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下)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1961-11
ISBN:9787100005692
作者:(法)孟德斯鸠
页数:523页

书籍目录

第四卷
第二十章 从贸易的本质和特点论法律对贸易的关系
向缪斯女诗神们祈祷
第一节 贸易
第二节 贸易的精神
第三节 人民的穷困
第四节 各种政体下的贸易
第五节 经营节俭性贸易的民族
第六节 航业发达的几种后果
第七节 英因贸易的精神
第八节 有时候人们如何排斥节俭性的贸易
第九节 专有性的贸易
第十节 适宜于节俭性贸易的制度
第十一节 续前
第十二节 贸易的自由
第十三节 贸易自由的破坏
第十四节 有关没收商品的贸易法规
第十五节 人身的拘禁
第十六节 一项良法
第十七节 罗得的法律
第十八节 商事裁判
第十九节 君主不宜经商
第二十节 续前
第二十一节 君主国贵族的贸易
第二十二节 一个奇特的见解
第二十三节 哪一种国家不宜贸易

第二十一章 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第一节 几点一般性的考虑
第二节 非洲的民族
第三节 南北方民族需要各异
第四节 古今贸易的主要差异
第五节 其他差异
第六节 古人的贸易
第七节 希腊人的贸易
第八节 亚历山大及其征略
第九节 亚历山大後希腊各君王的贸易
第十节 绕行非洲
第十一节 迦太基和马赛
第十二节 德洛斯岛和米特里远特
第十三节 罗马人的气质和航海事业
第十四节 罗马人的气质和贸易
第十五节 罗马人和野蛮人的贸易
第十六节 罗马人和阿拉伯、印度的贸易
第十七节 西罗马灭亡後的贸易
第十八节 一条特殊的规定
第十九节 东罗马衰弱後的贸易
第二十节 贸易如何冲破欧洲的野蛮
第二十一节 两个新世界的发现与欧洲的情况
第二十二节 西班牙从美洲吸取的财富
第二十三节 问题

第二十二章 法律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第一节 使用货币的理由
第二节 货币的性质
第三节 想像的货币
第四节 金银的数量
第五节 续前
第六节 印度发现後为什麽利息减少了一半
第七节 在标记的财富的变化中,物价是如何确定的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金和银相对性的稀少
第十节 兑换率
第十一节 罗马关於货币的措施
第十二节 罗马人如何选择时机对货币采取措施
第十三节 皇帝时代对货币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节 汇兑如何使专制国家感到苦恼
第十五节 意大利某些国家的惯例
第十六节 国家能够从银行家得到的援助
第十七节 公债
第十八节 公债的清偿
第十九节 有息贷款
第二十节 海事上的重利盘剥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的契约借贷和重利盘剥
第二十二节 续前

第二十三章 法律和人口的关系
第一节 人和动物的种类繁殖
第二节 婚姻
第三节 子女的身分
第四节 家庭
第五节 不同等级的合法妻子
第六节 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
第七节 父亲对於婚姻的许可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少女
第十节 什产决定婚姻
第十一节 政府的暴虐
第十二节 不同国家男女孩子的人数
第十三节 滨海港口
第十四节 土地生产所需人力的多寡
第十五节 人口与工艺的关系
第十六节 从立法者的角度看人口的繁殖问题
第十七节 希腊和它的人
第十八节 罗马兴起以前各地人民的情况
第十九节 世界人口的减退
第二十节 罗马人需要制定繁殖人口的法律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繁殖人口的法律
第二十二节 遗弃子女
第二十三节 罗马毁灭后的世界情况
第二十四节 欧洲发生的变化和人口的关系
第二十五节 续前
第二十六节 结论
第二十七节 法国所制定的鼓励繁殖人种的法律
第二十八节 人口减退的补救办法
第二十九节 济贫院

第五卷

第二十四章 从宗教惯例和宗教本身考察各国国家建立的宗教和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一般的宗教
第二节 贝尔先生的谬论
第三节 宽和政体比较宜于基督教,专制政体比较宜于伊斯兰数
第四节 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性格所产生的后果
第五节 天主教比较宜于君主国,耶稣新教比较宜于共和因
第六节 贝尔的另一谬论
第七节 宗教至善境域的法律
第八节 道德法规和宗教法规的协调
第九节 古犹太戒行派教徒
第十节 斯多噶派
第十一节 沉思默想
第十二节 苦行
第十三节 无法救赎的罪恶
第十四节 宗教怎样影响法律
第十五节 法律怎洋纠正虚伪的宗教的谬误
第十六节 宗教的法规怎样消弭政制的弊害
第十七节 续前
第十八节 宗教的法律怎祥具有凡俗法律的效力
第十九节 一小国家的宗教对人类有利或有害,主要不在教义的真伪,而在适用的当否
第二十节 续前
第二十一节 轮回�
第二十二节 如果宗教引起人们对无足轻重的事物的嫌忌是危险的
第二十三节 节日
第二十四节 宗教的地方性的戒律
第二十五节 一国的宗教输入他中是不方便的
第二十六节 续前

第二十五章法律和各因宗教的建立及财外政策的芙系
第一节 对宗教的感清
第二节 信奉不同宗教的不同动机
第三节 庙宇
第四节 教僧
第五节 法律对僧侣团体的财富所应加上的限制
第六节 修道院
第七节 迷信上的奢侈
第八节 宗教的首长
第九节 宗教自由
第十节 续前
第十一节 宗教的变更
第十二节 刑法
第十三节 奉告西班牙、葡萄牙宗教法庭的法官们
第十四节 为什么基督教那样为日本所厌恶
第十五节 宗教的传布

第二十六章 法律和它所规定的事物秩序的失系
第一节 本章主旨
第二节 神为法和人为法
第三节 民法和自然法的抵触
第四节 续前
第五节 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据民法的原则裁判而对自然法加以限制
第六节 继承的顺序应以政治法或民法的原则而不应以自然法的原则为依据
第七节 自然法的问题不应依宗教的箴规裁决
第八节 应依民法的原则规定的东西就不应依寺院法的原则规定
第九节 应依民法的原则规定的东西常常不能依宗教的原则加以规定
第十节 在什么场合应该遵从民法所容许的,而远背宗教的禁令
第十一节 人类的法庭不应以有关来世的法庭的箴规作准则
第十二节 续前
第十三节 关于婚姻,什么时候应遵从宗教法规,什么时候庆遵从民法
第十四节 关于亲威间的婚姻,什么时候应依自然法,什么时候应依民法的规定
第十五节 以民法大根据的事情就不庆当用政治法加以规定
第十六节 应依政治法的准则处断的事项就不应依民法的准则处断
第十七节 续前
第十八节 必须研究外表似乎矛盾的法律是否属于同一体系
第十九节 应依家法断处的事项不应依民法断处
第二十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项不宣依民法的原则断处
第二十一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项不应依政治法断处
第二十二节 印伽人阿杜阿年巴的不幸遭遇
第二十三节 由于某种情况,政治法特使国家遭受毁灭的时候,就应该采用保存国家的政治法;这种政治法有时就成为国际法
第二十四节 警察规则和其他民法不属於同一体系
第二十五节 当问题应当服从由事物的本性推演出来的特殊法规的时候,就不应当依照民法的一般规定处理

第六卷

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的起源和变革本章单独的一节

第二十八章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第一节 日耳曼各族法律性格的差异
第二节 野蛮人的法律都是属人法
第三节 《撒利克法》和《西哥特法》、《勃艮第法》的主要差异
第四节 为什么罗马法在法兰克人统辖的地区就消灭,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统辖的地区就存在
第五节 续前
第六节 在伦巴底人的领地内为什麽罗马法能够存在
第七节 在西班牙为什麽罗马法消灭了
第八节 假的敕令
第九节 野蛮人的法典和敕令是怎样消灭的
第十节 续前
第十一节 野蛮人的法律、罗马法和敕令废灭的其他原因
第十二节 地方习惯;野蛮民族的法律和罗马法的变革
第十三节 《撒利克法》即《海边法兰克法》、《河畔法兰克法》和其他野蛮民族法律的差异
第十四节 另一点差异
第十五节 一点说明
第十六节 《撒利克法》的开水立证
第十七节 我们祖宗的想法
第十八节 决斗立证为什麽传播开了
第十九节 《撒利克法》、罗马法和敕令被忘却的另一原因
第二十节 荣誉观念的起源
第二十一节 关於日可曼人荣誉观念的另一点意见
第二十二节 和决斗有关的风俗
第二十三节 决斗裁判的法学
第二十四节 决斗裁判的规则
第二十五节 到决斗裁判所加的限制
第二十六节 诉讼人和证人间的决斗
第二十七节 诉讼人和领主的司法家臣间的决斗。封裁判不公的上诉
第二十八节 对怠忽裁判职务的上诉
第二十九节 圣路易朝代
第三十节 关于上诉的几点考察
第三十一节 续前
第三十二节 续前
第三十三节 续前
第三十四节 诉讼程序如何成为秘密的
第三十五节 诉讼费用
第三十六节 公拆人
第三十七节 圣路易的《法制》怎样为人们所忘却
第三十八节 续前
第三十九节 续前
第四十节 为什么采用教皇诏谕规定的裁判形式
第四十一节 教舍裁判权和世俗裁判权的枯荣消长
第四十二节 罗马法的复活和它的后果,法庭的变化
第四十三节 续前
第四十四节 人证
第四十五节 法兰西的习惯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一节 立法者的精神
第二节 续前
第三节 和立法者的意图好像相背驰的法律却常常是和这些意图相符合的
第四节 违背立法者意图的法律
第五节 续前
第六节 相似的法律未必就有相同的效果
第七节 续前。立法方式必须适当
第八节 相似的法津不一定出自相同的动机
第九节 希腊和罗马的法律都惩罚自杀,但是动机不同
第十节 看来相反的法律有时是从相同的精神出发的
第十一节 对两种不同的法律应当怎样进行比较
第十二节 看来相同的法律有时实在是不相同的
第十三节 不应当把法律和它所以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罗马关于盗窃的法律
第十四节 不应当把法津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
第十五节 有时候法津应当矫正自己
第十六节 制定法律时应当注意的事情
第十七节 制定法津的一个恶劣方式
第十八节 整齐划一的思想
第十九节 立法者

