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令与中华法系研究

出版社: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12
ISBN:9787811014310
作者:李玉生
页数:214页

章节摘录

插图:据此,《贞观令》才设置了三师官。《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记云:贞观“十一年改令,置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师”。因此,《武德令》显然不可能有《三师三公台省职员令》的篇名,《三师三公台省职员令》最早只能出现于《贞观令》。那么,《武德令》这一篇叫什么呢?按照武德年间立法“大略以开皇为准”的实际,笔者认为极有可能是沿用了《开皇令》的《诸省台职员》这一篇名。又如,唐高祖武德年间,模仿隋朝在一些要冲大镇设置“行台尚书省”。史载,“武德初,以诸道军务事繁.分置行台尚书省”。包括陕东道大行台尚书省,益州道、襄州道、东南道、河东道、河北道行台尚书省等。其后,随着统一战争的逐步结束,武德五年(622年)废山东道行台尚书省,武德九年(626年)才全部废除了其余道行台尚书省。因为《武德令》制订于武德七年(624。年),据此可以确定《武德令》中有《开皇令》的《行台诸监职员令》这一篇。既然《武德令》有《行台诸监职员令》,就不可能同时有《寺监职员令》,而只能是继续沿用《开皇令》的《诸寺职员令》这一篇名。因为包括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在内的诸监职员编制及其职责的法律条文不可能既规定于《寺监职员令》,又规定于《行台诸监职员令》。同样,唐太宗贞观以后由于不设行台尚书省,因而《贞观令》、《永徽令》以及开元年间制订的令自然就不会有《行台诸监职员令》的篇名。问题是,国家虽然不需要再设置行台尚书省的职员了,但“诸监职员”仍有,应当规定在哪一篇《职员令》呢?笔者认为,极有可能在《贞观令》修改时将“诸监职员”和《武德令》沿袭的《诸寺职员令》合并,而改为后来见于《开元七年令》的《寺监职员令》这一篇。当然,在《贞观令》、《永徽令》中,《诸监职员令》单独作为一篇的可能性不是一点没有,但存在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不大。又如《卫府职员令》。《开元七年令》中有关军事机构组织的《卫府职员令》,在《开皇令》中称为《诸卫职员令》。该篇《职员令》在《武德令》、《贞观令》、《永徽令》中是如何表现的?我们知道,唐初在军事组织上沿用隋制,实行以卫统府。因此《武德令》应当沿用了《开皇令》的《诸卫职员令》篇名。

前言

21世纪正在快速地向我们的世界走来。在即将迈向另一个新世纪的时候,我们大家都在深深地关切着我们国家社会变革的进程,关切着伴随社会转型而展开的走向现代法治国家的时代趋势,也关切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在新旧世纪交替之际所出现的机遇和面临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法学研究工作的开展,为繁荣和发展中国法学尽绵薄之力,我们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学研究丛书。《金陵法学论丛》的学术宗旨和研究范围是:顺应世界法律发展的进程和规律,探讨法律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互动关系及其社会哲学基础;建构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系统;比较不同国家法律文明成长的独特道路,以及法制现代化的多样化模式和发展趋势;研究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发展的基本原理、目标模式,揭示法制转型的基本条件、动力及规律;深入研究法律传统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在关联及其机制;考察依法治国进程中部门法制的发展、完善乃至现代化的基本特征、走向及实现途径;组织翻译出版外国学者在法律发展和比较法律文化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力作,以借鉴、吸收世界法律的文明成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既具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的学术探索。《金陵法学论丛》是一套以法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和部门法学研究为主要内容的学术丛书。这套丛书以江苏省人民政府重点学科——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理论学科为依托,以法学院全体教学科研人员的长期学术积累为基础,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和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组织编撰。我们计划每年推出若干本专著,认准方向,坚持不懈,使论丛成为我校高层次法学理论成果荟萃的一方学术园地。我们深知,要使这样的构想成为现实,除了仰赖海内外法学界专家学者的指导和帮助,仍需我校全体法学同仁的努力拼搏和严谨踏实的学术研究工作。

