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自由与道德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年3月1日
ISBN:9787503661983
作者:哈特
页数:107 页页

作者简介

本书是法学研究生精读书系之一,本部著作,着手解决的问题是利用刑法对道德的强制执行,特别是对性道德的强制执行。哈特教授首先考虑了约翰·司徒亚特·密尔那著名的宣言:“在一个文明化了的世界中,强力能够正当地适用于其任何成员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在过去的百年里,这个学说曾受到了两位伟大的法律从业者的尖锐挑战詹姆斯·费兹詹姆斯·斯蒂芬爵士,伟大的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官以及普通法史学家;以及德夫林勋爵,他们两位都主张,用刑法来强制执行道德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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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4条)

  •     p.21该原则认为,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任何一个社会采取必要的步骤去维持其自身的存在都是可以允许的,因为不道德——甚至是具有个人隐私性质的性道德——也许, 就像叛国罪一样,都有可能危及一个社会的存在。 Lord Devlin answers in the affirmative on the general principle that "it is permissible for any society to take the steps needed to preserve its own existence as an organised society." He thinks that immorality - even private sexual immorality - may, like treason, be something which jeopardises a society's existence. 略去错翻的immorality...那个也许+逗号真是神翻译...
  •     这虽然是哈特教授在斯坦福大学的三次演讲搞的汇总,所以只有80页的书看起来似乎很简单。实际读后,才知道所谓的“法学研究生精读书系”果然是名副其实。本书是关于其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而论定,以同性恋性及相关性行为为例,对于一段时期内流行(或许以后会更流行)法律道德主义的批判。在我看来,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可以说是紧密无间,但是哈特教授却在强调这个“间”的存在,因为如果道德变成具有某种惩治力并且溯及力的法律,那么这个社会就会有出现混乱的非常可能。同意那句话“一个个体才是最了解他们自身利益的人;而且,也是因为我们对大规模因素日益增长的觉察,正是因为这些因素,一种明显的自由选择或者同意的重要性被削弱了。”(P35)“没有任何一种赋予个人自由以某种价值的社会秩序,也会赋予那种保护免于由此而产生之苦恼的权利以任何价值。”“ 报应观....对一种不道德的邪恶施以不道德的苦通作为对其的惩罚,就能达到道德之善。 ”“利用强制来保持道德现状,从社会历史的任何一点上来书,都会人为地束缚那种为社会制度赋予其价值的过程。”我们追求一种价值,一种在法律中,也坚持在其形成与发展的必然规律里,而非强制在道德中扭曲或者转变。这是生活还是其他?道德是我们追求的价值么?或许整正的价值在道德产生之史前,已经默默地为人类生存寻求着规律,我们现在,似乎没有答案或者答案自身根本不需要回答。