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建立
第一节 封建法律
第二节 封建法律的资料
第三节 封臣制度的起源
第四节 续前
第五节 法兰克人的征服地
第六节 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
第七节 分割土地的不同方式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勃艮第法》和《西哥特法》关于土地分配条款的实施是恰当合理的
第十节 奴役
第十一节 续前
第十二节 野蛮人分镇区的土地不缴纳赋税
第十三节 在法兰克人的君主国里罗马人和高卢人的赋税
第十四节 所谓“贡赋”
第十五节 只向农奴而不向自由人征收“贡赋”
第十六节 “忠臣”或封臣
第十七节 自由人的兵役
第十八节 双重职务
第十九节 野蛮民族的和解金
第二十节 后来的所谓领主司法权
第二十一节 教会的属地司法权
第二十二节 第二时期结束前采地司法权的建立
第二十三节 对社波所著《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一书的总的意见
第二十四节 续前。对杜波的基本理论的意见
第二十五节 法国的贵族

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对他们的君主国的革命的关系
第一节 官职、采地的变更
第二节 民政是怎样改革的
第三节 宰相的职权
第四节 从宰相制度上所看到的国家的特点
第五节 宰相们是怎样取得了军队的指挥权的
第六节 黎明时期王权衰微的第二阶段
第七节 宰相沿下的重要职位和采地
第八节 自由土地怎样变成了采地
第九节 教会的时产怎样被改成采地
第十节 僧侣的财富
第十一节 查理马特尔时代欧洲的情况
第十二节 什一税的建立
第十三节 主教和僧院长的选举
第十四节 查理马特尔的采地
第十五节 续前
第十六节 王冠和相职的结合。第二时期
第十七节 第二时期;选举国王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节 查理曼
第十九节 续前
第二十节 柔懦路易
第二十一节 续前
第二十二节 续前
第二十三节 续前
第二十四节 自由人后来可以接受采地
第二十五节 第二时期积弱的主要原因。自由土地的变化
第二十六节 采地的变化
第二十七节 采地的另一种变化
第二十八节 重要官职和采地听发生的变化
第二十九节 秃头查理朝以后采地的性质
第三十节 续前
第三十一节 帝国怎样脱离了查理曼帝窒的统治
第三十二节 雨格・卡佩家族怎样取得法兰西王冠
第三十三节 从采地永远给与所产生的几种后果
第三十四节 续前
原编者注
本书引证书籍目录
译名对照表

作者简介

《论法的精神(下)》是丛书中的一本。我馆历来重视移译世界各国学术名著。从五十年代起,更致力于翻译出版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的古典学术著作,同时适当介绍当代具有定评的各派代表作品。幸赖著译界鼎力襄助,三十年来印行不下三百余种。我们确信只有用人类创造的全部知识财富来丰富自己的头脑,才能够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些书籍所蕴藏的思想财富和学术价值,为学人所熟知,毋需赘述。这些译本过去以单行本印行,难见系统,汇编为丛书,才能相得益彰,蔚为大观,既便于研读查考,又利于文化积累。为此,我们从1981年至2000年先后分九辑印行了名著三百六十余种。现继续编印第十辑。到2004年底出版至四百种。今后在积累单本著作的基础上仍将陆续以名著版印行。由于采用原纸型,译文末能重新校订,体例也不完全统一,凡是原来译本可用的序跋,都一仍其旧,个别序跋予以订正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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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96条)

  •       1.孟先生所说的气候所影响的,地域性很强,反观其今,南北大通融,整个世界都联系在了一起,自然那种差异不会太明显,不过,我关心的是,北方的到了南方,会否还保持这北方环境下所塑造出的秉性?抑或南方到了北方?
      2.看到某些力量和勇气、艰苦的、勇敢的、宏伟的性格,更加喜欢面对寒冷。
      3.君主国、共和国和专制国,似乎维系它们所需要的不同的内涵也是由于环境或者气候这个东西所造成的。换句话说,置身于其中,能否讲这也是注定的。
      4.法的精神源自生活,包括导致目前生活状态的各种因素。
      5.关于实名举报,它的前提应该是一个共和的、法制完善并且得以贯彻执行的国家。
      6.在西方的古代,重男轻女同样是种倾向,除去像西哥特这样的极少数。
      7.法的精神,也是民族的精神。如果只有人有精神的话,那么就是拟人的手法,如果不是,那么就是类比。
      8.虽然记了那么多笔记,但现在剩下的只有这些。
      
      
      
  •     这是反驳那些怀恋反右、文革的遗老遗少们的最好的语言。
    问题奴隶越过越不好,自然会觉的原来过的似乎好一些。。。这并不是错误的观点。。。
  •       早晨第三章看完了,或许这样还不能对这本书有些什么评价,不过到目前为止,的确不知道是孟德斯鸠一些观点太幼稚,还是我的问题,暂且不说。先节选几个片段,我所不解,希望有人可以解答。
      第三章
      【一】“第五节 品德绝非君主政体的原则
      红衣主教李索留在他所著《政约》里婉转地说,一个君主应该小心,不要用这种诚实人。品德不是这类政体的动力,这是如何真实啊!”
      【二】“第六节 君主政体什么代替了品德”
      他给出了答案是“荣誉”,我很奇怪。
      【三】“第九节 专制政体的原则”
      他说“共和国需要品德,君主国需要荣誉,而专制政体则需要恐怖”。
      
      其实,会有很多,就仅仅阅读过前三章,感觉是他的漏洞,总感觉是不对的。其实这是一个很容易得出的结论,没有一个理论是绝对正确的,可是,自己的确没那么有才,没办法用一种合理的方式指出来。
      看到上面有人在写自己的读书感想,没用,写的东西要么和这本书本身的内容没有多大关系,要么只是蜻蜓点水式。
      读书一般不会问一些问题,因为以后书读多了,可能就知道问题所在,可是这次也是第一次无法容忍,因为可能这也许并不能用“问题”来描述,而是一种很奇怪的感觉。我觉得孟德斯鸠的伟大之处【至少在现在看来】并不在于他分开的观点是多么有建树,而是他创建了一套体系,这套体系到现在也指导着社会的发展。
      但是,我想说的是构成这套体系的观点的问题,的确不怎么高明,可是。。。怎么说呢?就好像楼主见到一个很喜欢的女人,所以这个人就是完美的,一切都是,甚至包括这个人的臭脚【说到臭脚,这让楼主想到辜鸿铭在写文章才思濒临枯竭时,总喜欢抱着自己老婆的三寸金莲找灵感】,可是如果这个女人在其他对她没有感情的人看来,则是一件很不能容忍的事情了,因为这的确不是一件好事。这也许就是主观与客观的区别吧。
      所以,楼主希望做的事情就是告诉孟德斯鸠他的脚有点臭,或许他应该用一下达克宁了,只是希望可以再接近完美一点。
      
  •     史学意义大于法学意义
  •     经典
  •     绝对经典的书,某人仅花了3元钱就幸运淘到,另,上册也是凌晨12点,在新华书店买的,打7折!
  •     2.2
      
      2.2.a Separation of powers:分权,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体系 (Montesquieu's tripartite system)
      
      孟德斯鸠将英国的政体理解为:政治权力在君主、议会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划分。后来的学者认为这是误导,因为英国的立法和行政联系密切,同时跟司法有进一步的关联(但具备司法独立)。
      
      孟德斯鸠确实曾经指出:“司法部门的独立必须是真实的,而不应是表面的”。“司法部门一般被认为是最重要的权力,独立且不受制约”,而且还是最不危险的。
      
      http://en.wikipedia.org/wiki/Separation_of_powers
      
      2.2.b fusion of powers 权力合并。
      
      议会民主制的一个特点,即立法和行政部门混合。主要是由英国政治制度的演进而来。这是由于君主和贵族院权力下降,而平民院权力上升的结果。英国宪政专家戴雪认为英国宪法的分权很弱。
      
      http://en.wikipedia.org/wiki/Fusion_of_powers
  •     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个人比较推荐,之前买不到这个版本的,第N次印刷之后才买到,不容易
  •     几乎可以作为一本伟大的历史百科全书.他是怎么这么博学的?
  •     经典中的经典,仍需重读
  •     法律社会学开山之作
  •     终于看完了。因为不合胃口,早想放弃。不过还是强迫自己看完了。成效如何?天知道。鬼知道哪天才能再有兴趣看
  •     大学读过
  •       博大精深。作者通过对人类历史的评述,总结了各个不同种类的社会中应该如何治理国家,政治系统应该如何运行。通篇关注于人性与善恶,是某党执政者应该好好看看的书。
      特别是作者从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来论述法律,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角度,读来让人感觉很新鲜。
      不过很多外国的书真的是要选译者和版本的。这本书我是从网上下载的电子版,由于是电子版的通病,通篇断断续续,前言不搭后语,读起来相当费劲,需要仔细想到底什么意思。甚至有些话前后矛盾,缺乏逻辑,不知所云。
      这点真的很重要!
      作者想前人所未想,开一代风气之先,就像当代的爱因斯坦一样,是个大牛人!应该也解剖一下他的脑袋,看看是什么样的结构!
  •     搁置
  •     伟人对什么是法 什么是专制 什么是民主的伟大诠释
  •     可以先读点入门的啊(当然也得是经典)。。
    理科生比文傻强多了。
  •     怀念402和724上的读书时光~
  •       这个本是简版的,出版社是为了普及名著的阅读,太多的巨著都晦涩难懂。即是简版与原著就有些微的差别,但主体意思还是不变的。作为一个法学系的学生,这里面的很多东西还是看不懂的,不仅是专业课接触过少,也和文化土壤有关。不过,再难懂也要看下去,就算不学法,这里面的思想,精神也值得我们好好思考了。
      看了楼上的评论说的挺好的,现在的我们看懂都很难更别说评论了。but,看看书,写写感想,和大家一起交流交流,能理解多少理解多少也是不错的。推荐大家读读,毕竟我们的一生中总有些必须要读的书。^_^
  •     一心攻读政治学!!!
  •     我读的快的书,现在开始重新读了,罗素《西方哲学史》,我现在的进度是一个小时基本上两句话。。。。。
  •     下卷看了4章,折腾死人了,孟老是有多博学啊,各种扯
  •     经典之作,不解释。
  •     最后一百页是翻着看的,对法国封建时代历史了解太少,以后看了相关的历史后要重看最后一卷。
  •     我也买的这个版本,确实,什么垃圾翻译!哪个大学毕业的?必会也是西太平洋的校友吧!他们还有资格翻译书?算了,既然买了就凑合看吧。记住这3个人。BS them!
  •       在贵族制中,最高主权操在若干人手中,由他们制定法律并加以执行;其余的人民之于他们,至多只象君主国的臣民之于君主。
      
