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篇 法律篇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1999-8
ISBN:9787100027519
作者:[古罗马] 西塞罗
页数:257页

书籍目录

《国家篇》
英译本导言
第一卷
第二卷
第三卷
第四卷
第五卷
第六卷
未能确定其位置的残篇
《法律篇》
英译本导言
第一卷
第二卷
第三卷
残篇
专有名词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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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写于11.1.20前后《法律篇》中的自然法思想一、《法律篇》中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思想在西塞罗之前,已有萌芽,但在《法律篇》中,得到了较为详细的阐发。《法律篇》中,西塞罗论述自然法的逻辑,初看起来,似乎并不容易捉摸,但加以推敲,仍是有迹可循的。我试图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一定的梳理。《法律篇》的第一卷是对法律和正义的通论。讨论一开始,西塞罗就提出了一种在“比法庭实践所要求的更为广泛的范围内”进行考察,探讨一种“包容全部普遍适用的正义和法律的领域”的愿望。西塞罗指出,只有在人类受到的大自然的恩惠、人生活的目的、人的联合及伙伴关系等得到明确的阐发,法律和正义才能被解释,质言之,“正义的本质”“必须在人的本质中寻求”。接下来,西塞罗援引并认同了既有的“最博学的人们”对法律概念的界定,即:“法律是根植于自然的、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然后,西塞罗进行了一些词源学上的考察,认为希腊“把公平的观念归于法律”,罗马“给了法律以选择的观念”。从而推论,“正义的来源就应在法律中发现”。同时他也提到,存在另一种形式的法律——成文法,这是“老百姓对法律的界定”。西塞罗论述到这里,我们已经能够看出,存在不止一种形式的法,有抽象的法和具体的法的分别,或者可以说,这里已经孕育了自然法的苗头。要在民众中发挥法律的作用,成文法无疑是直接有用的。“但在确定正义是什么的时候”,要“从最高的法律开始”,这种法律是先于成文法,甚至先于国家的。既然这种“大写的法”是先于文字、先于国家的,那么,按照西塞罗的逻辑,我们在“大自然中寻求正义的根源”也是理所必然的了。接着,西塞罗开始了他具体的论述。他并没有放弃在一开始便做出的、在人的本质中寻求正义的承诺,随即开始了对人的本质的探讨。这似乎也是对希腊传统的遵循——我们当了解我们自己。他指出,人之异于动物,首先在于他与神分享了理性这种神圣的东西,正确的理性即是法,这亦为人神共有。进一步推论,分享法的人必定分享正义,从而成为共同体的成员,这个共同体就是整个宇宙。其次,人具有区别于其它“会死亡的物体”构成物的“由神在我们体内造成的”灵魂,这说明,人在来源上,和神有血缘关系,任何种族都有对神的知识和承认证实了这一点。第三,西塞罗指出,人和神共有美德,美德即是“得以完善和发展到其最高点的自然”。这里,西塞罗说美德是自然,并没有给出论证,他似乎认为这是当然的。美德和理性、和法的关系也不十分清楚。如果认为美德等同于理性和法,那么他的这一论述没有起到实质的作用。但至少我们可以看出,西塞罗的目的是明确的,即表明人和神及自然的亲和关系。由此,大自然给予了我们慷慨的馈赠,并从感觉、身体、面容、人声等诸多方面构造了人,“强化和完善了理性”——这都是大自然独自的作为。谈完了大自然对人的馈赠,西塞罗按照他最初给出的提纲接着讨论人生活的目的——“为正义而生”以及人的伙伴关系。西塞罗认为,人之间具有明显的相似性,他们共享理性,“尽管人的所学有不同,但至少在具有学习能力这点上没有区别”。而且,“没有任何种族的任何人不能获得美德。”在西塞罗看来,各个种族在道德的好恶上存在一致性,(尽管现在看来,并不必然如此),所以存在一个“能使人类变得更好的”“正确生活的原则”,“该原则对所有的人都是相同的,并平等地为所有的人所拥有”。同样的,“正义也将为所有的人所同样地观察到”。接受了大自然馈赠的人也就接受了理性,接受了法律,从而接受了正义。——在西塞罗这里,人多少显得有些被动。——人类同时,“为某种仁慈和亲善的自然情感连结在一起”结成一体。