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信理神學(下冊)

出版日期:1969
ISBN:9789575460563
作者:奧脫 (Ludwig Ott )
页数:514 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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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第一节 神学的定义与对象
一、定义
“神学”(Theology)一词的原义是:“有关天主的探讨”(圣奥斯定天主之城第八章节一节)(注一)。所以神学是有关天主的科学。
二、对象
神学的原质对象(material object)首先是天主,其次是与天主有关系的受造诸物。“在神圣的道理里,一切事物都与天主有关,因为它们或是天主自己,或以天主为其根源与目的(Omnia pertractantur in sacra doctrina sub ratione Dei,vel quia sunt ipse Deus,vel quia habent ordinem ad Deum ut ad principium et finem.)圣多玛斯神学大纲第一部第一题第七款(注二)
讲到神学的体制对象(formal object),先须区分自然神学(natural theology)与超自然神学(supernatural theology)。自然神学由柏拉图所倡导;圣奥斯定赞同梵洛(Varro)的意见,首创“自然神学”(Theologia Naturalis)这个名称,自十九世纪起,又称之为theodicy。自然神学就是运用理智对有关天主的真理的科学探讨,因此可视之为哲学的顶点。超自然神学则是凭藉天主的启示,对有关天主的真理所作的科学探讨。自然神学的体制对象是运用理智通过创造物而认识的天主;超自然神学的体制对象则是凭藉启示,因信仰所认识的天主(天主之城,陆,五;神,壹,一,1之2)。
自然神学与超自然神学不同之处是:(一)在认识的基础上,一为单独运用理智(ratio naturalis),一为利用被信仰所照耀的理智(ratio fide illustrata);(二)在认识的方法上,前者基于创造诸物(ea quae facta sunt),后者基于上主的启示(revelatio divina);(三)以体制对象言,一是作为创造者与主宰的天主(Deus unus,Creator et Dominus),一是三位一体的天主(Deus unus et Trinus)。
第二节 神学是否科学?
一、神学的科学特征
(一)根据圣多玛斯的主张,神学是一种真正的科学,因为它以启示底确定而基本的真理为原则,应用严格的科学推理方法,自其中引伸出新的知识(神学的结论),而汇集成一完整而具有逻辑连贯性的知识系统。
然而神学是一种从属的科学(Scientia subalternata),因它的原则本身对我们并不是直接显著的,而是来自一种较高的科学,即来自天主在启示中所传示我们的真理。(神,壹,一2:神圣的道理是一种科学,因为它由一种较高的知识之光所建立的原则而来,此种较高的知识即天主与诸圣者所具有的知识。Sacra doctrina est scientia,quia procedit ex principiis notis lunine superioris scientiae,quae scilicet est scientia Dei et beatorum.)
中古士林派神学所探讨的问题都属于理论神学的范畴。二十世纪初叶,历史研究的发展扩大了“神学”一词的意义,使它也包括实证神学(Positive theology)。今日我们对“科学”所下的定义是:以系统化方法研究某一项对象所获得的知识体系。神学具有一个对象,采取适用于此种对象的探讨方法,并且集合所得结果而成为一种完整、有系统的知识体系。神学和天主与教会权威的密切关系,并不伤损它的科学特征,因为教会权威与天主所给予教会的启示真理本质地不能分开,因此也不能与神学的对象相离。
(二)神学超越一切其他的科学,因为神学对象具有卓越性;神学知识具有最高底确实性,因为它基于天主的不能错误的知识;神学的实用目的是永久幸福、人类的最终鹄的(神,壹,一,5)。
(三)按照圣多玛斯的意见,神学同时是理论科学与实用科学,因为在启示真理的光明下,神学一方面观察第一真理——天主,和一切与天主有关的事物,另一方面以人生最高的精神目标做出发点,来观察人的道德行为。理论神学高于实用神学,因为神学首要宗旨是神圣真理的认识,又因为伦理神学的最终目的,也在助人完善地认识天主(神,壹,一,4)。
中古时代的方济学派视神学为一种实用的或感情的科学,因为他们认为神学知识就基本质言,旨在推动感情或意志。他们认为神学的主要目的是人类道德的完善,一如圣文笃(St. Bonaventure)所说:“使我们成为好人”(ut boni fiamus. Proemiu in IV libros Sent. q. 3.)。