  •     比马克思伟大的作者
  •     私以为,对于基督教的推崇并不为楼主所说的是本书的缺点。相反却更能够让我们理清孟德斯鸠法学政治学观点的渊源和出处,以及这些思想和他们的神学渊源之间的传承关系。
    个人认为,中学历史课本里面说孟德斯鸠的“阶级局限性”或“历史局限性”是一种比较流氓的说法。
  •       【按语: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的《论法的精神:或论法律与各类政体、风俗、气候、宗教、商业等等之间应有的关系,附作者对罗马继承法、法兰西诸法以及封建法的最新研究》的气质是共和主义的而非民主主义的;从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作品看来,18世纪的法国人似乎缺乏现代的消极自由概念,而更是一种共和主义的政治自由观念;相比之下,洛克和斯密那种基于财产和经济活动的自然自由体系或许与现代的消极自由有更亲缘的关系。《论法的精神》写作有一种呆板拖曳的的风格,或者如卢梭在《爱弥儿》【李平沤商务版第704页】中所指责的,缺乏原理。或许换一种温和的说法:孟德斯鸠对共和式自由的强烈承诺被掩盖在其作为历史学家和法学家的一种比较研究中。
      
      除了在论述政治自由章节时对三权分立的经典阐述之外,或许孟德斯鸠最原创性的贡献在于其以政治自由为标准的规范性政体分类法:划分了共和政制(再细分为民主制和贵族制)、循法的君主制和专断的专制政体。孟德斯鸠的政体划分方法或许可以溯源于马基雅维利《君主论》中的二元区分:共和国和君主国。后者则被Mansfield说:“它(《论李维》)是古典共和主义的滥觞(first source of classical republicanism),是对古代自由的记忆。”
      
      全书分为六卷。近似地,卷1讨论了政制分类和相应的法律原则;卷2的核心内容是政治自由、政制法和公民法;卷3讨论气候和土壤等法的自然条件;卷4涉及贸易货币和人口等议题中的法律;卷5讨论宗教与法律;卷6接近于一个附录,涉及对罗马继承法、法兰西公民法和封建法的论述。】
      
      
      
      在“说明(advertisement)”中,孟德斯鸠认为共和国的美德是一种政治美德(political virtue),即“爱国,也就是爱平等(is the love of one’s country, that is, the love of equality)。”【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页,下同】
      
      在“序(Preface)”中,孟德斯鸠说自己花费了20年写作此书。研究了人性、提出了一些原则,认为“各民族的历史只不过是由这些原则引申出来的结果。”【2】并且表达了启蒙的主张:“启迪人民并非无关紧要。官吏的成见始于民族的成见(It is not a matter of indifference that the minds of the people be enlightened. The prejudices of magistrates have arisen from national prejudice)。”【3】
      
      
      
      卷1
      
      章1 一般意义上的法(of laws in general)
      
      如同休谟在《道德原则研究》中所指责的【曾晓平商务中译本,48】,孟德斯鸠采取了一种唯理论的法律观,“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Laws, in their most general signification, are the necessary relations arising from the nature of things)。”【7】这里孟德斯鸠确认了原初理性、上帝、智能存在物(intelligent beings)、先于实定法的正义等观念。“自然法就是人在社会组成之前所接受的法”【10】,其基本内容是:和平、设法谋生、两性间的互献殷勤、共同生活等。这里孟德斯鸠似乎接受了整个中世纪基督教自然法的观念,不过后面的分析则孟德斯鸠的论述重点并不关切这种思辨的内容,而是政治性的或公共性的内容。
      
      进入社会后则有战争状态,产生了万民法(law of nations)、政治法(political law,公法,特指与宪法有关的法律)和公民法(civil law,公民之间的关系的法)。“一般而言,法是人类的理性。”【12】法律应该与政体的本质和原则相吻合,这包含“藉以组成这个政体的政治法,以及用以维持这个政体的公民法。”【12】法律还应顾及国家的物质条件、自然条件、政制承受的自由度、信仰、贸易、风俗等。“所有这些关系组成了我所说的法的精神。”【12】
      
      孟德斯鸠首先要考察“法与每一种政制的本质和原则的关系;鉴于这种原则对法具有至巨的影响,因而我将倾全力去正确认识它。一旦我成功地理清了原则,人们将会看到,各种法就会从它们的源头一一流出。”【13】这里将政制放到法律论述的核心位置,表现出了孟德斯鸠志趣的政治性。
      
      
      
      章2 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on laws deriving directly from the nature of the government)
      
      孟德斯鸠这里将政体区分为Republican, Monarchical和Despotic三种:“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一人依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既无法律又无规则。”【14】后两者的区分在于是否有和遵循既定的法律。这种政体分类似乎是以政治自由为归依的规范分类,区别于古希腊的技术划分,应该是孟德斯鸠最有原创性的贡献之一,似乎可以溯源于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和《论李维》中的君主国与共和国的二元分类法。源于政体的法是最重要的基本法(first fundamental laws)。
      
      共和国可分为民主制和贵族制两类。民主制中,全体人民通过选票表达意志,因此确立选举权是最重要的法。孟德斯鸠认定“大部分公民有足够的参选能力,却不具备足够的被选能力。”【17】需要人民遴选的执行者和参政会。在讲到希腊和罗马的选举权做法时,提到抽签是民主的,而挑选式的选举则是贵族制的。 在贵族制中,应该尽量使得人民摆脱毫无地位的状况,而且元老院的不应该自行补缺;强势官职的任期应该短。贵族制越接近民主政体越好。
      
      “中间的、从属的和依附的权力构成君主政体的本质,这一政体中君主单独依靠基本法治国(The intermediate, subordinate, and dependent powers constitute the nature of monarchical government; I mean of that in which a single person governs by fundamental laws)。”【22】如果废除领主、僧侣、贵族和城市的特权,则君主政体就变成专制政体或民主政体。孟德斯鸠说特权是一种能遏制专制主义的方法,而专制政体则是无穷无尽可怖的祸害。【23】
      
      专制政体中的暴君唯我独尊,“懒惰、无知而且耽于逸乐。”【24】其基本法是设置宰相(vizirs)。
      
      
      
      章3 三种政体的原则(on the principles of the three government)
      
      “君主政体中的法律,专制政体中君主高扬的手臂,就能够解决和控制一切。平民政体则还需要另一种动力,那就是美德(virtue)。”【27】贵族政体也需要美德,但并非绝对。因为贵族会形成一个集团来抑制平民,这里需要的美德是节制(moderation)。
      
      “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取代了一切美德。”【30】君主制的动力原则是荣宠(honour)。“荣宠的性质是索求优遇和赏赐。”【32】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fear)。“在专制政体国家中,政体的性质要求绝对服从。”【34】
      
      
      
      章4 教育法应该与政体原则相适应
      
      三种政治的教育分别以美德、荣宠和畏惧为目标。
      
      “专制政体的教育则旨在降低心志。因此,这种教育必须是奴役性的。…绝对服从既意味着服从者的无知,也意味着发号施令者的无知,因为他无须思索、怀疑和推理,只需表示愿望就可以了。”【39】
      
      共和政制需要教育的全部力量,“政治美德却是舍弃自我,这永远是一件十分艰难的事。这种美德可以定义为爱法律和爱祖国。这种爱要求始终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在共和政体中,一切都依赖于确立对法律和祖国的爱。”【41】
      
      
      
      章5 立法应该符合政制原则
      
      “共和国的美德很简单,那就是爱共和国。”【48】在民主政体中,“爱共和国就是爱民主政体,爱民主政体就是爱平等。…在民主政体中,对平等的爱使得人们只有一个雄心、一个愿望,只追求一种幸福,那就是在为国家服务这一点上超过其他公民。”【49】爱节俭,“必须把平等和节俭写进法律。”【50】平分土地、制约陪嫁、捐赠、继承和遗嘱等。“实实在在的平等虽然是民主国家的灵魂”【52】,但绝对平等不可能,缩小或固定某一程度的分级就可以了。 元老院终身任职等措施。
      
      “在贵族政体下,宽和(moderation)就是所谓的美德,犹如平民政体下的平等精神。”【57】贵族们的力量在于举止的谦逊与朴实,除了群体的特权,贵族们不应该再拥有个人的特权。在贵族制下把财富分发给民众会产生良好效果;法律应该禁止贵族经商。避免治者和被治者以及统治集团之间的极端不平等。
      
      荣宠是君主政体的原则,法律应该尽量支持贵族、使贵族世袭、继承人替代制和遗产赎回制。相较于专制政制,君主制中若干等级都与政制休戚与共,主政者的人身也较为安全。
      
      专制政制下,没什么法律,“君主既是君主,又是法律和国家的化身。…保存国家其实不过是保存君主而已,或者说只是保存君主的宫禁而已。”【65-6】政治管理简单得像民事管理。
      
      “尽管人们热爱自由,憎恶暴力,大多数民族却仍然屈从于专制政体之下。”【69】这是因为宽和政体需要整合各种权力,还需要用权力来抗衡权力,甚为复杂和困难,而专制政体则简单。
      
      
      
      章6 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与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罚的关系
      
      而君主政体下的法律则必须有法院,等级、出身和门第差异常常造成财产性质差异,财产和生命的法律非常复杂,犹如推理技艺。专制君主仅凭他的意志进行统治,一切都被他踏平了,因此法律简单。“专制主义足以应付一切,它的四周一片空白。”【80】
      
      专制政体如土耳其的刑罚极为简单,只求结案。而“在宽和政体下,即便是最卑微的公民,他的生命也是最可宝贵的,不经过仔细的审查,决不能剥夺他的荣宠和财产。”【81】共和政体下的司法程序也繁复。这里有孟德斯鸠的名言:“在共和政体下,人人平等;在专制政体下,也是人人平等。在共和政体下,之所以人人平等,是因为人就是一切;在专制政体下,之所以人人平等,是因为人一钱不值。”【81】政体约接近共和,审判方式越是固定,而在专制国家,什么法律也没有,法官本身就是法规。
      
      在君主政体下,君主不可以亲自审案,这样会破坏政体,中间力量会被消灭,司法程序会被废除。
      
      严酷的刑罚适用于专制政体,而不适用于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88】因为喜欢简单的法律,专制国家大量采用同态复仇法(law of retaliation)。
      