  •     秦晖先生表达Libery的时候,用了严复先生的概念即“群己权界”这个词,我觉得是相当精当的,即权利“公域要民主,私域要放任”。但是这样的话涉及一个关键问题,即公私的界限在哪里,如何划分。秦晖先生说,这个界限是可以移动的,即要依靠民主法制。但这样的话,本书的提出的同性恋问题,就不可避免的存在。同性恋问题作为个人私域的问题,是应该放任;但是在一个民主的社会,这个问题民主法制地被划到了公共领域。如何把这个界限“推回去”是个大是大非的问题!因为这个涉及到法律对人的干预,或者说代表着专制的星星之火。在我看来,同性恋问题在这个新世纪似乎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似乎并不重要,但是必须要承认的是作为现象背后的问题即在群己权界的前提下,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与道德如何互动并保持平衡绝对是一及其重要的问题!不幸的是~我是冲着哈特和法律出版社的两大金字招牌去的,而且这又是一本演讲文,本来以为会相当精彩。结果看了一半就被译者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生)的拙劣翻译恶心的不行!P.14,第一段倒数第二句可看起来肖案形成的判例律条仍然对法院有效,使得法院可以做到将卖淫本身视为犯罪这国会都没有做的事情。【使得法院可以做到将卖淫本身视为犯罪这国会都没有做的事情】~明显的病句或者说根本没有将英文语序调整为正确的中文语序!P.16,第一段倒数第二句...而这些原则正危如累卵。【原则正危如累卵】中文有这么表达的么?P.19, 第一段第四行法律应该是“对大量形式的不义(Vice)的行为的镇压【对大量形式的不义(Vice)的行为的镇压】第一,【大量形式的】是什么意思?是指形式多么?大量可以用来修饰形式么?第二,不义=Vice?中文里讲不仁不义,可是和英文里的vice不一样的!Vice=恶习, 恶行, 坏脾气, 罪恶, 堕落, 缺点, 缺陷,或者是Crime that involves sex or drugs.翻译成不义至少是不准确的。P.20, 第二段倒数第四行确乎其实,密尔的批评者也大多建立在某些英国法已经起到作用的事件的基础之上,在这些事件的处理中明显有着道德的支持,根据通行的道德对某些不道德行为进行这样的惩罚——特别是在性事件中?【密尔的批评者也大多建立在某些英国法已经起到作用的事件的基础之上】?你当这些批评者是孙悟空么?应该是密尔的批评者的【理论】也大多建立在某些英国法已经起到作用的事件的基础之上】吧至于后半句,完全就是英文语序!【实在的道德=positive morality】?P.30...但偏偏只有少数美国州才没有在满足某些条件时把它置于可惩罚之境地的法律,病句!p.35 第二段第第七行而且,也是我们对大规模因素日益增长的觉察,什么是【大规模因素】?不知道是不是在非典过程中烧坏了脑子,本书的译者支振锋以高中生的无畏精神和拙劣的中英文花费三年时间草草翻译完成了这本只有100多页的小册子,并在法律出版社袁方编辑的宽宏大量不求甚解的工作态度下以法律出版社的金子招牌出版(亵渎)了哈特的著作。真是令人叹为观止啊

