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上)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5
ISBN:9787301120538
作者:本社
页数:566页

章节摘录

  第二十八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三)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四)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段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第三十条 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百丁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 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要求侦查饥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第四节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十三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五)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七)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八)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九)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十)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概说第一节 刑事辩护的立场第二节 刑事辩护的职业形象第二章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第一节 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二节 会见犯罪嫌疑人第三节 申请取保候审第四节 代理申诉和控告第三章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第一节 到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第二节 会见犯罪嫌疑人或与犯罪嫌疑人通信第三节 调查取证第四节  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第四章 律师在一审开庭前的准备工作第一节 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第二节 会见被告人第三节 调查取证第四节 选择辩护策略第五节 出庭准备第五章 律师参与一审审理--以无罪辩护为例第一节 出席法庭第二节 法庭中询问被告人第三节 对公诉方证据的质证第四节 提出辩护方证据第五节 法庭辩论第六节 书面辩护意见的撰写第七节 其他工作第六章 律师在一审审理中作罪轻辩护第一节 自首和立功第二节 被告人认罪第三节 几种常见的罪轻辩护方法第七章 律师参与二审审理第一节 代为提起上诉第二节 查阅案卷和分析一审判决第三节 开庭审理第四节 书面审理第八章 辩护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第一节 死刑案件第二节 死刑案件常用辩护方法第九章 辩护律师办理再审案件第十章 律师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工作第一节 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职责第二节 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工作第十一章 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诉讼代理人的工作第一节 自诉案件第二节 律师办理自诉案件的工作附录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附录二:侦查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图附录三:公诉案件中的辩护律师工作流程图

作者简介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上)内容侧重于律师在诉讼业务领域应该掌握的基本技能和技巧,由各领域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对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以及仲裁业务中与律师相关的基本技能进行了总结和介绍;并精选了许多实例和法律文书范本,以求读者更易理解书中相关内容,颇具实用性、可操作性,其中一些编、章还分别设有概说和提示,便于读者理解和掌握其中的要点,为今后律师执业中更加熟练运用这些技能打下扎实的基础。

图书封面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上)下载



发布书评

 
 


 

外国儿童文学,篆刻,百科,生物科学,科普,初中通用,育儿亲子,美容护肤PDF图书下载,。 零度图书网 

零度图书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