      
      
      章7 三种政体的不同原则与节俭法、奢侈和妇女地位的关系
      
      财富均享是共和政体的一大优点。不过奢侈也会在共和国扎根。贵族政体中贵族虽然富有却不能花费,希腊共和国把钱花在赛会、庆典和官职上是好方法。君主政体不需要节俭,“若富人不大肆挥霍,穷人就会饿死…奢侈应该层层加码,否则就会失去一切。”【105】孟德斯鸠说,中国朝代的更替中奢侈起了很大作用。
      
      共和政体下,妇女在法律上自由,但受制于习俗;君主政制中,妇女较不受约束;专制政体中,妇女不会带来奢华,自身却是奢华的对象。
      
      
      
      章8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坏(of the corrup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the three governments)
      
      民主政体原则的腐化有两种:丢弃平等精神,或崇尚极端平等的精神(fall into a spirit of extreme equality)。【118】人人都要求与自己选出来的领导人平起平坐,代替元老院议事、代替官吏履行职责,剥夺法官的职务。“不平等会使民主政体走向贵族政体或一人独裁的政体,极端平等精神会把民主政体引向一人治国的专制政体。”【119】而真正的平等是“服从与我们平等的人,领导与我们平等的人。”【120】像雅典一样,成功有可能腐坏人民。
      
      贵族政体若独断专行,就腐化了。贵族成为世袭后,腐化程度就无以复加。
      
      “当君主钟情自己的心血来潮胜过热爱自己的意志时,君主政体行将覆亡。”【123】大规模征服性战争会建立专制政体。
      
      专政政体就其本质而言就是腐化的。只有在气候、宗教、形势和人民的才智等因素的牵引下,专制才得以运行下去。
      
      共和国应该幅员较小,君主政体国家的幅员应该适中,而没有限制的权力才是防止帝国瓦解的一个有效手段,“百川汇入大海,众多的君主国消失在专制主义中。”【132】Rousseau死后也认同Montesquieu这一不同政体适应不同规模的判断。传教士赞美中华帝国的畏惧、荣宠和美德合为一体,而孟德斯鸠说,“中国是一个以畏惧为原则的专制国家。”【135】
      
      
      
      卷2
      
      章9中,孟德斯鸠认为共和国为了获得安全可以建立联邦共和国(confederate republic)。这有希腊、罗马、反抗罗马的蛮族、荷兰为例。 专制国则靠隔离获得安全。君主国则依靠寸土必争地保卫边疆。
      
      章10谈及战争和征服。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有为了自保进行战争的权利,而小社会更有进行战争的权利。“战争的权利来自必须,来自严格的正义。”【148】 征服权是由战争的权利派生而来。征服者应该遵循自然法、自然理智的法、政治社会组成法等。孟德斯鸠反对奴役,“永久性的奴役也是违背事物本性的。”【149】有时候征服能给被征服民族带来好处,但总体而言,“征服权的定义是:一种必要的、正当的、不幸的权利,它是对人类本性欠下了一笔必须偿还的巨大债务。”【151】
      
      
      
      章11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of the laws which establish political liberty, with regard to constitution)
      
      孟德斯鸠在与法律的关联中来界定政治自由,“政治自由绝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情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想要去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165】不过后面孟德斯鸠又提供了基于英国经验的分析。“民主国家和贵族国家并非就其本性是自由国家(Democratic and aristocratic states are not in their own nature free)。”【165】只有在权力未被滥用的宽和国家才有政治自由,但拥有权力的人天然“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决不罢休。”【166】孟德斯鸠提出要“以权力制止权力”【166】,他在英格兰的政治体制中发现了这种制衡的方法,而英格兰的政治体制的直接目的就是政治自由。
      
      国家的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适用万民法的执行权)和司法权(适用公民的执行权)。立法权与行政权若集中在一个机构手里;或司法权不分置的话,自由就不复存在。在英格兰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立法机构的成员是代表选举的。“人民参与治国应该仅限于遴选代表,这很适合他们的能力。”【170】司法权较小,而在立法权和行政权中,应该由两院中的贵族院来调节两者的关系。“这就是英格兰政府优于大多数古代共和国之处。”【174】孟德斯鸠说,英格兰的自由的政府观念是从日耳曼人那里引进的。【176】
      
      君主国则不以政治自由为直接目标,而是追求公民、国家和君主的荣耀,但若不向政治自由靠近,则容易蜕变为专制政体。孟德斯鸠随后讨论了希腊尤其古罗马的三种权力的划分方式。
      
      
      
      章12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of the laws that forms political liberty, in relation to the citizen)
      
      就政治自由与公民的关系而言,必须用另一种视角来审查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或者自认为享有安全。”【198】政制自由和公民自由并不一样。政制自由必须通过基本法的安排确立,而公民自由而言,“习俗、风尚以及管理都可带来自由;…某些公民法也能促成自由。”【198】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赖于优良的刑法。在刑事审判中应该遵守最可靠的规则,像英格兰那样。判处死刑的证人数目;刑法对每一种刑罚的确定都依据罪行的特殊性质为依据,这就是自由的胜利。区分四种罪:危害宗教、伤害风化、伤害安宁、伤害公民的安全。应该准确对号入座。对邪术和异端的指控应该特别克制和慎重。违背天性罪不应该滥用;大逆罪(high treason)不能定义模糊,否则“足以使政体沦为专制主义。”【205】处罚思想是暴行。“言辞不构成罪的实体,而是仅仅停留在思想里。”【209】君主的品行也很重要,“他若喜爱自由精神,他就拥有臣民;他若喜爱卑劣精神,他就拥有奴隶。”【221】
      
      
      
      章13 税收与国库收入与自由的关系 这里孟德斯鸠抨击了“重税是好事”的论点。专制政体下应该轻税。在宽和的国家,税倒可以重些。“在政治宽和的国家,对于过重的赋税有一种补偿,那就是自由。在专制国家里,对自由也有一种补偿,那就是较轻的赋税。”【232】共和国倒是可以加税的,因为人民相信赋税是缴纳给自己的。
      
      
      
      卷3
      
      章14讨论了“法与气候性质的关系”寒冷地方的人较强悍充沛。章15 讨论了“民事奴隶法(law of civil slavery)与气候的关系”。在专制国家,人民已经是政治奴隶,因此民事奴隶制能够比较容易容忍。在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下,“奴隶制违背政体精神。”【255】孟德斯鸠认为奴隶制的真正起源是:“那些国家里的自由民因过于软弱而无力反抗政府,于是就设法成为那些施行暴政者的奴隶。”【260】还有一个是酷热的气候下,只有奴役才能让人干活。孟德斯鸠呼吁应该限制奴隶制。
      
      章16 讨论“家庭奴役法与气候的性质”,涉及了妇女问题。热带出现多偶制。孟德斯鸠认为“多偶制对人类毫无用处,也不利于两性,既不利于被蹂躏者一方,也不利于蹂躏者一方。”【275】而奴役妇女符合无所不用其极的专制政体的性质。【277】东方对女性的幽禁。
      
      章17讨论“政治奴役与气候性质”。热带的人缺乏勇气,而寒冷气候的人有体力和精神。“炎热地区的人民几乎总是因怯懦而沦为奴隶,寒冷地区的人民则因勇敢而享有自由。”【285】奴役的亚洲,自由的欧洲。“哥特人征服了罗马帝国,到处建立君主政体,确立自由。”【289】而孟德斯鸠特别赞美了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居住在那里的各个民族优于世界上所有民族的那个特性。这些民族是欧洲自由的发源地,也就是说,是今天人类所享受的几乎一切自由的发源地。”【290】
      
      章18讨论了土壤性质的问题。肥沃倒容易奴役人,而贫瘠则易于有自由。
      
      章19 “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of laws in relation to the principles which form the general spirit, morals, and customs of a nation)” 西班牙人忠诚;“所有的政治弊端都不是道德上的邪恶,所有道德上的邪恶都不是政治弊端。”【321】专制国家不能改变风尚,会导致革命,因为没有独立的法律嘛。中国人的风尚牢不可破。这里对中国社会的分析蛮有社会学深度,譬如基督教不能在中国社会立足。“礼仪(rites)构成民族的普遍精神。”【327】中国人个个都利欲熏心。【328】又赞美了英国人出奇地热爱自由。“为了保卫自由,他们宁愿牺牲自己的财富、舒适和利益,承担最专横的君主也不敢强加于臣民的沉重赋税。”【333】
      
      
      
      卷4 论贸易、货币和人口
      
      贸易破坏偏见,带来温良的习俗。西班牙的大量金银和贫困,这里孟德斯鸠的解释应该没有斯密的好。【402-6】汇兑令专制国家为难。
      
      
      
      卷5 法律与宗教
      
      对宗教的分析似乎较为泛泛。支持基督教的自由,认为伊斯兰教容易专制。新教更自由。赞美了斯多葛学派。
      
      在章26中,强调了政治法与公民法的区别,“政治法使人获得了自由,公民法使人获得了财产。…公民法是所有权的守护神…公民法犹如慈母的眼睛,就像关注整个城邦那样时时注视着每一个人。”【518】涉及财产的事物由公民法来处理,而涉及王位继承的事务则应该由政治法来处置。
      
      
      
      卷6 罗马继承法、法兰西的法和封建法
      
      本卷或许可以算作一个补充的法律史研究
      
      江绪林 2013年3月20日星期三
      
  •     2.3 术语的翻译尽可能直译和音译。
      
      比如 -民主- 翻译为德莫克拉西 ,民国开始时就是这样:
      
      “本志(即《新青年》杂志)同人本来无罪,只因拥护那德莫克拉西 (Democracy) 和赛因斯 (Science) 两位先生,才犯了这几条滔天大罪。要拥护那德先生便不得不反对孔教、礼法、贞节、旧伦理、旧政治,要拥护那赛先生,便不得不反对旧艺术、旧宗教。(陈独秀《本志罪案之答辩书》)
      
      所以,政体的翻译,在本文我用以下译法,不采用括号内的通用译法,尤其是 senator 一词,几乎没有变化的词,把元老院改为参议院实无必要,参议院一词以为美国人独创了一种非罗马的制度:
      
      古罗马:consuls Petricians Plebeians
      
      英国:君主,贵族院(上议院),平民院(下议院);
      