神学到底是理论科学还是实用科学呢?由于人们对灵魂的官能有着不同的看法,这个问题有了不同的答复。圣多玛斯与其学派和亚理斯多德,都承认理智是灵魂的最高官能;方济学派与圣奥斯定则以意志为最高官能。
(四)由于神学的对象是一切事物的至深与至高的原因——天主,所以神学是一种“智慧”。神学运用天主智慧所给予人的启示真理,来观察万物的原因——天主,所以它也是最高的智慧(神,壹,一,6)。
二、信仰的科学
神学是一种信仰的科学。神学讨论信仰的对象(信仰之体),即所谓客观的信仰(fides quae creditur);兼论信仰的行为(信仰之用),即所谓主观的信仰(fides qua creditur)。神学与信仰一样,都接受圣经与传承(遥远的信仰标准)以及教会的信理宣布(较近的信仰标准),作为它们知识的泉源。但是神学既为一种科学,它还有一种知识泉源就是人的理智:它要以理智来探索和伸入超自然真理系统的全部内容,并且尽可能了解它们。圣奥斯定有一句话,恰好说明这个道理:“相信吧!然后你会明白”(Crede,ut intelligas. 训道辞Sermo 43,7,9)。坎塔布里的圣安瑟伦(Anselm Canterbury)也说过:“信仰追求理解”(fides quaerens intellectum,Proslogion,Proemiumf.)。他又说:“为了达到理解,我相信”(Credo ut intelligam,proslogion I)。圣维克多的理查(Richard of St. Victor)说:“让我们迅速从信心达到知识。让我们尽最大的努力,以明白我们所信仰的事物”(Properemus de fide ad cognitionem. Satagamus,in quantum possumus,ut intelligamus,quod credimus. De Trinitate,prologus.)。
三、神学的分类
神学是一门完整的科学,因为他只有一个体制对象,即作为启示对象的天主与受造物。由于启示是天主知识的传授,依照圣多玛斯的话,神学是天主的绝对而单纯的知识在世人精神上所留下的某种标记(神,壹,一,3)。按照不同的目标,神学可分为下列各类:
(一)信理神学:即本书所讨论的对象,还有基本神学(信理神学的基础)。
(二)圣经与历史神学:圣经概论、圣经解释原则、圣经注疏学、教会历史、教理史、礼仪史、教会法律史、教父学。
(三)实践神学:伦理神学、教会法、教导神学,牧灵神学,部传教学,包括要理教授法、讲道学等。
第三节 信理神学的意义与方法
一、信理神学的意义
由于神学研究的对象——信理——是教会所昭示我们的,因此超自然神学的整个园地原都可称为信理神学。然而,实际上,信理神学只涉及有关天主及其活动的启示底理论真理(应信之事的学理doctrina credendorum)。至于有关人的活动以及启示底实践真理则为伦理神学的对象(应行之事的学理doctrina faciendorum)。因此我人可采用谢本(Scheeben)对信理神学所下的定义:通过教会所定断的信理而知道的,由天主所启示有关天主及其活动的,整个理论性学理的科学底陈述(Dogmatik Einleitung,n. 2)。
二、信理神学的研究方法
信理神学的研究方法是实证与与思考双管齐下。实证的信理神学告诉我们,教会训导权威昭示我们某种神学理论在所必信(信仰宣示),这种神学理论同时也包含在启示、圣经与传承的泉源里(圣经与教父学)。实证的信理神学在维护教会信道,驳斥各种歧见时,形成了讨论的神学(护教与争辩)。
思考的信理神学即所谓士林神学,是努力运用理智去思考启示的内容,尽可能获取对信理的更深刻的了解。
实证方法与思考方法应该同时采用。最理想的是权威(auctoritas)与理智(ratio)的和谐结合,这也是教会所认为最理想的研究方法。教宗比约十一世在“学术的主天主”(Deus scientiarum Dominus,1931)训令中,指示神学“必须兼采实证与思考两种方法。”思考方法必须“遵循圣多玛斯的教训与原则”(第廿九条;圣多玛斯quodl., IV 9, 18.)
第四节 信理的定义与分类
一、定义
所谓信理,狭义地说,是由天主直接(正式)启示,而由教会训导权威所宣布的必须信仰的真理。第一次梵蒂冈大公会议曾宣布:“包含在圣经或传承中的天主圣言,凡经教会以郑重方式所定断,或以一般的和普世的教导方式所宣示的一切:均应以对天主与公教会的信仰坚信之”(Fide divina et catholica ea omnia credenda sunt,quae in Verbo Dei scripto vel ttadito continentur et ab Ecclesia sive solemni iudicio sive ordinario et universali magisteric quam divinitus revelata credenda proponuntur. 邓一七九二).
