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研究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3
ISBN:9787500454700
作者:彭真明
页数:236页

作者简介

本书内容包括会计师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透视、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认定、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与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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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六十年代《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之中。《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552条规定:一方在执业过程中,为给他人在商业交易中提供指导而提供了虚假信息,如果他未尽到合理的注意或不称职,要对信赖该信息并遭受金钱损失的人承担责任,只要受损人属于一个有限团伙( a limited group of persons),且信赖该信息而缔结的交易,是行为人有意为此提供信息并试图对其产生影响的。其中要求原告身份是“属于为其利益和指导而向其提供信息的人中一员”时,被告才承担过失提供不实信息的赔偿责任。在White v. Guarente案中,被告会计师因为过失而没有发现并披露普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从有限合伙中抽逃资金的行为,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强调,会计师“为确定的、可确定的或预期的人群(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承担审计和谨慎准备审计报告的义务。” 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由于其产生原因的特殊性,再加上各国立法的不同,使得其解决路径的不大相同。不同之处在于,英美法在判例法中逐渐承认了信息提供者——专家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将其纳入到了侵权责任法范畴(特定人群注意义务)。而德国法将该责任纳入到了缔约过失责任当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要求专家对第三人对专家信赖利益的丧失进行赔偿(信赖利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两种法域中,判断第三人的标准存在着相似之处,即区分专家在准备信息时,第三人的身份具有怎样的确定性。具体到英美法中,为针对特定客户或者预期客户,德国法中则是在合同中,第三人对合同订立产生影响或者要求特别信任。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两个法域都充分注意到了对专家责任的限制,防止由于过分保护第三人利益而扩大专家在提供信息时的义务。毕竟:一个人不应就他人的易受损性而提供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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