      美国:总统,元老院(参议院),公民代表院(众议院)。
      
      所以,孟德斯鸠后面会说:英国是君主制的外表,共和制的内在。
      
      Checks and Balances:制约和平衡,制衡。这个词我注意到国内普遍翻译为分权,三权分立,不知何故,或许是民国的译法已经错了。
      
      centralization 和 Decentralization 为集权和分权,尤其是有官僚体系的君主制而言。
  •        第一天读这本书难懂,前面的颂词介绍各种关系,结果晚上就失眠了。。难道我不适合读这种书?呜
       只是好想了解些东西,和我的生活无关的或是说我从来没有关注或没兴趣探讨的问题。现在想做的是开阔视野加深思想,一开始的路就好难。
       拓宽视野什么的是我们听得好多的一句话可现在的我变得很个人。不去关心别人不去了解基本的知识,不会探索任何不喜欢没兴趣的东西。信息爆炸的时代我只是选择了那么一小部分,想要试着去改变,从闭塞中走出来。一开始便选了这么一本书,和一个好古老的人对话。现在只是期望我可以领会一点,哪怕只是一点点。
       身为一个无知的理科生、工科女,我不知多久没接触这种文学了。就从这儿开始吧。开始了就坚持下去吧。我期待着本书给我带来些东西,至少把我从一个人的小世界带出来。
  •       这本书如此有名,但读下来颇有点觉得盛名之下。书写得太长,但主题又比较散,结构较为杂乱。二十八、三十、三十一章有关法国法律史的介绍,硬着头皮读下来,由于缺乏相应背景知识,也不知作者说的到底有没有道理。回过头来看《导言》关于这几章的批评,这才觉得当年严复版《法意》不译三十、三十一章还是有其道理的(这几章若无相应背景知识,恐怕也不容易翻译准确)。这书其实也没有必要非要看全译本(读节译本似乎可能会更好)。
      
      其实对本书的概括在书的副标题中已有清楚的说明:“或论法律与各类政体、风俗、气候、宗教、商业等等之间应有的关系,附作者对罗马继承法、法兰西诸法以及封建法的最新研究”(就是后面这附的部分基本可以不看,除非做专门研究)。作者指出法律必须与政体、气候、地理环境、宗教、习俗、风尚等相适应。他将政体分为君主、专制和共和三类,并指出三类政体各自的原则。其实他对政体分类的研究并未明显超出亚里士多德,并且也秉承了亚氏政体决定法律的观点,只是由于社会基础的变化(希腊城邦政治不再),其结论也有所不同,例如法国的君主制与希腊的王制有很大不同(而孟氏却以法国君主政体的现实去投射希腊城邦下的王制,还认为是亚氏没有正确概念,实在是可笑)。亚氏当年提到政体的三个机能,尽管不完全一样,已经有了孟德斯鸠三权的雏形。如果孟德斯鸠没有在第十一章第六节提出三种权力分置的概念,也就是现在常说的三权分立,那么两千年之后,他啰啰嗦嗦一大推,也没有比亚氏高明太多。
      
      他关于气候、地理的看法有一定道理,但不能深究,多少有点拍脑袋的小聪明。由于依赖二手资料,其对东方(日本、中国)的很多看法都属于臆想和猜测,比无知和道听途说好不了多少,他对伊斯兰教和黑人也同样存在很多偏见。不过第二十一章关于发现印度以及古代航海的介绍非常有意思。
      
      下卷中值得看的是第二十六章,在其中他提出了各种法的关系及其适用。二十五章提出宗教宽容,第二十九章指出宽和适中是立法者的精神。
      
      这个版本中,达朗贝尔做的《论法的精神》解析和韦尔西尼做的《导言》非常不错,前者是全书内容概要,后者是评论(指出本书以人类学、社会学方式观察各种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法与各种物质与历史因素的关系)。让人觉得再说什么都是多余。
      
      (这本书本是当年清华法学博士必读书目之一。当时买的陕西人民出版社孙立坚等人译的版本,但基本没怎么看。这次重新买了商务许明龙的新版。)
  •     |102:59|
  •     ??
  •     没看完
  •     你说我读的快?我觉的你读的也够快的!每本书如果按照你那样的阅读方法,我觉得我一本书要读你的而时间的好几倍
  •       论法的精神几乎改变了我的精神气质。
      这是在大一的时候看的,第一次感受到理性的力量。
      在读这本书以前,我是一个偏激的完美主义者。
      看书的时候,总是激动地对自己的内心说:原来我们还可以这样思考!
      记得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孟德斯鸠批判某些人、制度和王朝时,会站在被批判者的角度上分析,指出其不合理,让人心服口服,而不是我们习惯的大棒思维。
      另外,这本书所展现出来的丰富的历史和人文,也是我喜欢它的一个原因。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喜欢回溯希腊和罗马人的传统,在古典中找到力量。
      《论法的精神》第一次让我领略自由、民主和理性思考的真谛,我认为这是所有东方男人都应该看的一本书。
  •     这么慢:)
  •     Kindle第四本,在蹲坑、排队和失眠的清晨读完
  •     呵呵,所以我才觉得这种说法比较流氓
    所谓正统,不过是一些人用来粉饰自己的外衣罢了,世上本无正统,只有多样的人性
    所有占据统治地位的东西,并不一定是正确的
  •     4. 确定组成民会议的公民数量极为重要,否则就可能弄不清表达意见的是全体公民抑或只是部分公民。在斯巴达 ,公民会议由一万名公民组成。(p84-85)
    公子镔注:
    美国 1941 年颁布的一部法律规定美国公民代表院的成员数为 435 位。
    美国每一个州选出两位元老。
  •        本书我以为最精彩之处并不在于关于三权分立的阐述,而是对于政体及其原则的解读,民主政体的美德,君主政体的荣耀,专制政体的恐惧。以上三者奠定了本书的根基。
       我在读的时候常常会联想各国的情况。前些天发了条人人状态:“自建国以来我们分别经历了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并将长期处于贵族政体。”
       从该书获益最深一点就是当我在思考有关法律,政治的问题时,会冷静的从其组织原则出发进行分析。
  •     当然是关键的东西。。。。。
  •     还不错
  •     2.
      
      在共和国中,当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时便是民主政体,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时便是贵族政体。
      
      在民主政体中,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另一些方面是臣民。
      
      全体人民只有通过表达其意志的选票才能成为君主。掌握最高权力者的意志就是最高权力者本身。(P66)
      
      公子镔注:
      
      美国的政体,正是以孟德斯鸠的理论为基础,以古代希腊罗马,尤其是罗马政体为渊源而构建,美国也可以说是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混合政体。
      
      the People:的政治学定义是:citizens of a nation。在政治学中,-全体人民- 建议尽可能翻译为 -全体公民-。
      
      Tripartite Government:三方政体,三权政体,三权分立政体。
      
      Checks and Balances:制约和平衡,制衡。
      
      -共和- 一词来自拉丁语 res publica,意思是 -公共事务-。
      
       a. 希腊历史学家 Polybius 认为罗马政体的成功之处在于:罗马很有远见地选择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混合政体。
      
      Polybius 是对的,罗马的权力确实是由三方共享:全体公民,贵族团体(元老院),君主(consul,取代了以前的国王的共和国执政官们)。
      
      在罗马城市和建筑中随处可见这样的缩写:SPQR,即 Senatus Populusque Romalus (罗马元老院和全体公民)
      
      "government."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2009 Ultimate Reference Suite. Chicago: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2009.
      
       b. 公元前 509 年,罗马赶走了 Etruscan 人(伊特鲁里亚人),并推翻了 Etruscan 王,这之前罗马由 Etruscan 王统治;这一年罗马人建立了他们自己的政体,即共和制。富有的地主和军事领袖构成了罗马社会阶层之一,称为贵族阶层 (patricians);而构成罗马人民多数的匠人、农民、商人和以前的奴隶,为另一个社会阶级,称为平民阶层 (plebeians)。
      
      贵族阶层集会并从其阶层当中选出二位执政官 (consul),他们将领导罗马共和国。执政官有执行法律的权力。执政官的顾问称为元老 (senator)。元老的政府任期可以终生,只要他们愿意;执政官的任期只有一年。
      
      虽然罗马人可以选自己的领导人,但罗马共和国不是民主制。平民阶层在政府中没有代表席位。后来平民阶层开始要求权利并开始自己集会。因为贵族阶层需要平民阶层服兵役和履行共和国职责,他们同意在政治事务中让平民阶层有发言权。
      
      在共和国初期,罗马没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法律知识掌握在贵族阶层,平民阶层认为这不公平。在双方进一步的谈判和妥协下,约公元前 450 年,罗马的宪法 –十二铜表法- 颁布。共和国的每一个人,无论是贵族阶层还是平民阶层,均应遵守成文法律。
      
      Tripartite Government:三方政体,三权政体,三权分立政体。
      
      罗马共和国是三权政体。罗马政府的统治权被三方所分享:
      
      1. 贵族阶层的富人阶层选出元老团体;
      2. 元老从元老团体中选出两位执政官;
      3. 第三个团体为罗马公民大会。
      
      结果,平民阶层在公民大会中有代表席位;地位等于元老的代表,称为保民官。保民官可以阻止元老院拟出的法律通过。不久,平民阶层还有资格选出一位执政官。
      
      Checks and Balances:制约和平衡,制衡。
      
      罗马共和国有一个制约和平衡制度。政体的制衡制度阻止政体的任何一方变得过于强大。在古罗马,三权政体阻止任何一位人士或团体掌握共和国。
      
      -元老院- 让贵族阶层在政治事务中有发言权。
      -执政官- 必须由元老团体选出,因此执政官的权力受制于元老团体。
      -公民大会- 为普通公民提供了代表资格。
      
      美国也是三方政体 (Tripartite Government),美国的国家权力划分为:总统、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任何一方都无法过分掌握国家权力。
      
      © 2005, Ballard & Tighe, Publishers, a division of Educational IDEAS, Inc. From Explore the Ancient World
  •     入门的,,比如说?
  •     法科必读。
  •     开创性的却不太成功的尝试,想按自然科学标准建立政治学,收获寥寥
  •     查理·路易·德·色贡达。
  •     翻译差!绝不迷信商务。商务建国后就已经死了!!!
  •       行政,代表实力;短暂
      立法,代表智慧;中长期
      司法,代表信仰。永恒
      