信理的概念里包含两个因素:
(一)天主直接(正式)启示的真理(revelatio immediate divina or revelatio formalis)。这些真理应由天主明显地或含蓄地直接传示,所以应该包含在启示的泉源——圣经与传承——里面。
(二)教会的训导权威所宣示的信理(Propositio Ecclesiae)。不仅仅是真理的颁布,这些真理宣布后,信友们有服膺的义务。教会颁布真理的途径有二:由教宗或大公会议郑重定断(Iudicium solimne),或由教会平时的普世训导权(Magisterium ordinarium et universale)所宣示。后者见于主教们所准行的要理问答书中。
以上的意见是比较普通的一种,由士林派学者所首倡。他们主张信理所指出的真理必须直接而正式地包藏在启示的泉源内,包藏的方式可以是明显的或含蓄的。然而,司各脱斯派学者们(Scotists)与若干道明会士神学家如都耶兹(M. M. Tuyaerts)、加岱(A. Gardeil)、马林•索拉(F. Marin-Sola)等,却认为一个真理史要是间接地或潜在地(virtualiter)蕴含在启示泉源内,就可以当作信理。那就是说,我人可以藉助来自理智的真理,将它从启示真理中引伸出来。在信理定断上,司各脱斯学派的意见使教会训导活动的范围扩大,并使蕴含在启示之泉源内的信理易于增加。但是这个意见的有效性却颇成问题,因为按照这个看法,信理不仅基于天主启示的权威,同时也藉助理性的知识,而教会则要求我们对信理应该具有对天主的信仰(fides divina)。
严格地说:信理是对天主与对教会两者的信仰(Fides Divina,Fides Catholica)之对象。因为信理源自天主的启示,所以是对天主信仰的对象,又因为教会训导权威的不误性,所以它也是对教会信仰的对象。一个已领受洗礼的人否认或怀疑某一项信理,就有异说之罪(教会法典1325条第二节,并自动地承受开除教籍之惩罚(法,二三一四)。
若有人确认某一真理由天主直接启示,而教会并未制定它为信理时,根据若干神学家(如素阿勒兹Suarez,戴•路哥De Lugo)的意见:此人应以对天主的信仰(Fides Divina)来相信该项真理。然而大多数神学家认为:这一教会尚未宣布的真理,必须经由许多神学家的同意(assensus theologicus),始得作为信理,因为个别神学家可能错误。
二、新教与现代主义的见解
(一)新教放弃了教会的训导权威,从而拒绝教会对启示内容所作的权威性宣布,并认为圣经替自身作证。然而为了教义的一致性,新教也承认信理多少从属于教会权威。“信理是教会在某一时期所施的教训”(艾勒W. Elert)。现代新教的自由派不仅摈绝教会对信理的宣布,而且也抛弃客观的启示事实,认为启示是灵魂为天主所感的一种主观的宗教经验。
(二)尔弗来•洛阿西(Alfred Loisy +1940)说:“教会所宣布的所谓启示信理并非由天而降,并由传承百分之百地保存了原有形态的真理。历史学家知道,这些信理是历代神学思想经过了艰苦工作对宗教事实所作的解释。”(福音与教会)。根据现代主义的意见,信理的基础是“天主向人启示他自己”的那种主观的宗教经验(宗教成分)。整个的宗教经验经过神学的探讨与深究,然后以某种方式表达出来(理智成分)。这些表达方式之一最后为教会权威所承认并宣布为信理(权威成分)。教宗比约十世在一九O七年所颁布的“可痛哭”(Lamentabili)论文与“牧羊”Pascendi,1907)通谕中,对这个理论加以严厉的斥责(邓2022,2078,2079)。
天主教会面对现代主义,重申教义内容源自上主,是客观真理的表示,其内容是恒久不变的。
三、信理的分类
(一)按内容分,有普通信理(dogmata generalia)与特殊信理(dogmata specialia)。前者为基督信仰的基本真理,后者则是普通信理中的特殊真理。
(二)按其与理性的关系分,有纯粹信理(dogmata pura)与混合信理(dogmata mixta)。前者是纯然从启示而来的真理,如天主三位一体(奥理)等,后者则也能是藉理性而知的真理,如天主的存在等。
(三)按教会的宣布分,有体制信理(dogmata quoad nos i. e. formalia)与原质信理(dogmata in se i. e. materialia)。前者是教会训导权威所公布的应当相信的启示真理,后者是未经教会明定的道理,因此严格地说并不是信理。
