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口出版社 (2009-06出版)
出版日期:2009-6
ISBN:9787510100017
作者: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页数:102页
章节摘录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释义附录1.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意见国人口发[2009]47号2.国家有关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法规一览表3.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规定.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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