      行政+立法 = 缺德
      立法+司法 = 虚无
      司法+行政 = 呆板
      
      大概与MBTI中的SJ,NT,NF一一对应。
      
      
  •       作者:公子镔
      
      1. 政体有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P7)
      
      亚里士多德的分法是:共和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
      
      根据后面的内容,我这里分两种:
      
      a. 君主政体(一人统治)
      b. 共和政体(一人以上统治,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其中:
       1). 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
       2). 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p8)
      
      两种政体的腐化和败坏则导致专制政体。反过来专制政体的变革,可以为君主制,也可以为共和。
      
      说到辛亥革命,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都是可行的选择。
      
      我个人觉得袁世凯的君主立宪更可行,即使他进行了登基穿龙袍这些仪式,问题也不大。因为袁世凯本人推行过司法和教育,又是在立宪专家的建议下登基的;更重要的是,这个制度是同前清贵族和资产阶级妥协的产物,权力被有力的分散到各个阶层,有利于国家的平稳过渡而不流血。
      
      那么袁世凯是否会一人独裁呢?可能性也不大,因为西方势力已经介入,各阶层权力代表实质是西方列强的代理人,蒋介石无法形成刘邦赵匡胤朱元璋式的一人独裁,原因之一就在这里。
      
      论法的精神 花了很大篇幅赞扬了英国的君主立宪,所以我觉得袁世凯的君主立宪可行,可能比蔡锷孙文的制度设计更优,具体后面还会进一步阐述。
      
      说到东南亚国家实践的民主,不能说民主失败了,行不通,有的学者说法是民主的程度不够,也可以说,他们在实施民主的同时,已经在腐化,而变成专制,后面会进一步解释。
  •     这是我读的第一本经典著作
  •         乍一听到书的题目,我本以为这是一部法学著作,在读完这本《论法的精神》之后,我改变了看法,自动将这本书分为了三部分,即对书的整体认知分为三个部分,对于孟德斯鸠其人也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从一开始的钦佩到后来的折服到最后的客观,也可谓是“一波三折”。孟德斯鸠虽说是法国的贵族,但他对于中国及其他亚洲国家的政治制度、弊病及社会状态也有着颇为精到的见解,使得此书更具信服力。先谈谈我对这本书的一些粗浅的理解吧。书名为“论法的精神”,但书中直接描述法律的文字并不多,更多的是分析在君主、专制和民主政体下,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及国家的存续,统治者需要运用那些手段或者换句话说是政策来蒙蔽群众,使得公民心甘情愿接受领导而不站出来起义。书的后面部分,作者着眼于历史、地理、人情风俗等法律之外的因素,研究与国家、法律相关的一般性规则和原则,但这些规则的应用无不充斥着政治色彩,人们由于历史、地理、人情风俗等原因制定了一些符合人性的法律,但最终这些所谓的符合人性不过是成就“政治上的善”,并不是真的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与其说它是法律的启蒙书,倒不如说是揭露丑恶政治面貌的政治解密。书中详细解释了法律与地理、气候、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商业、人口等因素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是“法的精神”,即顺应自然,顺应时势,顺应人心,最终成就统治者的清明执政,法的精神归根结底还是统治者顺应民心,能维护统治的最正确的规则,说到底,我们引以为豪自诩为文明的法律不过是夺取权利的工具 ,最明智的抉择不过是人引用的自然法则罢了。故我认为“法的精神”是顺应自然法则,维护彼此之间和谐关系的精神,法律则是具备这些精神的规则。
        下面我将依次陈述我对此书三个部分的认知,对于此书,我认为它的三个部分像是三种题材,分别是政治、百科、历史,但三个部分又不松散,他们由法律这一主线贯穿在一起,毫无关系却又息息相关。
      政治
        在书的前面部分,孟德斯鸠描述了法律与政体的关系,他将政体分为君主、共和专制三类,并且提出了三种政体各自道德原则:荣誉、品德和恐惧。在孟德斯鸠看来,唯有专制政体对人的统治是不会长久的,是必然将被推翻的,尽管专制政体里也有一些法律,但它们都是笼罩着恐怖气息,是没有人性的、残暴的,对社会发展毫无益处。对于君主制和共和制,则两者各有千秋,当它们针对各自的政体制度制定相应合适的法律时,便能促进国家的繁荣昌盛,是人民从中得到应有的利益。当然由于各自的政治体制,两种制度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病,腐化也在政治中滋生。例如最受人称道的民主政体,其精髓在于自由和平等,如孟德斯鸠所说,“过去人们获得自由是因为法律的缘故,现在人们渴求自由,目的在于抗拒法律”,在一个条框中束缚的太久,总会想尽办法挣脱。美国前不久发生的“保安打死少年,由于不退让法却无罪开释”这一案子,白人保安打死黑人少年,最后却无罪开释,显然种族歧视的阴霾还未在美国退散,本是给予受害者更多正当防卫的权利,现在却成为了种族歧视的遮羞布。即使是再怎么高喊民主与自由,也不过是掩耳盗铃罢了。为了逃避一种法律的制裁而制定或利用另一种法律来逃脱,这便是民主政体陷入伪自由的悲哀。而对于以荣誉为动力的君主制,其中混杂着贵族政治,他们没有共和政体的无私,他们为自己的利益而奔走,着并不会使国家分崩离析,相反,当每个人为自身个体的利益而奔走的时候,他实际上是在朝向公共的利益迈进。
        我认为当今处于全球化时代,经济文化都在不断交流碰撞,政治法律也不例外,现今的国家虽然顶着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的头衔,国家政体也是君主立宪、民主共和各不相同,但在其本质上国家的治理方式总是取长补短,互相杂糅的,从国家的教育中便可见一斑 ——教育的目的即政体的原则。在君主政体的教育中,提倡品德高尚、处事坦诚、举止礼貌,在那里我们所看到的品德,往往是对自己所承担的义务要多,而有关我们对他人所承担的义务要少些,这些品德要的是让我们在同胞中出类拔萃,而不是号召我们向同胞接近。从某种程度上将,一个人的教育是从走进社会那一刻开始的。而共和政体教育是通过家庭教育,激发对祖国对法律的热爱,其实质即要保存政府就得热爱它。而我们在新中国的教育不正是高呼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的口号,不停的追求成功,出人头地,然后巧言令色周旋于各种人际关系之间,但事实上彼此却渐行渐远吗?我们当下的教育不正是君主政体教育与共和政体教育的杂糅吗?其实在我看来,具体是何种政体,形式并不重要,但是要清楚国家运行的政体原则到底是什么,因为立法应当与政体原则相适应,一旦政体的原则腐败了,再好的法律也会走向反面,成为对国家不利的东西。
         在读完这部分内容的时候,孟德斯鸠对三种政体如此透彻精炼的分析令我感到深深的钦佩,不得不说他的那些看法即使是放到现在仍是十分超前的。
      历史百科
       在本书的第二部分孟德斯鸠着力描述法律与历史、地理、人情风俗和经济贸易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是“法的精神”。在这一部分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还是比较多的,主要是古代法律的一些渊源及深意,在这些方面涉及的大多为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希腊的法典主要援引拉栖代孟时代的法律和梭伦制定的法律,而大量篇幅则讲述了罗马的法史,从奥古斯都时代到罗马没落,从奴役权到十二铜表法……就好像看历史故事一般,在孟德斯鸠的娓娓叙述中揭开法律背后的故事,虽然其中任然夹杂着一些政治色彩,但整个氛围却是不同的,尤其是在讲述法律与气候性质与土壤性质的关系时,有些科普读物的感觉,显得更为新奇有趣。在这段中,孟德斯鸠的博学与见多识广令人折服,尤其是他对神经纤维和人体表面组织的分析更是令我讶异,仿佛此时他已然化身一名科学家,做起了生物实验。
      历史,尤其为法兰克历史
        在书的最后,孟德斯鸠仿佛昭示身份一般,用了整整两章的篇幅讲述了法兰克的封建法律。在这时我从孟德斯鸠“百科全书”的身份中幡然醒悟,他是一位法兰克贵族,尽管对于法兰克的封建法律持批判态度,对于当时法国破败不堪的封建主义及其暴力政治做出了毫不留情的声讨和抨击,但是不难看出孟德斯鸠是热爱自己的祖国的,他写这本书的意愿也正是希望唤起他人的爱国之心。从此看来,孟德斯鸠到有些像一个可爱的愤青。
        在读完这本书后,总会忍不住想在多了解孟德斯鸠这个法国老男人一点。孟德斯鸠反对神学,提倡科学,但又不是一个无神论者和唯物主义者,他是一名自然神论者。他最重要的贡献是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在《论法的精神》中也体现出了他“三权分立”学说的观点;他特别强调法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在本书中的第一节他便指出了这一点 。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他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这一观点与他在书中提出的“过去人们获得自由是因为法律的缘故,现在人们渴求自由,目的在于抗拒法律”有异曲同工之妙。
        总之,通过这本书的阅读,我解读的“法的精神”在于政治,法律说到底和教育一样,不过是维护统治的工具而已,《论法的精神》更多还是从法律角度探讨国家的治理之道,是一本深刻的政治学作品。
  •     民主的初级阶段的首要问题是:如何避免和防止少数人的暴政,完成由非民主向民主制度的转变。进阶阶段的问题是:如何保证最大多数公民的正当权益的同时兼顾少数公民的正当权益,把多数人的暴政排除在民主制度之外。
  •     孟德斯鸠 法意 讲的很全 引用也很多 欧洲与世界历史
  •     这下半部没有欧洲历史知识。。就当是水过鸭背了。。。
  •       在共和国中,全体人民拥有最高主权时,就是民主制。最高主权操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时,就称为贵族制。
      ……
      有选举权者的划分,在共和国中是一种根本法,行使选举权的方式则是另一条根本法。
      ……
      一个共和国的不幸,就在于无党可結之时;人民为金钱败坏了的时候,事情就到了这种地步:人民变成冷血动物,热心于金钱而不复热心于公共事务;根本不关心政府及其设施,只是静待领钱。
      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这又是民主制的一条根本法。
      ……
  •       这本书不仅仅道出了三权分立思想的内涵,更清晰地描述了共和、君主、专制三种政体。这是一个非常有先见性的归纳,甚至在当代社会仍然试用。君主,以英国最具有有代表性,这种社会的主体名词是“荣誉”和“等级制度”,因此欧洲国家现在还有“伯爵”、“女王”等职称。共和,以美国为代表,其强调的是morality, 即“德行”,以前我还不太明白这一点,总觉得美国人随随便便的,又是穿拖鞋去上课,又是嘴上天天”whatever”, “have fun”什么的,但仔细想想,重大场合下的美国人绝不含糊,克林顿会因为一个莱温斯基而深陷丑闻事件,而萨科齐的老婆天天裸体法国人也觉得ok, 也许强调“德行”,就是美国社会最突出的一点。那么最后的专制,代表国可想而知。孟德斯鸠说,这种国家的核心思想在于“恐怖”,是的,只要事件被铺上一层扑朔迷离的色彩,人人都会惶恐不安,各种实例,大家心里自知。荣誉、德行、恐怖,孟德斯鸠真的是非常令人惊叹的思想家。
  •     “我们应当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如此。
  •     3. 全体人民只有通过表达其意志的选票才能成为君主。掌握最高权力者的意志就是最高权力者本身。在这种政体中,确立选举权的法当然就是基本法。规定如何投票、谁投票、投给谁、就什么事情投票,这些事情都很重要,其重要性不亚于君主政体下需要知道谁是君主、他将如何治理国家。(P84)
    公子镔注:
    经常有人提出,中国的科举制度是民主制度,这里最根本的区别是,科举是君主招聘打工者,而民主是自己选君主,自己弹劾君主,没听说中国古代哪些状元举人敢弹劾君主的。
  •       这是法学老师力荐的书,法律人不读不行……
      可是我好像选错版本了,我想应该不是我的理解能力有问题,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的版本,读着觉得语句不通,语意不明。
      读这本书需对西方历史、法律史有较全面的了解。
  •     恩恩,谢谢呀呀呀~~
  •       作为启蒙时期的一部政治学著作,自然在现代政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奠基性地位。
       感触最深的是里面的一段话:“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政府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一个演员而狂热。......人民变成了冷血动物,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事。他们并不为政府分忧,也不关心政府为此有何打算,而是悠然地等待着薪金。“ 这段话说的就是我们的”勿谈国事“。
       ”专制国家的原则绝不是荣誉(自己加:这是相对于君主制来说的)。那里的人们完全平等,没有人自恃优越;那里的人民也都是奴隶,没有人能比别人更一无所有。“我想这段话所述与1949-1979 的中国是多么的相像,这是反驳那些怀恋反右、文革的遗老遗少们的最好的语言。
  •       我们应当常悬于心目中的是何谓独立,何谓自由。自由就是做一切法律许可的事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那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别人也同样可以有这种权力。
      ……
      只有在人们并不滥用权力的时候,那里才有政治自由。但是我们有一条颠扑不破的经验:凡是有权力的人,总要滥用权力,非碰到限度不止。
      为了使人们不致滥用权力,必须做出妥善安排,以权力牵制权力。
      一种国家体制,是可以做到使任何人都不致被被迫去做法律并不要求的事,而不做法律许可的事的。
      ……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乃是一种精神上的安宁,这种安宁来自人人都感到安全;为了使人们享有这种自由,政府必须能使任何公民不必惧怕任何别的公民。
      立法权和行政权为同一个人或同一个官厅并揽时,就没有自由可言,因为人们有可能惧怕这个君主或者这个参议院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来暴虐地执行。
      如果不把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也没有自由可言。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集于一身,支配公民生命与自由的权力就是专断的;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集于一身,法官就可以有压迫的力量了。
      如果由同一个人或同一个要人团体、贵族团体或人民团体来行使这三种权利,即制订法律的权力,执行公共决议的权力,和审理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
      