(四)按其与救恩的关系分,有必要信理(dogmata nacessaria)与非必要信理(dogmata non-ne-cessaria)。前者必须明白地相信始能得救,后者则仅有隐含的信心就够(希11:6)
第五节 信理的演变
一、对信理演变的不正确看法
自由派新教(哈纳克A. Von Harnack)与现代主义(洛阿西Loisy)都承认信理有一种本质的演变,因而信理的内容随时代而变易。现代主义派主张“科学的进步要求基督教教义对天主、创造、启示、圣言降生成人、救赎等概念也有所改变”(邓2064)。洛阿西宣称:“正如科学(哲学)的进步给予天主存在问题以新的认识,同样的,历史批判的进步也给予教会与基督问题以新的概念”(一册小书周围Autour d’un petit livre, Paris 1903.24)。根据这一观点,教会没有恒久不变的信理可言,而只有经常在演变中的信理。
安东•甘德(Anton Gunther +1863)将这种演变理论应用在教义上,已被第一次梵蒂冈大公会议斥为异说:“任何人若主张,由于科学的进步,可以给予信理以新的意义,而与教会所宣布的意义不符者,应被开除教籍。”(Si quis dixerit,fieri posse,ut dogmatibus ab Ecclesia propositis aliquando secundum progressum scientiae sensus tribuendus sit alius ab eo,quem intellexit et sensit Ecclesia. A. S.邓1816)。教宗比约十二世于一九五O年所发表的“人类”(Humani generis)通谕中,也谴责“信理的相对论”(dogmatic relativism),因“信理相对论”认为信理必须用每一时代通用的哲学名词来表达,并应导入演变中的哲学潮流。比约十二世说:“这种思想使信理变成了一枝被风吹打,向各方面摇摆不定的卢苇”(邓3012)。
信理不能变更的理由是:它所包含的真理都源自天主。天主的真理不改变,正如天主自身不改变一样:“上主的真诚,必永远常存”(咏116:2)。“天地要过去,但是我的话决不会过去”(谷13:31)。

二、 天主教对信理演变的看法
(一)从信理的原质方面(material side of dogma)看来,即从启示真理本身对人类的传示言,在启示真理因基督达到顶点与终点以前,曾经有一段基本的发展过程(希1:1)。大葛利哥里教宗(Gregory the Great 590—604)说:“圣教先贤的知识与时俱进:在对全能天主的认识上,梅瑟比亚巴郎知道更多,先知们比梅瑟知道更多,宗徒们又比先知们知道更多”(In Ezechielem,,lib. 2, hom. 4,12)。
普遍的启示终止于基督与宗徒们——确定意见。
自由派新教徒与现代主义者认为“新的启示”使宗教不断地演进。教宗比约十二世摒弃这种理论,并贬斥下列意见:“天主教的信仰对象——启示——并未截止于宗徒们”(邓2021)。
圣经与传承给予我们明晰的教训:在基督与宣扬基督福音的宗徒以后,即不再有启示真理的补充。基督自视为为旧约法律的完成(玛5:17、21等)及全人类的绝对导师(玛23:10:“你们的导师只有一位,就是默西亚。”;玛,28:20)。宗徒们视基督为“时代的圆满”(迦4:4),他们忠实地保全了基督所托付给他们的信仰遗产(弟前6:14、20)弟后1:14;2:2;3:14)。那些扬言着保有承自宗徒们的秘密信理或圣神的新启示的异说者,都被教父们严词拒绝。圣依来内(Irenaeus,反异说Adv. haer. Ⅲ,1, Ⅳ,33)与戴尔都良(Tertullian, De Praescr. 21)都诘难诺斯底士派信者,并重申:全部启示真理已包涵在宗徒们的教训中,通过主教们无间的传承,完美无缺地保存了下来。

(二)从信理的体制方面(formal side of dogma)言,即从启示知识与教会对启示真理的颁布,以及从教会的共同信仰言,信理有某种次要的进展(accidental development of dogma),其方式如下:
1、原来为教友们所隐含地相信的真理,经教会明确地宣布为当信之理。神2:2,1之7:前人所隐约知晓,而现代人能明白地知道的真理,为数日益增加(quantum ad explicationem crevit numerus articulorum fidei,quia quaedam explicite cognita sunt a postorioribus,quae a prioribus non cognoscebantur explicite.)