这样,西塞罗不仅为一种超越空间和时间的最高的法的存在论证了一种可能性,而且逐渐逼近“正义为大自然所固有”这一论点。为了进一步论证正义出自大自然、“权利不基于人们看法而基于大自然”,他提出了善为善本身的观点:“凡是正确和光荣的东西都应当因其正确和光荣而渴求……任何东西如果不是其本身值得赞美就不能算作善,或至少是……不能视为大善”。对于这个观点的论证,西塞罗更多地运用了实例,或者是一种反证的方法。他认为,人类服刑不是法院的决定,而是“复仇女神折磨和追逐着有罪者”。他给出的例子颇值得玩味:没有哪个恶棍是如此厚颜无耻,而不抵赖罪行,编造借口。(也许,他只是为了逃避惩罚)如果,人只是怕犯罪而违法,则他可以在野外抢劫孤立无援之人的财产,因为他不会遭到惩罚。同时,正义的原则也不是来自各民族的法令、君王的敕令或法官的决议,那样,“法律就能让不正义变成正义”,只要我们愿意。这里似乎也存在一种“多数人的暴政”的意味。接着,他用树的质量和年轻人的品性类比来指出,“善和恶都是由大自然判断的”。(但是,类比的方法多少是不可靠的)从而,得出结论——“与自然保持一致的生活是最高的善”。西塞罗所努力想达到的,在我看来,就是克服世俗法律的可变性,从而在横向的跨文化层面达到一种普适性,在纵向的跨历史层面达到一种稳定性。进而排除律法上的一种相对主义,使得正义能一如既往地得到伸张。那么,什么是正义?西塞罗论证说,合乎自然即正义。那么何谓“合乎自然”?这里,我觉得,就需要我所谓的一个“自然法的代言人”,来传达自然的声音,告诉我们如何才能与自然保持一致。在西塞罗那里,这似乎不是什么难题,“因为我们共有的智力使我们了解了各个事物,并将之清楚地显现在我们的心智中”。这大概就是叫我们诉诸理性罢。二、由“自然法”和“道法自然”想开去“自然法”和“道法自然”,这两个字面上十分相似的提法很能引发人联想的冲动,事实上,确有人将两者同时作为古典自由主义的渊源。[1]那么,为什么中国没有在这个基础上发展出西方意义上的自由呢?当然,首先要说明的,西方也是在近代才从中世纪对人的压制中摆脱出来,或者说近现代的自由就是对中世纪压抑的一种反动。(当然也有人反对将中世纪一棍子打死,譬如熊彼特),而中国民间则被认为一直多少是过于自由了,但无可否认的,在中国官方意识形态中还是存有极强的压制,且不说专制。同时,这种“为什么西方有、东方没有”的韦伯式发问是很危险的。自由的产生是很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可能还包涵历史的某种偶然。但这样的比较分析,多少能带来一点助益。是不是因为道家没有成为中国思想的主流,所以中国没有发展出自由的观念?我觉得,这样的回答是不负责任的。而且,道家的自由是很消极的,主张绝圣弃智,是反理性的。而西方的自然法,尤其在西塞罗那里,是极其重视理性的。 在我看来,自然法和道法自然对自由的兴起和发展的作用方式是很不同的。道法自然,主张清静无为,讲求自化,不加干涉,所以达到由着事物本性去发展的状态,进而达到自由。而西方的自然法,并不是直接得出自由,自由只是作为自然权利的一种,由自然法派生出来的,自然法为自由提供了一种合法性来源,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然法只是为自由的价值提供了一种超越的观念。当然,自然法的存在还使得人,作为个体,全都笼罩在一种高于自己的权威下面,达到一种平等。从这个意义上,和宗教别无二致。平等和自由存在张力,同时,平等从对抗人与人之间的支配关系的角度来讲,有助于自由的实现。“子不语怪力乱神”,在论语里,孔子只有两次提到“天”(子畏于匡、子见南子),他的核心概念“仁”则缺乏超越的精神。董仲舒的“天人感应”、天谴说,似乎又只是一种对君主的约束和规制。朱熹的天理,也有很强的伦理倾向,重在对既存秩序的维护。他们都没有从某种超越中,生发出自由的观念来。或者我们更该反过去探寻,为什么古典的自然法观念的自然权利中包含了自由。参考文献[1][美]大卫·鲍兹.古典自由主义.陈青蓝译.北京:同心出版社,2009[2][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 法律篇.沈叔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想多了解一些共和国的知识才读西塞罗,因为他是古罗马最伟大的著作家.可是因为是残篇,所以理解起来很不连续,收获不大.
  •     太过深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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