后记

我从事中国法律史的学习与研究已有20年的时间。20年来,我在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律史的过程中,由于为唐代法制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所吸引,一直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唐代法制特别是唐令的学习与研究上。我的硕士论文即以《唐令简论》为题对唐令作了初步的探讨,并与导师钱大群教授合作发表过《唐六典性质论》一文。其后,虽然由于工作的需要,我一度将部分精力投入到民商法的教学与科研,但仍然继续关注和从事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并打算将唐令问题的研究深入下去。然因为工作和生活的压力,虽也先后发表过一些相关的学术论文,却终究未能如愿。2001年,我有幸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实现多年夙愿的机会终于降临了。人学后,在导师郑定教授的关心和精心指导下,遂确定以“唐代法制研究”作为自己博士阶段的研究方向。随后,在完成学习计划和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上,最终选定以“唐令基本问题研究”作为我的博士论文选题。然而,就在我着手收集、整理论文资料的时候,我的工作与生活又发生了一些变化。先是在人大换届选举中当选为南京市人大代表,并成为参与地方立法的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员;不久又因为工作需要,被任命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开始投身既激动人心又纷繁复杂的法制实践。繁忙的日常工作迫使论文的写作进度不得不放慢下来,最终延期一年才完成了自己的博士学业。现在呈现在各位师友和同仁面前的拙作是在我的博士论文基础上补充、修改而成的。本次修改主要是将本书改为现在的名称,重写了导论部分,增加了附录,另外对某些注释和参考资料做了必要的补充。当然,由于时间和本人的学力所限,本书肯定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对唐令有些问题的思考与认识并没有全部反映出来,因而有待于今后进一步的研究与修订,也非常希望得到学术界的批评和指正。本书的完成,也提供了向所有教育和帮助过我的人正式表达感谢的机会。在此,我首先要感谢我的硕士导师钱大群教授,是他把我领入了中国法律史的学术殿堂,教会了我做学问的本领;即使在我走上工作岗位以后,他仍然一如既往地关心我的学习和生活。他学问与人品相统一的风范给我以深刻的影响。

内容概要

李玉生,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9币。1987、1990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和硕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先后主持、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6项,主编及与他人合著著作10部,主编、参编教材6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法学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

书籍目录

导论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二、唐令研究的历史与现状三、本书的研究目标与主要观点第一章 唐代法律体系概览一、唐代法律体系的构成二、《唐六典》与唐代法律体系三、唐代法律体系的特点第二章 唐令的历史渊源一、令的起源及其在秦汉的发展二、魏晋律令分野与令的法典化三、唐前令的进一步发展与令法典的编纂方法第三章 唐令的制定、修改与篇目结构一、唐令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二、唐令的制定与修改三、唐令的篇目结构第四章 唐令的主要内容述论一、确保皇帝至尊地位的制度措施二、确立了国家机构组织与公务制度三、规定了官吏管理制度四、规定了唐代的基本经济制度五、规定了户籍、教育和科举制度六、规定了唐代社会的等级礼制第五章 唐令的性质定位一、唐令性质问题的学术史考察二、不应以现代部门法的观念来认定唐令的性质三、唐令是唐代的基本制度法第六章 唐令与礼的关系一、唐礼概述二、唐令与礼的基本精神三、纳礼入令:唐令内容与礼的关系四、唐令与礼的衔接关系第七章 唐令与中华法系一、唐令与中华法系的形成二、唐令与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三、唐令与中华法系的现代价值附录一 《永徽令·东宫诸府职员令》附录二 《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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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令与中华法系研究》:金陵法学论丛。

作者简介

《唐令与中华法系研究》内容简介:《金陵法学论丛》的学术宗旨和研究范围是:顺应世界法律发展的进程和规律,探讨法律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互动关系及其社会哲学基础;建构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系统;比较不同国家法律文明成长的独特道路,以及法制现代化的多样化模式和发展趋势;研究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发展的基本原理、目标模式,揭示法制转型的基本条件、动力及规律;深入研究法律传统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在关联及其机制;考察依法治国进程中部门法制的发展、完善乃至现代化的基本特征、走向及实现途径;组织翻译出版外国学者在法律发展和比较法律文化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力作,以借鉴、吸收世界法律的文明成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既具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的学术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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