2、原质的信理(Material Dogmas)成为体制的信理(Formal Dogmas)。
3、为使信友们易于了解,并预防误解与歪曲信理,将昔日相信的真理以简明的定义表达出来,如基督的二性一位的结合(Unio hypostatica),圣体圣血的自立体变化(Transsubstantiatio)。
4、昔日争论过的问题,获得解释与定夺,异说遭受谴责。圣奥斯定天主之城,2:1:“敌人一掀起问题,就给予我们以研究的机会”(ab adversario mota quaectio discendi existit occasio)。
遵循上列方式演变的信理,首先须有神学的准备,并在圣神的指引下,由教会训导权威所颁定(若14:26)。信理演变之产生、一方面由于人类谋求启示真理的较深了解的自然倾向,另一方面由于外在的影响,如异说与无信仰者的攻击,神学的讨论,哲学与历史研究的进步,礼仪的发展,与表之于礼仪的一般信仰意识。
教父们也强调深安全启示真理的必要性,以划除其中晦暗之处,并发挥启示的教训。雷岸的圣文生(St. Vincen of Lerin 490以前)的古典式证言是:“但也许有人问:基督的宗教里面难道没有进步吗?当然会有进步,而且是一个大进步:只是,它必须真正是信仰上的进步,而不是信仰的变更。当某一事物本身长大时,就有进步;然而当某一事物转变成另一事物时,就有变更”(Commonitorium 23,邓1800)。
(三)一位信友的神学知识加深与扩大时,在他个人的信仰里,可以有一种进步。这种进步的可能性一方面基于信理的深度,一方面基于理智臻于完善的能力。
根据梵蒂冈第一次大公会议的解释,个人在信仰知识上真正进步的主观条件是:勤谨、热诚与实事求是(Cum sedule,pie et sobrie quaerit. 邓1796)。
第六节 教会真理
教会训导权的目的原在保存启示真理的完美无损,并正确无误地解释它们(邓1800);教会信理宣布的首要对象(obiectum primarium)是直接启示的真理与事实。然而教会在教义上的不误性,也推及由启示信理而来的或作为启示信理之先决条件(次要对象obiectum secondarium)的一切真理与事实。这些真理与事实虽不是直接也不是正式来自启示,但与启示真理有着如此密切的关系,即反对这些真理与事实,便会伤及启示真理。如果教会以决定性方式宣布这些真理,我们便称这些真理与事实为教会真理(veritates catholicae)或教会训诲(doctrinae ecclesiasticae),以别于启示的真理或教训(veritates vel doctrinae divinae)。由于教会训导权威在信仰与伦理教训上的不误性,我们应当以信心来接受这些教会真理(fides ecclesiastica)。
教会真理包括:
一、狭义的神学结论(conclusiones theologicae)。所谓神学结论就是从两个前提——一个直接来自启示,一个是理性所知的真理——推论出来的宗教真理。因为两前提之一是启示真理,我们可称神学结论为间接的或远因的(virtualiter)启示真理。
二、信理事实(facta dogmatica)就是与启示真理有深切关系而并非来自启示的历史事实,例如教宗或大公会议的全法地位,圣伯多禄为罗马主教的史实等。狭义地说,所谓信理事实,也指点某一词句是否与教义相符。教会审核某一词句时,并不按照作者的主观意向,而仅凭该词句的客观意义(邓1350 sensum quem verba prae se ferunt.)。
三、理智真理(truth of reason)。所谓理智真理,其本身并非来自启示,但与启示真理有密切的连系。例如作为信仰先决条件的一些哲学真理(超感学事物的认识,证明天主存在的可能性,灵魂的精神性,意志之自由等)与颁布信理时所采用的哲学术语(人格person,主体substance体质变化transubstantiation等)。教会为了维护信理不受异说的干扰,对直接或间接地危害教义的哲学思想,有贬斥它们的权利与责任。因此第一次梵蒂冈大公会议宣称:“教会有谴责虚伪学说的权利与义务”(jus etiam et officium divinitus habet falsi nominis scientiam proscribendi邓1798)。
第七节 神学意见
神学意见是对那些非明确地由启示而来,或未经教会训导权威颁定的有关信仰与伦理的见解,这些见解可被自由接受或摈弃。它们的力量系于支持它们的理由(与启示真理的关系,教会的态度等)之是否充足。
当教会训导权威明确地采纳某一神学意见时,已往争辩未休的问题便不再是自由探讨的对象。教宗比约十二世在“人类”通谕(1950年)中说:“当教宗们在正式谕文里,对某一争论的问题,专意表示了他们的判断时,很明显地,从此以后,根据教宗们的意向与愿望,这个问题不再是神学家们自由讨论的对象”(邓3013)。
第八节 神学的正确性程度
