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3
ISBN:9787511844385
作者:刘瑞复
页数:460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1—1下定义方法的重要性 在加强食品标准监管的要求下,某管理机构为给馒头制定行业标准,特对“馒头”定义如下:“馒头,是指圆形、奶白色、一定体积和重量的面粉制成品。”这里的问题是:“圆形”是在形状上的限定,试图与蒸糕、窝头等区别开,可包子、面包也都是圆形的;“奶白色”是在颜色上的限定,试图与加入其他颜色的掺假辅料做成的馒头区别开,可荞麦馒头、可可馒头等也不能不称为馒头,但它们并不是奶白色的;“一定体积”是在个头儿大小上的限定,试图防止缺斤短两现象,可大馒头、小馒头都是馒头呀;“一定重量”的限定无任何必要,因为世界上没有重量的馒头是不存在的。何以如此郑重地下定义却未能研究出一个正确的定义来?看来,馒头的定义人不懂得什么是定义,也不懂得怎样下定义。 所谓下定义,就是要求揭示被定义项的本质属性和被定义对象与其他对象相区别的特征。揭示这两点就是下定义,下定义就是要解决“这一个”是什么。譬如,下飞机后确定接机人,就要识别来接你的人同其他接机人相区别的重要特征。“手里拿报纸的人”,同手里没有拿报纸的人区别开;进一步限定,“手里拿《法制日报》的人”,同手里拿其他报纸的人区别开;如果还存在手里拿《法制日报》的人的情况,还要限定“左手拿《法制日报》的人”。这样下来,“这一个”的本质属性便一步一步被认识了。下定义,就是先把认识对象从一系列对象区别开,在此基础上,在下一步抽象中揭示认识对象的本质属性。在每一定义中,“被下定义”的概念,是需要揭示其内容的概念,而揭示被下定义概念的对象内容的概念,是“下定义”的概念。 在法学研究的好多场合,都是需要下定义的。譬如“他是一个有前科的人”这句很普通的话,就需要给“前科”下定义。“前科”是指此前受到过法律处理。没有受到过法律处理的人,不能指称有“前科”。有一个案例,某人因邻里纠纷动手打人,被派出所带去了,警察说他有前科。这个“前科”,是此人曾经因为在车间休息时玩扑克牌赌输赢,被企业领导训斥过。行政训诫和处理不是“法律处理”,因而此人不存在“前科”问题。这位警察是在不懂得“前科”含义的情况下给“前科”下定义的。

内容概要

刘瑞复,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二级教授。北京大学经济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

书籍目录

导论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的关系 1.关于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的界定 2.关于法学方法的对象规定性 3.关于法学方法论的指导地位 第1章法律观与法律辩证法 1.法律观的方法论表达 1—1法律观的基本问题 1—1—1法学以法律观反映外部世界 1—1—2基本问题的两个方面。 1—2法学方法论是法律辩证法 1—2—1表现法最普遍辩证关系的法律辩证法 1—2—2作为方法论的法律辩证法 2.法律辩证法的组成部分 2—1法律辩证法的普遍联系观 2—1—1法的全面联系 2—1—2法的本质联系 2—1—3法的继承性联系 2—2 法律辩证法的矛盾观 2—2—1法的矛盾的特定性 2—2—2法的倾向性 2—3法律辩证法的发展观 2—3—1不断发展的法 2—3—2法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2—3—3法发展的历史进步性 2—4法律辩证法的实践观 2—4—1法的认识总过程 2—4—2法学理论检验标准问题 2—4—3法学方法选择与认识论、实践论的非对应关系 第2章法律辩证法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 1.法的普遍联系性 1—1法与意识形态的联系 1—1—1法学是一种意识形态 1—1—2法构成中的法意识 1—2法与国家的联系 1—2—1阶级统治和依法治国 1—2—2“半国家”下的法 1—2—3“全民国家”和“全民法” 1—2—4所谓“福利国家”及其立法 1—3法与社会的联系 1—3—1“市民社会”或曰“公民社会”的法 1—3—2“契约社会”的法 1—3—3所谓“社会权力” 1—3—4法上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 1—4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联系 1—4—1法与国家政策 1—4—2法与道德规范 1—4—3法与宗教教义 1—4—4法与社会组织规章 2.法的矛盾性 2—1法的调整性与社会决定性的矛盾 2—1—1“调整作用”同“反作用”的联系和区别 2—1—2矛盾源于两种盲目性 2—2法的利用机制同社会规律作用的矛盾 2—2—1法利用社会规律的特点 2—2—2法利用社会规律的方式和机制 2—3法的意志同社会主体意志的矛盾 2—3—1社会主体意志的二重性 2—3—2法同特殊意志的矛盾 2—4法律秩序稳定性同社会秩序变动性的矛盾 2—4—1法律秩序是一种矛盾状态 2—4—2两种矛盾情况和两种解决办法 3.法的发展性 3—1法从低级向高级的发展 3—1—1约束性规则转化而成法 3—1—2从法现象到法的完备形态 3—1—3新的法现象、“法群” 3—1—4法的类型化 3—2法发展的状态 3—2—1法的废改立 3—2—2法发展的合理状态 4.法的实践性 4—1立法的实践后果 4—1—1立法的社会后果 4—1—2授权立法、委托立法的实践得失 4—2执法权的行使 4—2—1执法主体的适格性 4—2—2委托办理社会事务 4—2—3正确行使执法权 4—3司法和仲裁活动 4—3—1司法和仲裁的实践功能 4—3—2司法和仲裁活动的合法性、适法性 4—4守法是“自己对自己适用法律”的实践 4—4—1“自己对自己适用法律” 4—4—2守法的实践意识 第3章法的一般科学方法 1.法的具体—抽象—具体方法 1—1法是实在的具体 1—1—1法的“实在”不是“设定存在” 1—1—2法具体的基本特征 1—2从法的具体上升到抽象 1—2—1抽象是对法具体的改造制作 1—2—2法学范畴体系的形成 1—2—3法学固有范畴的确当性 1—3从抽象上升到法的理论形态的具体 1—3—1抽去了作为“实在”的具体 1—3—2思维再现法的具体的表现形式 2.法的逻辑方法 2—1法学下定义 2—1—1下定义方法的重要性 2—1—2法定定义和学理定义 2—1—3下定义的规则 2—2法学思想的逻辑联系 2—2—1构成真的判断 2—2—2法的推理 2—2—3法的逻辑结构与板块结构 2—3所谓“法律教义学” 2—3—1依法办事与“以圣经为依据” 2—3—2批判法律也要遵守逻辑规则 3.法的归纳演绎方法和综合分析方法 3—1归纳和演绎是同一思维过程 3—1—1归纳法和演绎法的基本形式 3—1—2对两个关系的认识 3—2分析和综合的结合 3—2—1局部性分析和整体性综合 3—2—2综合和分析方法与混合主义、解构主义 …… 第4章基本法学方法 第5章新法学方法 第6章科际方法的法学统合 结论——法学方法论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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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作者刘瑞复编著的努力实现法学方法和方法论理论体系与法学理论体系的统一,其每个理论体系的内容和架构,均为作者多年研究的成果,而这两个理论体系的融合,能够体现作为一般理论的法学方法和方法论的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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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努力实现法学方法和方法论理论体系与法学理论体系的统一,其每个理论体系的内容和架构,均为作者多年研究的成果,而这两个理论体系的融合,能够体现作为一般理论的法学方法和方法论的体系化。《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论证的学科一般理论,具备了“三基四性”(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科学性、准确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既可作为科研工作的参考,也可作为高校政法院系《法学方法论》课程的教学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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