精彩短评 (总计36条)

  •     看来自由主义基本已经在我这里成为常识了
  •     从同性恋及其性行为问题看公私权的界限和究竟其中的分界应该被推到什么程度才能维持道德和法律的互动平衡 书其实很薄 但是读得并不顺 这大概是真正因为翻译的原因让我读着胸口痛的为数不多的几本书了……
  •     以人类的苦楚和自由的限制为代价,追求“对道德强制执行”这一形式上的道德,因其实在的内容为“大多数”所掌握而在整体上成为正当;而其以事实举例,加不当类比进行证明,主要依靠唤起持相同意见之“大多数”之“同感”而赢得赞许,是有些小无耻的非论文。哈特驳得好。
  •     说实话,这本书我没大看的很仔细。哈特的书,我只想看传说中《法律的概念》
  •     这翻译怎么了?
  •     作为新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开山祖师哈特在《法律、自由与道德》中,以密尔的自由论为武器,对以德夫林勋爵和斯蒂芬大法官为首的法律道德主义进行了严肃的反驳,道德的法律强制在道德上并不能正当化,相反,任何对道德的法律强制都是对自由的戕害,对此戕害的证成尤为必要。PS:翻译真烂!
  •     学习人家的逻辑
  •     翻译真是烂得无极限啊。
  •     非常难读懂,虽然大概能知道哈特的观点即不能让法律惩罚那些未伤及他人的不道德行为,但是在对斯蒂芬和德夫林勋爵的反驳过程由于翻译问题真的读的是一知半解。
  •     文如其名,在法与道德两重评价体系间做出了清楚界分,有区别的分析了家长主义。为法与道德之间的暧昧关系做出了切割,已经就道德对法律的影响,法律对道德的强制执行做出了警示!
  •     少了一颗星只因为译者奇怪的翻译啊。不过话说回来,哈特的论证真心不错,给哈特五颗星★★★★★!
  •     翻译的不错,但是译后记写的不行!
  •     就风格来说,这本书把哈特流畅的行文风格挥洒得淋漓尽致。仔细阅读后居然从内心深深被感动了——哪一个功利主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家能够给我样的感动?这个男人,他用理智,抽丝剥茧地把自己的情感说给你听
  •     所论之事在现代各个文明社会早已不再有什么争议,但论述的方法和逻辑却经典依旧。放在今天,可以用来讨论群p应该不应该入罪等问题啊。
  •     法律和道德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关系? 这个问题是如此庞大以至于在法学史上它至少被分成三个子问题:(1)法律的定义是否必须以某种方式援引道德?(2)能否对法律进行道德上的批判?(3)能否对道德进行法律上的强制?第一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德沃金之间的论战,第二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第三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德夫林之间的论战。这三次论战成为近半个世纪以来英美法理学界的主旋律。《法律、自由与道德》正是他上述第三次论战的成果。
  •     译得~~(╯﹏╰)b
  •     大意就是,问题不在行为是否道德,而是法律是否应该干涉,且法律干涉本身是否道德。相比探讨同性恋是否有道德过错,这个读着很劲道。 很喜欢这样的小册子,比大部头的书读起来舒服太多了。可惜这本现在找不到买处..又不想还书了><
  •     极有意思的小册子
  •     看不太懂
  •     居然是反驳我以前看过的詹姆斯·斯蒂芬的《论自由、平等、博爱》等的,哈哈
  •     本来想给五分的。毕竟是hart的作品,他就是口碑的代名词。但翻译真是烂,四分吧。核心思想及讨论法律和道德规制对象的边界问题。他主张道德的法律强制在道德上并不能正当化,任何对道德的法律强制都是对自由的戕害。论证主要援引了mill《论自由》和功利主义法学的思想。不愧是分析法学派的大家,论证好严谨~
  •     哈特应该和涂尔干谈。
  •     没看完。
  •     译文真难读。没太懂。主要分析了法律对道德的强制执行的合理性,以同性恋、通奸、重婚等为例论述。
  •     “法律和道德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关系? 这个问题是如此庞大以至于在法学史上它至少被分成三个子问题:(1)法律的定义是否必须以某种方式援引道德?(2)能否对法律进行道德上的批判?(3)能否对道德进行法律上的强制?第一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德沃金之间的论战,第二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第三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德夫林之间的论战。这三次论战成为近半个世纪以来英美法理学界的主旋律。《法律、自由与道德》正是他上述第三次论战的成果。”——引用一位前辈的短评。起初是奔着“刑罚的限度”去看,但哈特如何一路沿着自由主义的进路回击德富林是更重要的。(昨天有沃尔芬登报告,今天又有换偶纵欲~)
  •     大三蹲在凳子上精读的,做了一小打笔记,喜欢推荐给同学。
  •     这个翻译半文不白,语法不通,简直是摧残神经。还以为是上个世纪的,结果一看是06年的,真的很想吼一句:说人话好吗?文中很多翻译是英文语法的语句顺序与文言虚词的莫名其妙地结合。不懂译者为什么那么喜欢用“之”,之乎者也,助得甚事?最后那篇‘刑法的限度’语句就很流畅,为什么前面那么奇怪?
  •     没读太懂
  •     翻译的不好
  •     比较深奥,有机会再读一次.自由主义的立场与严密的逻辑论证
  •     概念的分类其功力之深厚
  •     看!不!!懂!!!
  •     我竟然读了一本只有117个人评价的书。。。
  •     2007
  •     这个评分是给翻译者的,不是给原著的
  •     一本从功利主义和密尔“伤害原则”出发的小书,实在不错。我并不觉得太难理解,或许因为之前看过Bix的《法理学》,已经讲得足够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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