  •     还是上大学时读的
  •     我也买了,上当了。。
  •       1689年1月18日,法国启蒙思想运动的代表人物、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者孟德斯鸠,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特庄园诞生了。他的祖父和伯父相继担任波尔多法院院长,父亲是军人。家庭的影响,使他从小就关心国家政治事务,尤其对法律有浓厚的兴趣。经过刻苦钻研,他十九岁就获法学学士的学位,25岁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27岁继承伯父的职务。
      孟德斯鸠对法院院长的职务并没有多大的兴趣,他热心于科学研究工作。特别是他在各种社交场合里,亲眼目睹上流社会的荒淫奢靡的生活,对封建专制制度失去了信心,积极探求一条本新的道路。为了使自己能专心从事研究,孟德斯鸠于1726年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位高价出卖,获得一笔巨款,迁居巴黎,并进入法兰西科学院为院士。
      1728年,孟德斯鸠花了3年时间,周游欧洲,对各国的政治法律、国家制度、民情风俗进行了深入地考察,获得了丰富的材料。1734年,他的《罗马盛衰原因论》问世,轰动了欧洲学术界,给他带来很高的声誉。
      但是,真正使孟德斯鸠成为举世闻名的资产阶级卓越思想家的,还是他在1748年发表的重要著作《论法的精神》。在这部著作中,他不仅尖锐地揭露了封建专制制度,反对天主教和神学,更加重要的是,他在这部著作中完整地提出了资产阶级国家和法的理论。尤其是在这部书中他提出的“三权分立”的学说,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分别由议会、君主、法院三家掌管,各自独立,相互牵制,彼此平衡,以维系国家的统一。他的三权分立的学说,成了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下读得很不认真,因为老莫开始扯了:)
  •     18世纪西方人的全球视野;
  •     “我等不幸,以至渺小到惊惧自己的伟大;我等尚幸,仍未伟大到无视自己的渺小。 “
  •     孟老人家倾其一生的鸿篇巨著,构筑了这么多年政治统治的永恒梦想。值得一读。 (下册:地理决定论,宗教与法律)
  •     哈哈,工科女很有趣嘛,我给LZ推荐几本书吧,都是很有趣的很有启发的:经理人财务知识一本通(无论干什么总要与经济打交道),罗素的西方哲学史(提高境界必看哲学哲学就是要我们独立的自由的思想,而看哲学就先看这本概论吧),物种起源,还有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尼采的善与恶的彼岸........我说的这些都不难的,又是很有趣的,
  •     核心啊核心!我的论文冷藏了四年了!
  •     我好想生活在你的时代 用生命探究一个问题直到极限 而不是用生命敷衍无数个问题掠过皮毛 高中的时候就很欣赏您 现在我却发现人生的荒谬
  •       1. 政体有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P7)
        
        亚里士多德的分法是:共和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
        
        根据后面的内容,我这里分两种:
        
        a. 君主政体(一人统治)
        b. 共和政体(一人以上统治,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其中:
         1). 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
         2). 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p8)
        
        两种政体的腐化和败坏则导致专制政体。反过来专制政体的变革,可以为君主制,也可以为共和。
        
        说到辛亥革命,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都是可行的选择。
        
        我个人觉得袁世凯的君主立宪更可行,即使他进行了登基穿龙袍这些仪式,问题也不大。因为袁世凯本人推行过司法和教育,又是在立宪专家的建议下登基的;更重要的是,这个制度是同前清贵族和资产阶级妥协的产物,权力被有力的分散到各个阶层,有利于国家的平稳过渡而不流血。
        
        那么袁世凯是否会一人独裁呢?可能性也不大,因为西方势力已经介入,各阶层权力代表实质是西方列强的代理人,蒋介石无法形成刘邦赵匡胤朱元璋式的一人独裁,原因之一就在这里。
        
        论法的精神 花了很大篇幅赞扬了英国的君主立宪,所以我觉得袁世凯的君主立宪可行,可能比蔡锷孙文的制度设计更优,具体后面还会进一步阐述。
        
        说到东南亚国家实践的民主,不能说民主失败了,行不通,有的学者说法是民主的程度不够,也可以说,他们在实施民主的同时,已经在腐化,而变成专制,后面会进一步解释。
      
  •     恩恩,有几本可以看看,,不过什么财务一本通听着就讨厌。。
  •     如果是指政治哲学或法学:
    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491257/政治哲学导论
    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032063/旧制度与大革命
    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400195/论自由
    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324629/西方法律思想史
    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009100/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
    如果是其他(比如历史文学什么的)那就更好找了。经典的又不难又有用的书有很多
  •        再读《论法的精神》,数年荏苒。其实,我们无论是察省内己抑或放思外在,都需要时间的沉淀和历练方能趋步而前、掘理落深。黑格尔说,密涅瓦之枭候至天暮,方行展翅。我们很多时候都凿凿地不予苟同,但是,这种不屑的心态本身依旧需要在历史的辩证法完转之后,方能自视。更且,当我们无法力行创制时,一种庸微的批驳亦权能为我们所珍视。与《论法的精神》的再度照面,使它不仅成为我手中翻拾的珍品,更是一面镜子,让我反视小的我和我小的历史,亦裨我一窥我之背后的大我及其大的历史。
       我一直无幸购得此书,加之现出版本不仅昂贵,更在精美和大气之下多少缺了些深厚和沉重,便一直以图书馆存本来读。这些存本已相当古老,古于发黄零碎的纸页、老于文中斑杂驳横的批注、更古老于无所不在的译介,这当然是某个时代的特殊印记,虽然现时代我们依旧自然和不自然地看到类似自然、不自然的说文。卷首的说文很多时候如抹过时间的手在无形中将古老的书本翻裂似的,亦将无数精神的珍品生生扯裂,然,我们可以囿于庸狭的眼光而悔不得全旨,却不可篱墙以拒,鼻灰撒地之后还不知生疼,破碎的镜子虽可勉强自照,照出来的便是破碎和累累伤痕的自己。
       经典是难得过时的,像深山中的古堡,时间打磨只会让它更显威严和神奇,连漫膝的丛草和悬额的蛛网中,都积藏着几分精慧。很多时候,是出于对历史的敬畏让我们钉立如此种种标杆和碑牌,以悬奠随时间渺散的自我,我等不幸,以至渺小到惊惧自己的伟大;我等尚幸,仍未伟大到无视自己的渺小。
       期如孟德斯鸠,我,我们,亦是画家。
      
