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李银河那篇,从福柯的思想来说,中国法律规定的“自愿年龄线”(age of consent)比西方国家低算是进步了。想起之前王老师上课说到未成年少女卖淫的问题,理论上是任何情况下的性都不应当以任何理由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没有任何一种性行为方式是不可以的、错误的或病态的,我认同这一点。但从人道主义来说,我不能接受过低的儿童性行为自决年龄。从女性主义来看,当然不能仅仅把强奸等同于暴力。法律本来就是社会产物,强奸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怎么能够离开社会负面影响,只提性器官不比身体其他器官更重要太片面了。在社会环境中,被强奸和被伤残肯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