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原理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9
ISBN:9787309041620
作者:胡志民

章节摘录

一、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当事人,具体讲,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承担计划、组织、指导、监督、调节等职能的社会实体。这个社会实体主要指政府及其管理部门,也包括权力机关以及依法执行一定的政策或承担一定的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业等组织。要正确把握这个概念还必须理解以下内容。(一)它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经济管理活动的社会实体现代经济活动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国家以管理者和调控者的身份介入社会经济运行。这种介入就是对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诸环节进行计划、组织、指导、调节和监督,即通常讲的对国民经济的管理。这里讲的经济管理主要是指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经济管理,不包括其他社会组织,特别是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活动,即企业和社会的经营管理。(二)它是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其他经济职权的社会实体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行使的职能反映在法律上是一种宏观调控权和其他经济职权。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对国民经济宏观上的决策和管理,因此,经济管理主体的经济职权应体现为国家对国民经济宏观上的调控权、市场管理权、经济监督权和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权,不应该是对微观经济活动过多的控制和干预。经济管理主体的经济职权作用于国民经济管理的领域,是涉及全国范围的整体权力,集中表现为宏观调控权和其他方面的经济职权。(三)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所享有的是一种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管理权宏观调控权主要是由直接调控权和间接调控权两部分所组成。国家机构的直接调控权是指国家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能机构及权力,通过它们直接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支配和掌握。换句话说,就是国家以权力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国民经济活动。间接调控权是指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不以权力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国民经济活动,而是通过其他手段和方式(如信贷、税收、价格、工资、统计、审计等)来引导、规制和监督经济活动。这两种调控权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而且相互交叉渗透。应该讲,宏观调控权是一种以间接控制为中心内容的调控权。经济管理主体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要把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切实转变到以间接控制为主的宏观调控上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利真正交给企业。

前言

自20世纪70年代末起,我们这个具有古老文明的国家重新迈开了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伴随着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大规模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进行,经济法已经成为国家管理经济活动和调节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因此,经济立法的活动日趋活跃,经济法学的研究蓬勃开展,经济法课程已经成为法学、经济、贸易、管理等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经济法律制度也已成为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和经济贸易活动人员学习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功加入以及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愈发广泛,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每年都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大量法律、法规得到修改,部分法律、法规则被废止,经济法的内容变化很快。与此同时,经济法学的研究日益繁荣,新思想、新观点不断涌现,学术界对经济法律现象的认识和理解逐渐深化。为了适应这种形势,更好地满足人们学习经济法的需要,我们着手编写了《经济法原理》一书。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力求做到科学性、实用性和通俗性相结合,力求反映经济法学领域的新成果,力求介绍最新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内容,使读者能够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经济法的内容。由于认识水平、掌握材料和篇幅的限制,本书难免存在缺点和错误,欢迎专家和读者批评指正。本书由胡志民、施延亮和龚建荣撰写。具体撰写部分如下(按章节先后为序):胡志民(第一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四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施延亮(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十一章、第十九章、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龚建荣(第六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本书在出版过程中,复旦大学出版社的领导给予了大力支持,本书责任编辑倾注了大量心血,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内容概要

胡志民,法律硕士,副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干事。主要研究经济法、商法。主编和编著的著作有《经济法新论》、《经济法新编》、《人才中介相关法律基础》、《法律基础理论与实践》等六部,副主编的著作有《当代中国法的理论与制度》、《中国信用建设法律法规汇编》等两部,参编的著作有《中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通论》等四部,发表论文十余篇。施延亮,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职律师,主持和参加过多个科研项目的研究,主编《经济法新论》、《经济法新编》、《经济法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参编《法学概论》、《东方法制小故事》、《人才中介相关法律基础》等十多部著作,公开发表《西方质证制度的比较和借鉴》、《两大法系认证制度的比较和借鉴》、《法律认知的培养和提高》、《依法行政的法理思考》等二十篇论文。龚建荣,讲师。近年来主编或参加编写的主要著作有《经济法新编》、《经济法概论》、《当代中国法的理论与制度》、《中国人的心态历程》、《人才中介相关法律基础》、《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等,主要论文有《从人缘心态到法治心态》、《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其制度规范》、《借鉴权力制衡,完善人大监督机制》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四节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二章 经济法主体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一般理论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第三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我国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 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反垄断法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节 国家与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节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管理与监督制度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四节 法律责任 第七章 广告法 第一节 广告法概述 第二节 广告准则 第三节 广告活动和广告审查 第四节 法律责任 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三节 证券交易 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第五节 证券机构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九章 期货法律制度 第一节 期货法概述 第二节 期货交易所 第三节 期货经纪公司第四节 期货交易的管理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十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三节 房地产开发 第四节 房地产交易 第五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计划与统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计划法 第二节 统计法 第十二章 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固定资产投资法概述 第二节 投资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第三节 投资管理内容的法律规定第四节 投资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涉外投资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节 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节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及资产评估制度 第五节 产权交易制度 第十四章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概述 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 第三节 森林法 第四节 草原法 第五节 水法 第六节 矿产资源法第十五章 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 第二节 预算法 第三节 国债法律制度 第四节 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流转税法第三节 所得税法第四节 财产税法、行为税法和资源税法 第五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节 涉外税法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十七章 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银行法 第三节 信托与融资租赁法 第四节 涉外金融法 第十八章 价格法律制度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第二节 价格行为 第三节 价格的调控与监督检查 第四节 法律责任 第十九章 会计、审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 第二节 审计法 第二十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对外贸易法概述第二节 对外贸易经营者第三节 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 第四节 国际服务贸易和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节 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和对外贸易救济 第六节 对外贸易促进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章 劳动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法律基本制度第三节 劳动争议 第四节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章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 第三节 社会救助法 第四节 社会优抚法

作者简介

《经济法原理》全面、系统、准确地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包括经济法的一股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五大部分,具体包括经济法总论以及企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广告、证券、期货、城市房地产管理、计划、统计、固定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财政、税收、金融、价格、会计、审计、对外贸易、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法律制度共二十二章。全书将科学性、实用性和通俗性相结合,充分吸收了经济法学的最新成果,及时反映了经济立法的最新变化。因此,它是一本最新阐述经济法原理的著作。《经济法原理》既适合于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的大学生学习,也适合于其他读者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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