过只是自以为拥有超人的天启者的妄言,好像只有他的戒指才是真正的戒指。······所谓的“祖国高于党派之上”的共同语实则不过是一种自以为是的自我正义的表达,它自诩唯我独醒地看到了蒙蔽了所有其他人的真相。在我们这个时代,对国家发展的危险莫过于这样一种漠视的思考,它从遥远的天空上凭想象的毫无错误的人是完全不以为然地俯瞰着党派活动的底层;同时,这种危险也莫过于想象的或者所谓的“高于党派”的立场所催生的对政党生活,进而对政治生活的反感。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183页 - 第九章 行政法

立法创制法律,司法和行政则以不同方式遵守法律。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司法所实现的是争议中的法律,行政实现的则是公共利益。······法律对于司法一般为路标,对行政则一般是栅栏——行政的路标是“国家利益至上原则”。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119页 - 第五章 经济法和劳动法

如果说经济法是将经济关系置于国民经济生产效率的视角下进行观察的话,那么劳动法则是将经济关系置于保护经济上弱者免受经济上强者侵害的视角之下进行观察。前者倾向于企业主的立场,后者则主义老的这的利益。故经济法的视角和劳动法的视角······时常会发生实际上或表面上的对立。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63页 - 第二章 国家法

在此情况(两党制)下,议会从它产生出政府的那一刻起,就完全沦为了表决及其,沦为了对国内或者国外公开发布信息的遥远可见的舞台,选举期间国内政见对立者宣传和鼓动的讲坛,特别也是这个国家培养和挑选未来领导人的竞技场。······在有多个党派并且不存在稳定多数的国家,······议会将长期地把政策领导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但这种议会政府的真实必然要在相当程度上以政治生活的不连续为代价。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32页 - 第一章 法权

保守主义、自由主义、民主等是有关国家构成的不同观点;与此相反,社会主义则是某种有关经济和社会形态的理论。······社会主义纲领首先必须是一个经济的和社会的纲领,其次才是一个政治纲领。······社会主义许诺的,所有财富中最宝贵的自由,其实是自由主义者曾经许诺但却没有实现的同一种自由。······从马克思到拉萨尔,新的社会主义实现了一种从否认国家到肯定国家的转变,而这恰恰决定性地使它与共产主义分理开来。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60页 - 第二章 国家法

对警察国家来说,无所谓国家活动的界限,它不仅要针对其他国家的属民保护自己的属民,而且还要根据自己对属民的限制理解来保护属民,而且要强制性地以属民的自由为代价去获取幸福。警察国家的格言是:没有禁止的,就是适当的,而无须任何许可的。特别是由洪堡所阐发的旧自由主义学说,即作为“法治国家”的国家,必须将自身限制在确保成员免遭不公正的范围。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115页 - 第五章 经济法和劳动法

当国家不再以纯私法的方式保障各种经济力量的自由放任,而是尝试着通过法律规范来把握社会学的运动规律时,经济法就诞生了——法律规范本身就是一种可能有效干预社会学运动的社会学事实。

《法学导论》的笔记-第164页 - 第七章 法院组织法

律师业作为法律工作者阶层中自由民主的要素,处于因职业而具有更为保守专断倾向的法官阶层的对立面,律师作为个人利益的职业性代表,习惯于从个人主义的合目的性角度出发来观察法律秩序,因而它在政治方面也是天生的个人利益代言人。


 法学导论下载 更多精彩书评


 

外国儿童文学,篆刻,百科,生物科学,科普,初中通用,育儿亲子,美容护肤PDF图书下载,。 零度图书网 

零度图书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