  •     再三拜读,奉为圭臬
  •       这本书的名字应该是学习过历史的人几乎都知道的,对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启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惜大概很多人都停留在这个被某个大家高度综合的观点上而放弃了拜读原作。很庆幸自己还是选择了阅读经典,让高度综合的评价在各个方面有更多具体的表述,大概读书最大的收获就在于此吧!
      书内关于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的描述以及各种政体下的立法根本有比较详尽的论述,我非专业人士,看得还是觉得比较有道理的。书中关于君主政体的描述,也对中国所谓的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有了更新的认识,确切地说应该是几千年的专制统治。
      个人比较喜欢上册,感觉读起来比较耳目一新,如沐春风,下册感觉并不很对我的个人喜好。书中对基督教的推崇,不知道是作者的本意还是受限于当时的社会大环境。不过,瑕不掩瑜。
  •     讲到经贸、民商就很虚幻了
  •     除了搞学术的,这个年代看意义不大了
  •     地域自然与法
  •     5. 贵族人数较多的地方,应该设置一个元老院,负责处理贵族集团无法决断的事务,准备好方案供贵族集团讨论决定。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不妨说,元老院中实行的是贵族政治,在贵族集团中实行的是民主政治,而人民则没有任何地位。(P87)
    元老院不应拥有自行补充缺额的权力,这种权力所起到的延续滥用权力的作用,超过其它任何权力。(P87)
    如果能建立起一个堪称民风楷模的固定的机构,那么,只有在年龄、品德、地位和业绩诸方面都受人尊敬的人方能进入的元老院,在公众面前宛如神明的元老院成员们,就能激发人们的感情,并使之渗透到每一个家庭。(P107)
    所以,普遍适用的规则应该是这样的:如果想让元老院成为民风的楷模,也就是民风的保管所,它的成员应该终身任职。如果仅仅为了处理事务而设立元老院,它的成员就无需终身任职。(P108)
    公子镔注:
    所以,英国的元老院(贵族院)是世袭的或终生的,美国元老院的元老任期六年,大约三分之一的元老席位的期限每隔两年到期。
    由此可见,美国是孟德斯鸠理论的天才创造,1748 年 -论法的精神- 出版,1787 年美国宪法诞生。
      
  •     错字忒多了,减一星。孟德斯鸠是一个富矿。
  •     法的分类:民法、政治法、国际法。法的基本精神并不是人人平等,而是对统治有帮助。
  •        用了接近一个月看完这整整好几百页的巨著,意料之中的无话可说。并
      
      非是书不够好,只是像我们这样的升斗小民,自由,私权,法制,从来没
      
      有机会去考虑。自小我们受过的教育从来就与这些无关,政治,毛概,马
      
      克思,每一本本都是在教育你如何服从党的脚步,听从党的号召,仅此而
      
      已。
  •       “在某种意义上说,孟德斯鸠是最后一位古典哲学家,从另一种角度来说他又是第一位社会学家。”
      
       这是雷蒙阿隆给孟德斯鸠的一句评论。
      
       从当今的、跨学科的角度来说,《论法的精神》作为孟德斯鸠的代表作来说当之无愧,因为这本身也反映了作者的身份与意识的多重性:所谓“法的精神”,即是法律与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的关系。而他的观点,在当今可以被划入社会学、法哲学、政治学等等不同的类别。孟德斯鸠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亚里士多德等古典政治哲学家划分政治制度派别(如分出共和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等)的影响,但绝不仅仅局限于此。
      
       对于我来说,印象最深的是孟德斯鸠的两个观点:其一,有机结合了上层建筑(政治制度)与社会基础(物质因素、精神因素、法律习俗礼仪,或总称为他所说的“国家精神”),史无前例地搭建起两者之间的桥梁,包括上述的法律与诸多社会因素的联系。而之前指出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共和政体的原则是道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而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云云),也都是为这个观点所服务;其二,孟德斯鸠力图在“决定论”与“普世价值”(“普遍论”)中寻找平衡点。虽然在这里,他的解释略显模糊,但是其意义无疑是给之后的社会学诞生“做了铺垫”。从今天的社会学视角来看,我们注重的是在个体化的社会事实中发掘出宏观的社会背景因素的影响,并试图根据社会因素来对个体化做一解释。这无疑与孟德斯鸠的这里重视“社会基础”观点暗合,用马克思主义化的话语来说,这也是一种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的体现。
      
       如果将两个观点合起来看的话,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他所指的“论法的精神”中的“法”不是指通常的“戒律性法律”,而是某种对其加以解释的“因果律”,包括“戒律性法律”与其决定因素的总和——“法”和政治制度都是与一定社会状况相匹配的,也是由其影响的(尽管孟德斯鸠极力避免决定论,他也不得不承认),可以说在当时这是一种新颖的、类社会学的角度。
      
       与此同时,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也声称有“天然平等性”存在,并将之视为第三种“法”(普适的支配法则)。同时他关注专制主义和自由制度,以及“宽和政体”与“不宽和政体”的对立,也对“自由”有自己的看法:即社会能够各阶级相互制约,达到“社会均衡”的宽和状态。但他不相信社会绝对平等的存在,因为总有掌权者能获得特权,使得他所说的个人自由不复存在。另外,不同于卢梭,孟德斯鸠相信战争不是人性使然,而是某种社会现象,正是其外于个体存在,所以战争不可避免,只能尽可能减少。
      
       虽在我们看来,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行文略显晦涩,但所论之“法”,对于社会学的意义不言而喻。虽然孟德斯鸠并不怎么关注现代社会,但现代社会中,他的社会学式的处理方法无疑已被广泛应用,无疑有了承上启下的味道,难怪孟德斯鸠被雷蒙阿隆称为“社会学的先驱”,被置为社会学第一始人。
      
      
      
  •     孟爷爷再见!!!终于把这本地理学名著读完了……
  •     唯一的书评还看到了歧视。理呆比文傻强多了的问题在这本书的书评下出现似乎不大合适。
    聚集的人越多,人的虚荣心就越强,总想在小事情上显得与众不同。人群如果大得彼此互不相识,想出风头的虚荣心就会由于成功的希望更大而成倍增长。奢侈提供了这种希望,于是人人都摆出一副身份优越的样子来。可是,人人都想高人一头,结果却是人人都一样高,谁也不比别人高;人人都想吸引别人的目光,结果却是谁也不能引起注意。
  •     感谢分享。
    对于宗教的作用,我自己的认识也在不断的变化中。
    阶级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是某些主义下放在任何事情上都可以说的,主要目的也就是用一种综合来代替大家的思考:这是正统思想。
  •       版本:《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商务出版社 2012-5-12 许明龙译
      
      以下内容为内容中较重要或者精华的部分,以便使不致力于把整本内容通读的读者,也能
      了解此书的精华部分(当然是我个人见解下的),本书分为上下2册,上册的内容包括
      “三权分立的雏形”相对而言较下册更重要,当然下册的细节部分描写更多,尤其是法国
      的一些法律,若不是法律专业的估计到下本后半部分仔细品读的意愿不大,但若对法国大、
      革命感兴趣,法国的这部分细节法律,包括决斗、偷盗、刑讯等内容个人看来也是法国发生
      大革命的一个重要的基础组成部分,最好希望深入了解的,还是建议全读此书。
      
      另:和《论美国的民主》不同,本文精彩内容,都是小段,而非论美国的小章(几页),所以
      本书我将有时可以给出具体行段或句,(论美国的民主内容要多,而且建议全读,我会稍后给出
      
      精读范围,共计有几十页是必读内容)
      
      以下内容请核准版本,以免不对应(据说商务的版本是未删节的 从我看的内容似乎是)
      
      上册:(以下数字均为页码,*为重要的标志,需要细读,为标示的是指整页)
      20 民主的寿命与等级的划分
      26 第4行
      32 第3段
      46 第4段
      57 -5-
      67 -1-
      82 倒数最后1段
      84 第2段*
      85 最后2段**
      168
      253 倒数第2段
      257 第2段
      263 穆斯林的战争
      306 第一段(接305末尾)
      326 第六节*
      365 第2段
      366-368
      381 倒数第2段
      
      下册:
      563 最后3段
      636 最后1段
      674 最后2段
      691 倒数第2段
      694 第2段
      729 第2段
      755 第一段(可见法国大革命有先例)
      827-829*
      833
      841
      870-871
      879-880
      894(注解2)
      999
      1024
      
      
  •     上卷比下卷要给力
  •     启蒙
  •     2.1 政体 (government)
      
      政体,即管理和调节国家或社群所使用的政治制度。我们所使用的君主政体,民主政体等词汇,均起源于希腊罗马,这些词汇的使用,经过两千多年直至今天,这说明自发明这些词汇开始,人类没有发生多少变化。
      
      原始政体
      
      农业社会
      
      在原始社会,存在家庭或部落的准政体,一般是长老或家长有平等发言权,酋长有有限权力,在非洲尼罗河上游或南美亚马逊丛林,这种社会组织形式仍然存在;在苏美尔(今天的伊拉克),随着灌溉的发明,我们可以合理推测,早期的苏美尔具有君主制(一人统治)的某些属性,同时村委会开始逐步产生劳动分工,出现职业的祭司、战士、农民、收税员(每一个文明社会都有的关键人物)。
      
      古希腊诸贤支持贵族(精英,非仅限于传统世袭概念的贵族)制,而不是当时的民主制。
      
      贵族制 (Aristocracy),即由最优秀的那一部分人统治 (the rule of the best)。
      
      亚里士多德把对知识分子的培养视为人类最重要的善行,亚里士多德一个相当合理的观点是,在可用的经济资源有限的前提下,人类的文明成果只能通过(多数人的劳动支持的)有闲阶级获得。
      
      贵族阶层获得这种闲暇后,作为回报,他们应同意牺牲时间投入到沉闷的政治事务中;只有立场公正和知识渊博的贵族阶层,能够成功经营政治事务。
      
      但是,君主制也需要一个自己的贵族团体,而民主制也需要选出最优秀的人做统治者,宗教有宗教贵族,工业和金融业有财富贵族,所以,一般来说,Aristocracy 是指等级团体的上级统治阶层。
      
      贵族团体的世袭或非世袭概念是相对的,即使在种姓社会,也有下层出生的人士进入上层种姓,以及上层出生的进入较低阶层,即使是开放的贵族制社会也具有世袭倾向。
      
      但在当时的古希腊,民主制占上风,至少当时的雅典及其同盟城市是这样。普通雅典人担任陆军或海军士兵的同时,又坚持控制政府。
      
      雅典的民主制是狭隘的,肤浅的,脆弱的。雅典的公民们被政客误导,他们处死苏格拉底,赶走亚里士多德,渴望个人成就,在对外战役中屡屡失败;尽管如此,有史以来的文明社会,民主雅典很少被人超越。
      
      "government."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2009 Ultimate Reference Suite. Chicago: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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