一、直接的启示真理拥有最高度的正确性。对启示真理应有的信仰基于启示者——天主——的权威(fides divina)。如果教会通过其宣布,保证某一真理从启示而来:那么对这一真理应有的信仰也基于教会训导权威的不误性(fdes catholica)。如果这些真理经教宗或大公会议以郑重方式订定与颁布,这些真理就成为确定的真理(De fide definita)。
二、教会真理(veritates catholicae)或教会训诲(doctrinae ecclesiasticae),经教会不误的训导权威定断以后,成为只基于教会权威(fide ecclesiastica)的信仰对象。这些真理之为正确不误,其程度与正式的信理相埒。
三、近乎信理的意见(sententia fidei proxima),就是被神学们普遍地视同启示真理,而尚未经教会作最后宣布的神学意见。
四、属于信理的意见(sententia ad fidem pertinens)或神学确定意见(theologice certa),即教会训导权威尚未作最后颁布,而与启示真理确有内在连系的神学意见(神学结论)。
五、一般意见(sententia communis)就是一个原先属于自由讨论范围,而为神学家们普遍接受的意见。
六、在神学意见中,正确性较低的有可靠意见(sententia probabilis),较可靠意见(probabilior),有根据意见(bene fundata)。另外一些被认为与教会信理相符的意见,称为虔诚意见(sententia pia)。具最低正确性的是宽容意见(opinio tolerata)。这种神学意见的根基不深,但为教会所容纳。
关于教会权威,吾人应该明了,教会训导权威对信仰与伦理所作的宣布,并非全部不能错误与不可更改。只有代表全体主教的大公会议的议决与教宗所作有关信理的决定(Papal decisions ex Cathedra),才是不能错误与不能更改的(邓1839)。而教宗以一般方式所作的训诲活动却并非不能错误的。再者罗马教廷各部(Roman Congregations)如信理部(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圣经委员会(Bible Commission)等所作的决定也并非不能有差误。然而在一般情形下,必须要以基于圣座崇高权威的一种超自然的内在同意(assensus internus supernaturalis)来接受它们的决定,所谓“尊敬的缄默”(silentium obsequiosum)通常是不够的。有时例外地,如有一位专家以新的科学方法,对某一问题作全盘的探讨后,确切地发现原来的决定是错误的,那时内在同意的义务即告终止(邓1684,2008,2123)。
第九节 神学的品评
神学的品评(theological censures),就是指出某一有关教义与伦理的意见,违背信仰或至少是不可靠的一种批判。由教会训导权威所宣布的批判,称为权威品评(censura authentica)或司法评判(censura judicialis),由神学家宣布的批判,称为个别的学理品评(censura doctrinalis)。
现将最普通的品评胪列于下:异说命题(propositio haeretica)就是与正式信理相悖的命题;近乎异说的命题(propositio haeresi proxima)就是与一个近乎信理的意见相违的命题;令人疑为内含异说的见解称为“有异说意味的命题”或“疑为异说的命题”(propositio haeresim sapiens or de haeresi suspecta);错误命题(propositio erronea)就是与一个经教会公布,与启示真理有内在关系的非启示真理相悖的命题(教会信仰的错误),或与神学家的一般教训相违的命题(神学的错误);虚伪命题(propositio falsa)即与教义事实相反的命题;冒昧命题(propositio temeraria)即无故与普遍教训有偏差的见解;伤害虔敬的命题(propositio piarum aurium offensiva)就是伤损宗教情绪的命题;辞句不恰当的命题(propositio male sonans)就是由于表达方式不佳而使人误解的命题;暧昧命题(propositio captiosa)即有意含糊不清,应受谴责的命题;最后还有引起恶果的命题(propositio scandalosa)。
至于品评的形式,有特殊指责(Damnatio spectulis)与一般指责(Damnatio in globo),前者是对某一命题的个别判断,后者是对一组命题所加的数个品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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